龙源技术: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深交所 2016-04-01 19:3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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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烟台龙源电

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

加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所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公告材料随同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所审验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并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等事项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查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已于 2016 年 3 月 10 日在巨潮网上刊

登。上述通知列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重大会议事

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表决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4

月 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3 月 31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1 日下午 15:00。

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16 年 4 月 1 日下午 14:00,会议地点

为: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云山路公司本部会议室 。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及股东参加会议的方式

符合会议通知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代表

股份 244,644,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6689%。其中,出席本

次会议的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3 名,所持(或

代理)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11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173%。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2 人,所持(或代理)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21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41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

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核查,本次会议没有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发生重复投票的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提

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

序,采取记名方式,就拟审议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

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

议。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名的事项进行表决。

经见证,本所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如下表决结果: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

如下:

244,429,600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21%;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900,00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175%;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000 股弃权,占出席

会 议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下 股 份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9.2825%;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

如下:

244,429,600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21%;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900,00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175%;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000 股弃权,占出席

会 议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下 股 份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9.2825%;

3、 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 2015 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议

案》,表决结果如下:

244,429,600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21%;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900,00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175%;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000 股弃权,占出席

会 议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下 股 份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9.2825%;

4、 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 2015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244,429,600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21%;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900,00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175%;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000 股弃权,占出席

会 议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下 股 份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9.2825%;

5、 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 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244,429,600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21%;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900,00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175%;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000 股弃权,占出席

会 议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下 股 份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9.2825%;

6、 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244,429,600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21%;215,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879%;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900,00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175%;215,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825%;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 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 2016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

案》,表决结果如下:

244,429,600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21%;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900,00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175%;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000 股弃权,占出席

会 议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下 股 份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9.2825%;

8、 审议通过了《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在石嘴山银行购买理

财产品的关联交易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28,878,880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610%;215,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739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900,00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175%;215,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825%;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在石嘴山银行购买理

财产品的关联交易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28,878,880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610%;215,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739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900,00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175%;215,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825%;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244,429,600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21%;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900,00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175%;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000 股弃权,占出席

会 议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下 股 份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9.2825%;

11、 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银行承兑汇票质押

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244,429,600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21%;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900,00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175%;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000 股弃权,占出席

会 议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下 股 份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9.2825%;

12、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选举吴涌先生

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如下:

244,429,600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21%;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900,00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175%;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000 股弃权,占出席

会 议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下 股 份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9.2825%;

13、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监事候选人的议案》,选举兰培

珍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表决结果如下:

244,429,600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21%;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900,00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175%;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000 股弃权,占出席

会 议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下 股 份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9.2825%;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承办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张京娜 陈婉君

2016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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