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
《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烟台龙源电
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
加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所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公告材料随同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本所审验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并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等事项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查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已于 2016 年 3 月 10 日在巨潮网上刊
登。上述通知列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重大会议事
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表决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4
月 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3 月 31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1 日下午 15:00。
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16 年 4 月 1 日下午 14:00,会议地点
为: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云山路公司本部会议室 。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及股东参加会议的方式
符合会议通知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名,代表
股份 244,644,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6689%。其中,出席本
次会议的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3 名,所持(或
代理)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11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173%。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
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2 人,所持(或代理)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21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41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
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核查,本次会议没有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发生重复投票的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提
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
序,采取记名方式,就拟审议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
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
议。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名的事项进行表决。
经见证,本所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如下表决结果: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
如下:
244,429,600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21%;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900,00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175%;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000 股弃权,占出席
会 议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下 股 份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9.2825%;
2、 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结果
如下:
244,429,600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21%;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900,00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175%;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000 股弃权,占出席
会 议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下 股 份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9.2825%;
3、 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 2015 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的议
案》,表决结果如下:
244,429,600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21%;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900,00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175%;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000 股弃权,占出席
会 议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下 股 份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9.2825%;
4、 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 2015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244,429,600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21%;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900,00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175%;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000 股弃权,占出席
会 议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下 股 份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9.2825%;
5、 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 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244,429,600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21%;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900,00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175%;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000 股弃权,占出席
会 议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下 股 份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9.2825%;
6、 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244,429,600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21%;215,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879%;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900,00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175%;215,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825%;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 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 2016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
案》,表决结果如下:
244,429,600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21%;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900,00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175%;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000 股弃权,占出席
会 议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下 股 份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9.2825%;
8、 审议通过了《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在石嘴山银行购买理
财产品的关联交易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28,878,880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610%;215,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739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900,00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175%;215,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825%;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 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在石嘴山银行购买理
财产品的关联交易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28,878,880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610%;215,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739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900,00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175%;215,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825%;0 股弃权,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244,429,600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21%;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900,00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175%;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000 股弃权,占出席
会 议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下 股 份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9.2825%;
11、 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银行承兑汇票质押
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244,429,600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21%;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900,00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175%;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000 股弃权,占出席
会 议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下 股 份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9.2825%;
12、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选举吴涌先生
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如下:
244,429,600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21%;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900,00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175%;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000 股弃权,占出席
会 议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下 股 份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9.2825%;
13、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监事候选人的议案》,选举兰培
珍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表决结果如下:
244,429,600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21%;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9%;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
900,00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175%;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000 股弃权,占出席
会 议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下 股 份 的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9.2825%;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承办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张京娜 陈婉君
2016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