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一六年三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南京新百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南京新百的委
托,担任南京新百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已经于 2016 年 1 月分别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
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以及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的问
询函>涉及相关问题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问询函回复》”)。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6 年 3 月 11 日作出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
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60344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律
师需对南京新百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问题发表补充意见,特出具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以及《问询函回复》的补充,并构成
《法律意见书》及《问询函回复》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意见书》、《问询函
回复》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定义、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
《法律意见书》、《问询函回复》中的含义相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称“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首次出具日。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截至出具日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出具,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规定的理解和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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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南京新百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
律师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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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问题回复
一、反馈意见第一问:
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拟向金卫医疗BVI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
的CO集团65.4%股权,其中38,352,612股为金卫医疗BVI目前持有,其余
40,521,494股根据金卫医疗BVI持有的票面价值总计11,500万美元的可转换债
券计算得出。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可转换债券转股不存在障碍和限制的
依据,目前未转股的原因,可转债转股相关风险及应对措施。2)标的股权权属
是否清晰,预计转股时间是否影响本次交易过户,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
项的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关于可转换债券转股不存在障碍和限制的依据、目前未转股的原因、
可转债转股相关风险及应对措施
1.关于可转换债券转股不存在障碍和限制的依据
根据Gibson, Dunn & Crutcher LLP(一家获准于美利坚合众国执业的律师
事务所,系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聘请的境外法律顾问之一,以下简称“Gibson”)
出具的法律意见及金卫医疗BVI出具的书面说明,金卫医疗BVI作为可转换债券的
持有人,可根据转换债券合同于到期日(部分可转债在2017年4月27日到期,其余
在2017年10月3日到期)之前向CO集团出具书面转股通知,而CO集团收到书面通
知后必须按照可转换债券合同约定在六个工作日内向金卫医疗BVI发行相应数量
的普通股并取消已行权之部份或全部可转换债券。
根据Gibson出具的法律意见,金卫医疗BVI行使可转换债券转股时无需事先
获得CO集团董事会或任何监管机构的审批。
2.关于金卫医疗BVI未转股的原因
根据金卫医疗BVI出具的书面说明,CO集团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票据利率为年
息7%,含票据利率内部回报率为每年12% ,从金卫医疗BVI企业及股东利益角度,
暂缓转股决定使金卫医疗BVI可以从可转换债券票据中获取更高的经济回报并维
持其债权相对于CO集团股东权益的优先权,提升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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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金卫医疗BVI出具的书面说明,金卫医疗BVI将于CO集团签署《合并协议》
后, CO集团召开股东大会前将全部可转换债券转为CO集团股份;若届时无法签署
《合并协议》,金卫医疗BVI将按《购买协议》条款的约定,于所有交割条件成就
后将全部可转换债券转为CO集团股份并向南京新百出售合计CO集团65.4%股份。
3.可转债转股相关风险及应对措施
根据Gibson出具的法律意见及金卫医疗BVI出具的书面说明,金卫医疗BVI可
转换债券转股不存在障碍和限制;根据《购买协议》第9.1条的约定,“卖方迟延
交割标的资产的时间(简称“卖方迟延期间”)每增加1天,应当向买方支付等值
于截至该天卖方迟延交割的标的资产价值乘以万分之五(简称“卖方日违约金
率”)的单日违约金。卖方应付违约金为卖方单日违约金乘以截至违约金核算日
卖方迟延期间的日历天数。卖方迟延交割标的资产的时间连续每达到30日,则卖
方日违约金率应当较之前执行的卖方日违约金率在复合计算的基础上浮一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金卫医疗BVI可转换债券转股不存在障碍和限制,《购
买协议》已经对金卫医疗BVI迟延交割标的资产(含可转换债券转股部分)的违
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二)关于标的股权权属是否清晰、预计转股时间是否影响本次交易过户、
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Gibson出具的法律意见及金卫医疗BVI出具的书面说明,CO集团已发行
之可转债总面值为1亿1千500万美元,全部由金卫医疗BVI持有;金卫医疗BVI
有权自行决定何时行使转换权,可转债的转换无需取得任何政府审批也不存在任
何障碍。
根据金卫医疗BVI出具的书面说明,金卫医疗BVI将于CO集团签署《合并协议》
后, CO集团召开股东大会前将全部可转换债券转为CO集团股份;若届时无法签署
《合并协议》,金卫医疗BVI将按《购买协议》条款的约定,于所有交割条件成就
后将全部可转换债券转为CO集团股份并向南京新百出售合计CO集团65.4%的股
份。
根据金卫医疗BVI出具的书面说明,金卫医疗BVI完成可转债换股不超过六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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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
基于上述意见及说明,本所律师认为,金卫医疗BVI有权自行决定何时行使
可转债的转股权,可转债的转换无需取得任何政府审批也不存在任何障碍;《购
买协议》明确约定了金卫医疗BVI迟延交割标的资产的违约责任,确保CO集团的
股权能够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金卫医疗BVI于《购买协议》项
下的交割条件成就后需将全部可转换债券转为CO集团股份,转股时间不会影响本
次交易过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过户或者转移
不存在法律障碍,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CO
集团的股权能够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
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二、申请材料显示,交易对方金卫医疗BVI持有的CO集团全面转股后总股本
全部65.4%股权均质押给融资方Blue Ocean Structure Investment Company
Limited,金卫医疗BVI计划进一步融资以完成CO集团私有化交易,不排除未来
新增融资方的股权质押要求。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相关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主债权的用途。2)解除质押安排是否切实可行,是否已经取得质押权人同意,
是否存在诉讼风险或其他潜在法律风险,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
影响。3)未来在何种情形下新增股权质押要求,及相应的解除措施。4)本次
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四
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反馈意见第二问)
【回复】
(一)关于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主债权的用途
根据金卫医疗BVI出具的书面说明及本所律师对金卫医疗BVI与Blue Ocean
Structure Investment Company Limited (以下简称“蓝海基金”)于2015年12
月24日签署的《DEED OF SECURITIES CHARGE》进行的核查,金卫医疗于2015年
12月与蓝海基金签署了认购债务票据合同,2015年12月,金卫医疗BVI根据该认
购债务票据合同向蓝海基金发行本金为25,000万美元的债务票据;该债务融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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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的主要用途是供金卫医疗BVI向相关方支付收购部分CO集团可转债以及
357,331股CO集团普通股的对价。
《DEED OF SECURITIES CHARGE》的主要内容如下:
1.抵押物
金卫医疗BVI将下述(1)到(4)项提及的事项(合称"CO证券")及与CO证券有关
的股息、利息收入和任何分配(不论是现在的或以后的)以法律上的拥有人的身份
抵押给融资方蓝海基金:
(1) 其在《DEED OF SECURITIES CHARGE》签署当日在法律上拥有的CO集团股
份和其它任何CO集团的认购权证、CO集团的购股权和其它可以兑换或交换为CO
集团股份的证券;
(2) 任何日后金卫医疗BVI通过收购或因其它原因而在法律上拥有的CO集团
股份和其它任何的CO集团的认购权证、CO集团的购股权和其它可以兑换或交换为
CO集团股份的其它证券(包括CO集团的可换股债券),包括用从融资方取得的
250,000,000美元融资而取得的CO集团证券及通过和CO集团合并而取得的CO集团
证券;
(3)任何存放在保管人、代名人、结算公司或投资管理人或登记于其等名下
的关于前述(1)和(2)提及的股份的权利;和
(4) 所有关于前述(1)和(2)提及的任何股份的认购权证、购股权和可认购前
述(1)和(2)提及的股份的其它权利。
2.担保的责任
金卫医疗BVI将CO证券抵押给融资方以担保其恰当的和准确的履行和支付其
全部的“担保责任”。
“担保责任”是指金卫医疗BVI和其它责任人(包括金卫医疗和甘源等)在“交
易文件”项下对融资方所欠下的全部金钱、债务和责任,不论其为现在的或将来
的。
“交易文件”是指(1)金卫医疗、COM Company Limited 、甘源和融资方在
2015年12月4日订立的认购债务票据合同,据此融资方有条件性的同意认购最高
总面值为250,000,000美元的债务票据 (以下称"债务票据")、(2) 债务票据、(3)
《DEED OF SECURITIES CHARGE》、(4) 其它有关的质押文件、金卫医疗出具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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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甘源出具的保证和其它有关的文件 (注1:经有关各方协商后,金卫医疗BVI
取代了COM Company Limited在认购债务票据合同下的地位并继承了其权利和义
务) (注2:承付票最初以COM Company Limited为发行人,经有关各方协商后,
改以金卫医疗BVI为发行人)。
3.处置CO证券及与CO证券有关的股息、利息收入和任何分配
金卫医疗BVI不得在CO证券及与CO证券有关的股息、利息收入和任何分配上
设置任何的抵押、质押、留置权或其它担保权益,与银行融资除外(注:银行融
资指金卫医疗BVI为把CO集团私有化而从银行取得的融资,该融资将以金卫医疗
实际拥有的CO集团股份作抵押)。
金卫医疗BVI不得卖出、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处置CO证券及与CO证券有关的股
息、利息收入和任何分配,根据CO证券抵押契、交易文件或获得融资方事前以书
面表示同意者除外。
4.解除抵押
如果担保责任已经全部履行,融资方要在五个工作日内解除CO证券抵押契据
项下的抵押。
(二)关于解除质押安排是否切实可行,是否已经取得质押权人同意,是否
存在诉讼风险或其他潜在法律风险,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蓝海基金出具的承诺函,蓝海基金承诺,“在南京新百取得中国证监会
关于本次交易的核准批文后二十(20)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应无条件办理完毕上
述标的股权质押解除手续。上述承诺一经签署即产生法律约束力。”
基于上述承诺,本所律师认为,蓝海基金作为标的资产的质押权人,已出具
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金卫医疗BVI与蓝海基金已就CO集团的股权质押事宜
做出明确安排,该等安排具有操作性,在上述承诺得到切实履行的前提下,不会
对本次交易及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
(三)关于未来在何种情形下新增股权质押要求及相应的解除措施
根据金卫医疗BVI提供的说明,金卫医疗BVI正就CO集团私有化项目进行协商
谈判,并正在进行CO集团私有化相关的融资安排,而私有化所需资金渠道包括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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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于金卫医疗BVI的自有资金以及银行贷款;若金卫医疗BVI与CO集团签署合并
协议并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募集CO集团私有化所需部分资金,则银行可能会提出
设立股权质押、资产质押并与蓝海基金签署债权人权利安排协议等措施,以作为
其提供贷款的保障;若金卫医疗BVI与CO集团未签署合并协议,预计将不会产生
新增股权质押要求。
根据金卫医疗BVI出具的承诺函,如果发生前述新增质押要求,“本公司将确
保该等质押的质权人于本次交易方案在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通过(含
附条件通过)日起10日内(如果中国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更早,则按照中国证券监
管部门要求的合理时限之前)办理完毕新增的股权质押解除手续,并把该等要求
明确写入与质权人签署的融资协议或附属质押担保协议,保证不会对本次交易的
标的股权交割事宜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
(四)关于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金卫医疗BVI出具的书面承诺、蓝海基金出具的书面承诺,本所律师认
为,在上述承诺得到切实履行的前提下,CO集团的股权能够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
毕权属转移手续,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三、申请材料显示,上市公司拟向金卫医疗BVI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
已经持有的CO集团65.4%股权,后续待CO集团私有化完成,公司将向金卫医疗BVI
支付现金收购该部分剩余股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市公司取得CO集团
65.4%股权是否需履行SEC和纽交所相关程序,是否需要履行CO集团相关审议程
序,是否触发相关义务,如需,补充披露进展及预计完成时间。2)金卫医疗BVI
取得CO集团控制权的时间,本次交易是否符合SEC、纽交所的相关规则。3)本
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审批或备案程序的进展情况,是否为本次重组的前置程序,
如是,补充提供相关文件。4)CO集团私有化的进展情况,预计完成时间,是否
存在私有化不能如期完成的风险,是否存在补税的风险、承担主体及相关安排。
5)CO集团私有化诉讼风险及其他相关风险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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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第三
问)
【回复】
(一)上市公司取得CO集团65.4%股权是否需履行SEC和纽交所相关程序、
是否需要履行CO集团相关审议程序、是否触发相关义务
根据Gibson出具的法律意见及金卫医疗BVI提供的书面说明,金卫医疗BVI
向上市公司出售CO集团65.4%股权并不需要SEC和纽交所的审批,仅需在完成该交
易的交割后根据美国证券法的规定就该事实情况在SEC网站进行公开披露;此外,
上市公司购买金卫医疗BVI持有的CO集团65.4%股权亦无需CO集团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的审议批准,亦不会涉及或触发美国法项下的全面要约收购等义务。
(二)金卫医疗BVI取得CO集团控制权的时间及本次交易是否符合SEC、纽
交所的相关规则
根据衡力斯出具的法律意见及金卫医疗BVI出具的书面说明,CO集团自
2009年6月30日成立之日起,其控股股东即为金卫医疗BVI(CO集团成立之日,
已发行总股本为59,286,506股普通股,金卫医疗BVI持有29,068,087股CO集团普
通股);自CO集团成立至今,CO集团的控制权未发生改变,此期间CO集团的控
股股东一直为金卫医疗BVI。
根据Gibson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次交易符合SEC、纽交所的相关规则。
(三)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审批或备案程序的进展情况:
根据《购买协议》、Gibson出具的法律意见以及《重组办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尚需获得如下批准或备案等程
序,该等程序均为本次交易顺利完成的前置程序:
(1)金卫医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及相关交易协议;
(2)金卫医疗已经满足就本次交易需符合的港交所及其他监管机构的适用
规定,并且获得该等监管机构对本次交易的审批;
(3)国家发改委就本次交易完成境外投资备案手续;
(4)江苏省商务厅就本次交易完成境外投资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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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商务部对本次交易的境外战略投资者审批;
(6)商务部完成对本次交易的经营者集中审批;
(7)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根据金卫医疗BVI的说明,就上述第(1)、第(2)项批准,金卫医疗正依照
香港上市规则准备向港交所提交相关资料。金卫医疗将在本次交易通过港交所审
批后召开金卫医疗股东大会对《购买协议》项下的交易进行表决。
根据南京新百的说明,上述(3)、(4)项正在办理过程中。
根据南京新百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就上述第(5)项,南京市商务局
已于2016年3月22日向江苏省商务厅报送《关于金卫医疗BVI公司战略投资南京新
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的请示》(宁商外资[2016]160号),尚待江苏省商务
厅转报商务部审批。
根据南京新百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就上述第(6)项,南京新百已于
2016年3月17日取得商务部反垄断局已下发的《实施进一步审查通知》,尚需取得
商务部对本次交易的经营者集中审批。
根据南京新百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就上述第(7)项,南京新百已于
2016年2月24日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60344号),尚需
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四)CO集团私有化的进展情况,预计完成时间,是否存在私有化不能如
期完成的风险,是否存在补税的风险、承担主体及相关安排:
根据金卫医疗BVI出具的说明,金卫医疗BVI和CO集团正在就关于CO集团私有
化的主要交易文件的商业条款进行谈判,具体时间表取决于双方的谈判进展,因
此尚无法提供私有化预计完成时间,公司尚不能完全排除金卫医疗BVI与CO集团
最终就私有化的商业安排无法达成共识而导致CO集团私有化终止的情形。
根据《购买协议》,金卫医疗BVI已持有对《购买协议》项下约定待售之标
的资产的所有权,并且出售标的资产的交易并不以私有化交易是否完成作为前提
条件,因此私有化完成与否并不会影响标的资产的出售。
根据金卫医疗BVI出具的说明,《购买协议》约定的其他交割条件满足的前提
下,上市公司可自金卫医疗BVI处购买CO集团65.4%股权从而取得CO集团的控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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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地位,本次交易并不影响CO集团下属各子公司之股权架构和性质,因此不存在
补税风险。
根据Gibson出具的法律意见,CO集团不会因私有化产生美国法项下的补税风
险。
根据本所对《审计报告》的核查,CO集团境内实体目前享受的税收优惠为高
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该税收优惠不会因CO集团私有化受到影响;鉴于CO集团私
有化交易本身系发生在中国境外,如私有化顺利完成,CO集团亦不存在中国境内
的补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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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CO集团私有化诉讼风险及其他相关风险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
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 Gibson 出具的法律意见,不排除 CO 集团的公众股东可能会就私有化
价格等问题对 CO 集团及其控股股东金卫医疗 BVI、南京新百等提起诉讼的可能
性。根据《购买协议》,因私有化导致的任何对 CO 集团、南京新百及其关联方
的诉讼、仲裁等,金卫医疗 BVI 将连带地向南京新百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CO 集团私有化不能完成的风险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
实质性障碍;CO 集团因私有化价格等问题导致被其他股东提起诉讼的风险不会
对上市公司造成实质性不利影响。
四、申请材料显示,上市公司拟询价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490,000 万元。请
你公司结合上市公司股票市价,补充披露保证本次交易顺利进行的补救措施。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第五问)
【回复】
(一)上市公司关于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安排及上市公司股票市价
根据《重组报告书》,本次交易方案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不低于 32.98 元/
股(定价基准日,即南京新百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根据本所核查,上市公司股票于 2016 年 1
月 27 日复牌交易,截至 2016 年 3 月 25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为 27.53 元/股。
鉴于近期上市公司股票市价持续低于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底价,可能会对配套资金
发行完成产生一定压力。
根据《重组报告书》,上市公司已提示了本次交易配套融资未能实施或融资
金额低于预期的风险。
(二)保证本次交易顺利进行的补救措施
根据南京新百的说明,为保证本次交易顺利进行,上市公司拟采取如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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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上市公司账面共有约 188,106.73 万元的现金。
虽然上市公司对账面现金已有明确的使用安排计划(已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
但是为保障交易顺利进行,上市公司将视情形需要适时调整资金使用的轻重缓急
顺序。考虑到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拓展医疗服务板块、夯实“现代商业+医疗养
老”双主业战略的发展基础,上市公司将积极筹集内部资金优先用于本次交易的
对价支付。
其次,上市公司无不良信用记录,生产经营依法合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
与多家银行有着长期合作关系,上市公司有能力从银行获得债务融资。上市公司
亦符合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券等多元化债务融资方式的发行条件。根
据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14]MTN476 号”),
上市公司目前尚有 5 亿元中期票据额度可供发行。此外,上市公司持有的南京中
心大楼资产不存在抵押,该处资产处于南京城市核心区,评估价值为 451,795 万
元,预计可以获得人民币贷款融资。
(三)保证募集配套资金顺利进行的措施
根据南京新百的说明,上市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保证募集配套资金顺利进
行:
首先,上市公司将采取措施积极夯实主业,同时加强投资者路演和发行沟通
工作。上市公司近两年完成了收购英国百货公司 Highland Group Holdings
Limited,境内南京兴宁实业有限公司及南京瑞和商贸有限公司,参股 MEICI
HOLDING INC、广州市纳塔力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安康通控股有限公司等
一系列对外投资。在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票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将积极促进与投
资标的的整合协同,力争超额完成承诺业绩。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将同本次配套
资金股票发行的承销机构积极与潜在投资者保持沟通,做好投资价值推介工作,
在窗口期形成良好的发行氛围。
其次,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采取多项措施传递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前景的信
心。截至 2016 年 3 月 16 日,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袁亚非先生通过资产管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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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累计增持南京新百股份总数为 16,503,773 股,占南京新百股份总额的 1.992%。
此外,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袁亚非先生认购金额不低于 100,000 万元,且自愿无
条件接受询价结果并与其他股份认购方以相同价格认购。这将有利于市场增强投
资信心,帮助上市公司顺利完成募集配套资金。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已采取了相应补救措施以保证本次交易现金对
价的支付及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顺利进行,该等措施能够有效保障本次交易的顺
利进行。
五、申请材料显示,本次重组方案中包括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底价调整方案。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上述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底价调整方案及拟履行的程序是
否符合我会相关规定。2)公司目前是否存在调价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
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第六问)
【回复】
(一)关于上述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底价调整方案及拟履行的程序合规性
根据《重组办法》及《中国证监会上市部关于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
题与解答》,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募集配套资金部分与购买资产
部分应当分别定价,视为两次发行。
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定价基准日可
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
以为发行期的首日”;根据同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董事会决议还应当明确,上市
公司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发行数量和发行底价是否
相应调整”。
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出现以下情况需要重新召开董事会的,应当由董事会
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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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期已过;(二)本次发行方案发生变化;(三)其他对本次发行定价具有重大影
响的事项”。
根据《重组报告书》,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方案中,在公司审议本次交易
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
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走势重新召开董事会,由董事会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
准日,对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进行一次调整。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
根据《重组报告书》,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方案中,调整后的发行底价为
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亦符合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底价调整方案及拟履行的
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的上述相关规定。
(二)关于上市公司目前是否存在调价安排
根据南京新百的说明,上市公司不存在调价的具体安排。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不存在调价的具体安排。
六、申请材料显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袁亚非拟认购募集配套资金不低于
100,000 万元。请你公司补充披露袁亚非认购募集配套资金的资金来源。请独立
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第七问)
【回复】
根据袁亚非先生于 2016 年 3 月出具的《承诺函》,“本人拟认购募集配套
资金的资金来源为本人自有或合法自筹资金,本人保证资金来源合法;本人认购
购募集配套资金的资金不存在向第三方募集的情况,不存在结构化安排;在本次
交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本人将依法及时参与认购本次配套募集资金股份,并
不迟于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或监管机构明确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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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求的其他时间之前,确保本人全部认购资金足额筹集到位。上述承诺一经签署即
产生法律约束力,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根据袁亚非先生提供的银行存款证明、房产证、土地证、持股公司的财务报
表等相关文件,本所律师认为袁亚非先生拥有以自有资金及其他合法的可变现资
产认购募集配套资金的资金实力。
七、请你公司:1)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 年修订)》第十六条第(二)项等规定,
补充披露 CO 集团历史沿革等相关信息。2)补充披露 CO 集团股东及控制权变更
情况。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 CO 集团发行及转让可转换债券相关交易是否已完
成,是否存在潜在法律风险,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影响。4)补
充披露金卫医疗 BVI 取得 CO 集团 65.4%股权的作价,与本次交易作价差异的原
因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
第九问)
【回复】
(一)补充披露 CO 集团历史沿革等相关信息
根据 Gibson 出具的法律意见及金卫医疗 BVI 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对 CO 集团
于纽交所公开披露信息的核查,CO 集团历史沿革信息如下:
日期 变动情况
China Cord Blood Services Corporation(以下简称“CCBS”)简介
CCBS 于 2008 年 1 月 17 日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通过其境内子公司北京
2008 年 1 月 17 佳宸弘和广州诺亚提供新生婴儿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收集、处理及储存服
日 务之造血干细胞储存之业务。
金卫医疗通过其全资拥有子公司金卫医疗 BVI 持有 CCBS 之 50.25%股
权。CCBS 余下 49.75%股权由不同机构投资者持有。
Pantheon China Acquisition Corp 简介
2009 年 6 月 30 Pantheon China Acquisition Corp.于 2006 年 4 月 10 日于美国特拉华州注
日 册,为一专营收购事项的特殊目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于 2006 年 12 月 20
日以证券代号「PCQC」于美国场外电子交易板挂牌。Pantheo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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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Acquisition Corp.在美国亚利桑那州设立了全资子公司 Pantheon Arizona
Corp.,用于合并交易。
Pantheon China Acquisition Corp 吸收合并母公司并更名为 CO 集团
2009 年 6 月 30 日,Pantheon Arizona Corp.吸收合并其母公司 Pantheon
China Acquisition Corp,Pantheon Arizona Corp.作为存续公司于同日变更
注册地至开曼群岛,并更名为 CO 集团
CO 集团发行股份收购 CCBS 控股股权
CO 集团于 2009 年 6 月 30 日向 CCBS 股东(即金卫医疗 BVI 和其他机
构投资者)发行股份,以收购 CCBS 93.94%股权。交易完成后,CO 集团
已发行总股本为 59,286,506 股普通股(另有 16,700 认购权证单位和
13,549,934 认购权证)。于交易完成后,金卫医疗 BVI 持有 29,068,087 股
CO 集团普通股,为 CO 集团的控股股东。
CO 集团与余下 CCBS 股东签署股份转换协议。CO 集团向余下 CCBS 股
2009 年 8 月 东发行 3,506,136 股 CO 集团普通股作为收购 CCBS 余下 6.06% 股权的交
易对价。上述股份转换交易完成后,CO 集团拥有 CCBS 100%股权。
CO 集团完成 3,305,786 股新股之首次公开发行,于纽交所挂牌上市(证
券代号 CO.US)。募集资金约 2,000 万美元,发行价为每股 6.05 美元。公
2009 年 11 月 19
开发行后 CO 集团已发行总股本为 66,098,428 股普通股。按承销合同约
日
定,首次公开发行的承销商有权于招股说明书发布后的 45 天内,要求
CO 集团额外增发 495,867 股普通股以满足超额配售需求。
EarlyBird Capital 行使转股权把 51 万美元面值的无息票据,按每股 6.05
美元转换成 CO 集团普通股。因此,CO 集团向 EarlyBird Capital 发行
2009 年 11 月 24 84,298 股普通股(2009 年 6 月 30 日,CO 集团向 EarlyBird Capital 发行
日 了 51 万美元面值的无息票据,票据条文约定,如 CO 集团于约定期内成
功完成公开发行而募集资金超过 1,000 万美元,无息票据将按每股发行价
转成 CO 集团普通股)。
按 CO 集团首次公开发行承销商要求,CCBC 额外发行 495,867 股新股以
2010 年 1 月 5 日
满足超额配售需求。
2010 年 2 月至 65,100 份认购权证获行使,CO 集团因此发行 65,100 股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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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3 月
2010 年 9 月 CO 集团回购并注销 20,950 股普通股。
2010 年 10 月 CO集团回购并注销288,396股普通股。
CO集团完成7,000,000新股和1,050,000旧股(旧股出让方非金卫医疗BVI)
2010 年 11 月 之公开发行。发行价为每股4.50美元。新股发行募集所得款项为用作浙江
的营运扩建及一般营运资金用途。
CO集团完成认购权证交换要约,以简化CO集团的资本结构。认购权证持
有人可以每8个认购权证获得一股普通股。于交换要约之完成日,CO集
2010 年 12 月 团共发行1,627,518股普通股作为取消13,020,236份认购权证的对价。剩余
认购权证于2010年12月13日悉数取消。认购权证交换要约完成后,CO集
团已发行总股本为75,406,875股普通股。
2010 年 3 月至 345,010份认购权证获行使,CO集团因此发行345,010股普通股。
2010 年 12 月
2011 年 2 月 18 CO集团年度股东大会通过2011年限制性股票单位计划。
日
2011 年 4 月 CO集团回购并注销145,401股普通股。
2011 年 7 月 CO集团回购并注销1,597,860股普通股。
2011 年 9 月 CO集团回购并注销25,499股普通股。
2011 年 10 月 CO集团回购并注销123,840股普通股。
2011 年 11 月 CO集团回购并注销215,808股普通股。
2011 年 12 月 CO集团回购并注销103,620股普通股。
2012 年 1 月 CO集团回购并注销27,100股普通股。
2012 年 2 月 CO集团回购并注销27,600股普通股。
CO集团向KKR China Healthcare Investment Limited(以下简称KKR)发
行面值6,500万美元,年利率7%(内部回报率12%)无抵押之可转换债劵,
2012 年 4 月
可转换债劵持有人可以每股2.838美元之换股价转换为CO集团普通股,可
转换债劵到期日为2017年4月27日。
2012 年 5 月 CO集团回购96,350股普通股。
2012 年 6 月 CO集团回购1,571,595股普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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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7 月 CO集团回购1,523,099股普通股。
CO集团与Cordlife Group Limited(以下简称Cordlife Singapore)订立一份
股份购买协议,据此,CO集团同意向Cordlife Singapore出售7,314,015股
2012 年 8 月
CO集团普通股股份。
CO集团回购542,973股普通股。
CO集团与金卫医疗订立一份股份可转换债劵购买协议,以发行面值5,000
万美元,年利率7%(内部回报率12%)无抵押之可转换债劵,可转换债
2012 年 9 月 劵持有人可以每股股份2.838美元之换股价转换为CO集团普通股,到期日
为2017年10月3日。
CCBC回购342,038股普通股。
2012 年 10 月 CO集团回购2,408,381股普通股。
CO集团回购966,478股普通股。
CO集团与Cordlife Singapore之间的股份购买协议交割。CO集团从回购股
2012 年 11 月
份所得的库存股中向Cordlife Singapore转让7,314,015股普通股,交易完成
后,CO集团库存股剩余136,899股普通股。
金卫医疗向大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业国际”)及Cordlife
Singapore出售可转换债券(面值5,000万美元)。交易于2014年11月完成,
2014 年 8 月
完成后,大业国际持有面值2,500万美元的CO可转换债券,而Cordlife
Singapore持有面值2,500万美元的CO可转换债券。
CO集团授予CO集团管理团队共7,300,000限制性股票单位,其中7,080,000
2014 年 12 月 限制性股票单位所对应的7,080,000股普通股被授予一家由CO集团为管
理团队成立的信托。
金卫医疗向CO集团董事会发出一份初步的、无约束力的私有化建议书,
2015 年 4 月
以每股6.40美元收购其尚未直接或间接拥有之CO集团普通股。
金卫医疗与KKR订立协议,金卫医疗有条件同意收购KKR控股的投资公
司股权,该投资公司持有CO集团发行之可转换债券(面值6,500万美元)。
2015 年 5 月 及后双方终止协议。KKR向甘源先生控制的Magnum Opus 2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简称MO2)出售其控制的投资公司全部股权。同时
MO2赋予金卫医疗权利以相同价格从MO2购买面值6,500万美元之可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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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债券。MO2完成KKR之交易后,与金卫医疗签署可转换债券买卖协议。
此交易于2016年1月完成,而可转换债券已登记在金卫医疗BVI名下。
金卫医疗与大业国际订立协议,有条件同意收购大业国际所持有CO集团
发行之可转换债券(面值2,500万美元)。此交易于2015年12月完成,而可
转换债券已登记在金卫医疗BVI名下。
金卫医疗与Cordlife Singapore订立协议,有条件同意收购Cordlife
Singapore所持有CO集团发行之可转换债券(面值2,500万美元)及Cordlife
Singapore持有之7,314,015股CCBC普通股股份。此交易已完成,而面值
2,500万美元之可转换债券和7,314,015股已于2015年12月登记在金卫医疗
BVI名下。
(二)关于 CO 集团股东及控制权变更情况
根据衡力斯出具的法律意见及金卫医疗BVI出具的书面说明,CO集团自
2009年6月30日成立之日起,其控股股东即为金卫医疗BVI(CO集团成立之日,
已发行总股本为59,286,506股普通股,金卫医疗BVI持有29,068,087股CO集团普
通股);自CO集团成立至今,CO集团的控制权未发生改变,此期间CO集团的控
股股东一直为金卫医疗BVI。
(三)补充披露报告期内 CO 集团发行及转让可转换债券相关交易是否已完
成,是否存在潜在法律风险,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衡力斯出具的法律意见及金卫医疗 BVI 出具的书面说明,CO 集团发行
及转让可转换债券相关交易已经完成,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四)补充披露金卫医疗 BVI 取得 CO 集团 65.4%股权的作价,与本次交易
作价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金卫医疗 BVI 取得 CO 集团 65.4%股权的作价情况
1.金卫医疗 BVI 对 CO 集团股权的原始取得
根据 Gibson 的法律意见、金卫医疗 BVI 的说明及本所对 CO 集团于纽交所公
开披露信息的核查,2009 年 6 月 30 日,Pantheon China Acquisition Corp.与其母
公司 Pantheon China Acquisition Corp 合并,随后迁往开曼群岛注册并更名为 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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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同日,CO 集团向 CCBS 股东发行股份,以收购 CCBS 93.94%股权。根据
当时交易公告信息,CO 集团发股价格为 6.05 美元/股,CCBS 整体交易作价为
3.5 亿美元。交易完成后,CO 集团已发行总股本为 59,286,506 股普通股,金卫
医疗 BVI 持有 29,068,087 股 CO 集团普通股。金卫医疗 BVI 持有 CO 集团
29,068,087 股普通股,为金卫医疗 BVI 依据上述方式原始取得。
2. 金卫医疗 BVI 对 CO 集团可转债及部分股权的取得
根据 Gibson 的法律意见、金卫医疗 BVI 的说明及本所对 CO 集团于纽交所公
开披露信息的核查,金卫医疗 BVI 对 CO 集团可转债及部分股权的取得方式如
下:
可转换债券及股份持有
时间 事件 转让对价 作价依据
情况
2015 年 金卫医疗收购 Cordlife 两个可转换债 参考 CO 集团私有 截至 2015 年 12 月 28 日
5月8日 Group Limited 持有的票 券收购均为: 化价格每股 6.40 交易完成:
面价值 2,500 万美元可 (i)510 万美 美元以及商业谈 Magnum Opus 2
转换债券及 Cordlife 元;(ii)可转 判决定 International Holdings
Group Limited 持有的 换的 CO 集团 Limited 下属的 ECHIL
7,314,015 股 CO 集团的 股份乘以每股 持有票面价值 6,500 万
普通股;同时,金卫医 6.4 美元的价 美元的 CO 集团可转换
疗 BVI 收购 Magnum 值,约 5,638 万 债券;
Opus International 美元;(iii)累 金卫医疗 BVI 持有票面
Holdings Limited 持有票 计未支付的利 价值 5,000 万美元的 CO
面价值 2,500 万美元可 息;(iv)以及 集团可转换债券及
转换债券。于 2015 年 12 CO 集团在收 37,995,281 股 CO 集团的
月 24 日及 12 月 28 日, 购期间进行的 普通股
两个 2,500 万美元可转 利润分配。收
换债券及买入 7,314,015 购 CO 集团的
股 CO 集团普通股已完 普通股则以
成交割及由金卫医疗 CO 集团股份
BVI 持有 乘以每股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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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债券及股份持有
时间 事件 转让对价 作价依据
情况
美元的价值,
约 46,809,696
美元及 CO 集
团在收购期间
进行的利润分
配
2015 年 金卫医疗与 Magnum (i)1,330 万美 参考 CO 集团私有 截至 2016 年 1 月 4 日交
11 月 3 Opus 2 International 元;(ii)可转 化价 格每 股 6.40 易完成:
日 Holdings Limited 下属的 换的 CO 集团 美元以及商业谈 金卫医疗 BVI 共持有票
ECHIL 达成一份收购协 股份乘以每股 判决定 面价值 11,500 万美元的
议,购买 ECHIL 持有票 6.4 美元的价 CO 集团可转换债券及
面金额 6,500 万美元 CO 值,约 14,658 37,995,281 股 CO 集团的
集团可转换债券。于 万美元;(iii) 普通股。
2016 年 1 月 4 日,6,500 累计未支付的
万美元 CO 集团可转换 利息,约 190
债券已完成交割及由金 万美元
卫医疗 BVI 持有
2015 年 金卫医疗与甘源先生于 每股 6.4 美元 参考 CO 集团私有 截至 2016 年 1 月 4 日交
11 月 30 于 2015 年 11 月 30 日达 化价 格每 股 6.40 易完成:
日 成收购协议,收购甘源 美元及商业谈判 金卫医疗 BVI 共持有票
先生其直接持有的 决定 面价值 11,500 万美元的
357,331 股 CO 集团普通 可 转 换 债 券 及
股 38,352,612 股 CO 集团的
普通股。
(二)与本次交易作价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金卫医疗 BVI 取得上述 11,500 万美元的可转换债、
Cordlife Group Limited 的 CO 集团的普通股及甘源先生之 CO 集团的普通股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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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与本次交易作价的差异主要原因如下:
(1)两次交易逻辑具有区别
上市公司通过收购 CO 集团 65.4%股权首次收购并获得 CO 集团控股权,控股
权收购是上市公司利用外延收购主动寻求开展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储存业务,而非
以获取投资收益为动机进行少数股权投资,所以少数股权收购一般相对控制权收
购会有一定折价。考虑到金卫医疗 BVI 在收购以上可转换债券、Cordlife Group
Limited 之股份及甘源先生之股份之前就已经是 CO 集团控股股东。收购相关可
转债及甘源先生之股份时考虑了少数股权的折价,其交易价格基本参照 CO 集团
私有化收购少数股东股权价格确定(可转换债券的交易价格还考虑了债券本身应
付未付的利息,公平谈判的溢价因素等)。
(2)与私有化要约价格保持一致,最大限度保证 CO 集团少数股东利益
2015 年 4 月 27 日,金卫医疗依据美国法律和纽约证券交易所有关市场规则
向 CO 集团董事会提出了私有化要约,宣布其或其关联公司拟以 6.4 美元每股的
价格收购 CO 集团所有其他股东(金卫医疗除外)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CO 集团股权。
由于上述交易发生在私有化要约发布之后,作为同一收购方,金卫医疗 BVI 收购
可转债、Cordlife Group Limited 之股份及甘源先生之股份亦参考了其私有化
提议的价格,以最大限度兼顾对 CO 集团少数股东的利益和公平性。
(3)本次交易设置了承诺利润补偿机制且股份对价有锁定期要求
上市公司收购 CO 集团 65.4%股权的交易中,现金对价 326,400 万元,约占交
易对价的 56.63%;剩余对价 250,000 万元,约占交易对价的 43.37%,由上市公
司向金卫医疗 BVI 非公开发行股份支付。股份对价中交易对方金卫医疗 BVI 取得
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同时,上市公司收购 CO
集团 65.4%股权的交易中,交易对方金卫医疗 BVI 承诺标的公司在 2016 年、2017
年及 2018 年的净利润分别为 30,000 万元、36,000 万元及 43,200 万元,若标的
资产在盈利补偿期间内的任一会计年度的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低于截至
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金卫医疗 BVI 应进行补偿。
考虑到本次控股股权收购交易中卖方股份对价有锁定期要求且须承担承诺
业绩及补偿责任,故存在上述价格差异。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CO 集团历次股权变动情况清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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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书出具之日,其发行及转让可转换债券相关交易已经完成,不存在潜在法律风险,
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本次交易作价具有合理
性。
八、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CO 集团直至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中各层之间
的持股比例,是否涉及协议控制,股权结构设立及运作是否符合商务、外资、
外汇、税收、工商、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等规定。2)CO 集团从事的“脐带血储存
业务”不属于被《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 年修订)》列为禁止类的“人体
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的依据。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
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第十问)
【回复】
(一)关于 CO 集团直至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中各层之间的持股比例、是
否涉及协议控制
根据甘源先生提供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金卫医疗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核查,CO 集团直至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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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源
信托成立人
Credit Suisse 信托成立人
Trust Limited
100% 100%
Fiducia Suisse SA
Serangoon Limited Seletar Limited
50% 50% 50%
50% 100%
Magic Master Magic Glory Holdings
Holdings Limited Limited Golden Fountain
Investments Limited
100% 100%
Gold Rich Gold View
Investmnent Limited Investmnent Limited
18% 18%
Bio Garden Inc. 64%
(BVI)
唯一董事
37.70% 金卫医疗 0.08%
100%
65.4%
就甘源与金卫医疗之间的控制关系,铭德律师事务所(一家获准于香港执业
的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如下法律意见:
1.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下的披露权益在 2016 年 3 月 23
日的资料及金卫医疗的资料,Bio Garden Inc.现直接持有金卫医疗已发行股份
的约 37.7%。Bio Garden Inc.的全部股权由酌情信托(以下简称“该等信托”)
透过旗下的公司拥有,甘源为该等信托的成立人,并因此担任 Bio Garden 唯一
的董事。
2.根据香港的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322(4)(b)条,凡以信托方式持有的财产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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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任何香港上市公司有投票权股份的权益,而该信托属酌情信托的,该信托的成
立人须视为拥有该等权益。由于该等信托透过旗下的公司(包括 Bio Garden Inc.)
持有金卫已发行的股份,而甘源为该等信托的成立人,因此,甘源在香港的证券
及期货条例下视为拥有该等金卫医疗已发行股份的权益。
3.根据香港上市规则,一名股东控制一家公司的股东大会 30%或以上的投票
权,即为控股股东。由于 Bio Garden Inc.持有金卫医疗已发行股份的约 37.7%,
因此,在香港上市规则下,Bio Garden Inc.为金卫医疗的控股股东,如上文所
说明的,甘源也被视为在 Bio Garden 所持有的约 37.7%的金卫股份中拥有权益。”
根据衡力斯出具的法律意见,金卫医疗持有金卫医疗 BVI100%股权,金卫医
疗 BVI 拥有的标的公司 65.4%的股份(含可转债对应可转换的股份)。具体详见
《法律意见书》之“二、本次交易双方的主体资格”及“五、本次交易的标的资
产”。
根据金卫医疗 BVI 出具的说明及衡力斯出具的法律意见,CO 集团与甘源之间
的各层主体之间不存在协议控制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CO 集团直至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中不涉及协议控制,
该等实体均系依照外国法律设立于境外的主体或境外个人(甘源系香港公民),
不适用中国法律,不涉及符合中国法项下的商务、外资、外汇、税收、工商、外
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规定的问题。
(二)关于 CO 集团从事的“脐带血储存业务”不属于被《外商投资产业指
导目录(2015 年修订)》列为禁止类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
发和应用”依据
根据《审计报告》以及金卫医疗 BVI 提供的说明函,CO 集团的主营业务为
从事脐带血存储业务(即以液氮或气相氮冻存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及为冻存目的而
进行的脐带血采集、检测、制备等)。
经本所律师对 CO 集团控股的境内实体的工商登记资料进行的核查,北京佳
宸弘及广州诺亚均系由当地商务部门批准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其股东、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包括脐带血
储存业务)等事项均已获得了当地商务部门颁发的同意批复。
根据金卫医疗 BVI 提供的说明函,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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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集团及其控股下属子公司不存在被有权商务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责令
停止业务、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被要求变更或撤销经营范围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CO 集团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从事的“脐带血存储
业务”不属于被《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 年修订)》列为禁止类的“人
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九、申请材料显示,2010 年 12 月,CO 集团完成认股权证置换,2012 年 8
月,CO 集团进行了股份回购。请你公司补充披露 CO 集团目前是否存在库存股和
认购权证,如是,补充披露交易完成后 CO 集团作为上市公司子公司是否符合《公
司法》等相关规定,后续处理安排,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影响。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第十一问)
【回复】
(一)关于 CO 集团目前是否存在库存股和认购权证
根据金卫医疗 BVI 提供的说明及衡力斯出具的法律意见,截至 2016 年 3 月
25 日,CO 集团有 136,899 股 CO 普通股为库存股;根据 CO 集团私有化安排,按
照目前的《合并协议》条款,在私有化交易中,库存股会被注消而不会获得私有
化交易之交易对价。
根据金卫医疗 BVI 提供的说明及衡力斯出具的法律意见,截至 2016 年 3 月
25 日,CO 集团未发行任何认购权证。
(二)关于交易完成后 CO 集团作为上市公司子公司是否符合《公司法》等
相关规定
由于 CO 集团系一家依据开曼法律设立的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 CO 集团作为
上市公司的境外子公司,其后续安排等均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
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CO 集团对其库存股的后续处理安排不会对本次交易及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十、申请材料显示,CO 集团于 2014 年 12 月按限制性股票单位计划发行
7,300,000 限制性股票单位,同时已发行 7,080,000 普通股并登记在 CO 集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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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成立的信托名下,CO 集团限制性股票单位计划将被取消。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取
消股权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和拟履行的程序,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
司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第
十二问)
【回复】
(一)关于取消股权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根据金卫医疗 BVI 的说明,基于限制性股票单位计划(即股权激励计划)的
规定,如果 CO 集团私有化完成,限制性股票单位计划将于私有化完成同日终止。
(二)补充披露取消股权激励计划的拟履行的程序
根据金卫医疗 BVI 的说明及衡力斯出具的法律意见,变更或终止限制性股票
单位计划不涉及第三方审批,取消股权激励计划拟履行的程序如下:
1.CO 集团董事会下属薪酬委员会向 CO 集团董事会提出终止该计划的动议
(薪酬委员会动议并非硬性规定);
2.由 CO 集团董事会或 CO 集团股东对动议进行相应批准。
基于限制性股票单位计划的规定,修改或取消股权激励计划需经过 CO 集团
董事会授权,或过半数 CO 集团股东同意。
(三)补充披露取消股权激励计划对本次交易及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影响
1.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根据金卫医疗 BVI 的说明,基于限制性股票单位计划的规定,取消股权激励
计划的法律后果是 CO 集团不能按该计划继续发行任何新的限制性股票单位;对
于已发行及已被授权的限制性股票单位,其权利将不会因为股权激励计划被取消
而终止;对于已发行但尚无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单位,其可能归属或将在私有化交
易中按私有化每股交易对价以现金注销。
根据金卫医疗 BVI 的说明及衡力斯出具的法律意见,截至 2016 年 3 月 23 日,
CO 集团已发行 7,300,000 限制性股票单位。而其中 7,080,000 限制性股票单位
已确定归属,且其对应的 7,080,000 股 CO 集团普通股已发行并登记在 CO 集团管
理层的信托名下;余下 220,000 限制性股票单位将可能确定归属并转化为普通
股,或在私有化交易中按私有化每股交易对价以现金买出。若选择将 2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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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限制性股票单位转化为普通股,该部分股权仅占全面转股(包括面值为 1.15 亿
美元的可转债转股)后 CO 集团扩大后总股本的 0.18%,预计不会对本交易构成
重大不利影响。如果选择将 220,000 限制性股票单位直接现金买出,则 CO 集团
总股本保持不变,不会对本次交易及上市公司产生影响。
2.对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影响
首先,根据苏亚金诚出具的意见,如果 CO 集团改变行权条件(即取消股权
激励计划),于 2016 年度提前授予股权(无论是对应发行 CO 集团普通股还是直
接取得现金对价),应视同改变了完成等待期,故应该在授予股权的当期一次性
确认股权激励的有关成本。取消股权激励计划后,CO 集团对于尚未费用化的股
权激励成本将在 2016 年度记入损益。预计 2016 年度尚需确认费用金额约
13,379.64 万元,上述会计处理仅为 CO 集团 2016 年一次性费用,不会对之后利
润产生影响。因此,在交易完成后的 2017 年会计年度,CO 集团限制性股票单
位摊销支出不会发生,故不会对上市公司产生影响。
其次,考虑合并标的公司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根据苏亚金诚出具的意见,如
果 CO 集团在南京新百获得其实际控制权之前一次性确认股权激励,由于上市公
司 2016 年的合并财务报表仅对 CO 集团自交割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报表
进行合并,故 CO 集团该等支出将不会在上市公司 2016 年合并报表中反映,进
而不会对上市公司产生影响。如果 CO 集团进入上市公司合并范围之后确认相关
股权激励,则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将确认股份支付费用。根据私有化的一般流
程,以及交易双方对本次交易的合理预计,限制性股票单位计划将在上市公司获
得对 CO 集团实际控制之前取消,不会对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产生不利影响。
最后,由于取消股权激励不需要进行现金补偿,对标的公司以及上市公司的
现金流量无实质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CO 集团取消限制性股票单位计划的时间安排及拟履
行的程序不会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一、申请材料显示,北京佳宸弘、广州诺亚及浙江绿蔻分别与北京大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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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民医院、广东省妇幼保健院、以及浙江省血液中心签订了脐带血库持续运营的
合作协议。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相关运营协议的合同期限,技术服务费是否
保持固定金额,是否存在违约风险。2)补充披露是否存在因本次重组导致客户
流失的风险。如有,补充披露应对措施。3)结合各血库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出库
情况,补充披露公共库和自体库相关监管政策、合作运营模式等对持续盈利能
力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第十三问)
【回复】
(一)关于运营协议的合同期限、技术服务费及违约风险
经核查,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北京佳宸弘、广州诺亚分别与北
京大学人民医院、浙江省血液中心以及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分别签订了脐血库持续
运营的合作协议。该等合作协议中约定 CO 集团控股的境内实体分别作为当地脐
血库资金投入方及技术服务提供方,合作医院作为技术服务提供方,共同开展维
持各脐血库存续和持续运营的合作。
相关运营协议的合同期限、技术服务费等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名称 合作机构 协议名称 签约时间 合作期限 技术服务费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作为技术服务提 北京佳宸弘每年向北京
北京大学人 供方)与北京佳宸弘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大学人民医院提供技术
2013 年 不少于 20 年
民医院 (作为资金投入方)北京脐带血造血干 服务费 260 万元人民币。
细胞库持续运营合作协议》
浙江公司(即浙江绿蔻)
成立后,前三年确保浙
北京佳宸弘
《浙江省血液中心与北京市脐带血造血 江公司支付给省血液中
浙江省血液 干细胞库、北京佳宸弘生物技术有限公 心的利润及技术支持费
2010.7.18 不少于 20 年
中心 司关于建设浙江省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 的总额不得低于 200 万
合作协议书》 元/年,之后按所占浙江
公司股权比例享受利润
分成。
广东省妇幼 《关于广东省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持续 自 2009.11.13 广州诺亚每年支付广东
广州诺亚 2009.11.13
保健院 运营的合作协议》及《关于广东省脐带 起不少于 20 年 省妇幼保健院 32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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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血造血干细胞库持续运营的合作协议之 技术支持费。
备忘录(一)》
经本所律师对上述运营协议条款进行的核查,就北京脐血库与广东脐血库,
CO 集团控股的境内实体每年向合作方支付的技术支持费为固定金额;同时,根
据运营协议的规定,根据北京脐血库和广东脐血库的实际运作情况,双方每四年
进行一次协商,以附件的形式重新调整各方权利义务。
经本所律师对上述运营协议条款进行的核查,就浙江脐血库,浙江省血液中
心自 2013 年起以其对浙江绿蔻所占股权比例享受利润分成。
根据金卫医疗 BVI 出具的书面说明及本所律师对上述运营协议的核查,上述
运营协议均处于有效期内,并正常履行,不存在因本次交易导致的违约风险。
(二)关于是否存在因本次重组导致客户流失的风险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重组属上市公司之间的股权买卖交易,交易本身不涉
及变更 CO 集团境内各子公司之股权架构或变更运营实体。根据《购买协议》,为
了保护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购买协议》中作为买方的交割条件之一,金卫医
疗 BVI 及金卫医疗应向买方递交形式和内容令各方满意的核心管理团队和目标
公司签署的补充劳动合同;同时,金卫医疗 BVI 承诺,将确保核心管理团队成员
继续于 CO 集团留任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且该内容将包含在上述补充劳动合同
中。以上措施有利于确保在本次交易完成之后的三年内 CO 集团管理结构的持续
稳定,确保 CO 集团管理层的经营策略、市场定位等保持一定的连续性。
经本所律师对上述运营协议及北京佳宸弘、广州诺亚及浙江绿蔻分别与脐带
血存储用户签署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储存协议》进行的核查,本次交易不会对
该等运营协议及《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储存协议》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CO 集团境内实体不存在因本次重组导致客户流失的法
律风险。
(三)结合各血库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出库情况补充披露公共库和自体库相关
监管政策、合作运营模式等对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
根据金卫医疗 BVI 的说明,报告期内 CO 集团境内实体所运营脐血库的脐带
血造血干细胞出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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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时间 自体库出库数量(份) 公共库出库数量(份)
2013 年 22 209
2014 年 20 244
2015 年 1-9 月 20 226
根据金卫医疗 BVI 的说明,由于脐带血造血干细胞临床移植必须满足一定的
配型标准,移植需求是否得以满足具有相当的偶然性,受限于前述偶然性,脐带
血标本出库并没有确定的规律。
根据《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临床应用单位
只能接受具有执业许可证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提供的脐带血。”;根据《脐带血
造血干细胞技术规范(试行)》第 3.1 条规定,“应有专门的质量控制规程,以便
对脐带血库工作人员在常规操作中所使用的规程、试剂、设备和材料进行质量控
制”。同时,《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技术规范(试行)》也在第 IV 章规定了“脐带血
的选择、发放和运输”的相关技术规范和流程。
根据金卫医疗 BVI 的说明,CO 集团控股的境内实体所运营的脐血库均已严格
执行必要的技术规范和质控流程,该等技术规范和质控流程会产生相应的折旧摊
销成本、物项成本、人力资源成本和管理成本,但是该等相关成本不会对 CO 集
团整体损益、持续经营、盈利能力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另外,受限于具有脐带
血造血干细胞移植适应征的疾病的发病率,最近三年来,自体干细胞出库数量占
当年入库数量和库存总数的比例较低,其中占最近三年入库数量均低于 0.1%;
据此,自体库标本出库对 CO 集团当期损益、预期收益、持续经营、盈利能力均
不存在实质性不利影响。
根据金卫医疗 BVI 的说明及本所对 CO 集团控股的境内实体与合作方签署的
合作协议的核查,北京佳宸弘与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浙江省血液中心,广州诺亚
与广东省妇幼保健院所开展的合作运营的主要内容是接受合作方所提供的技术
指导服务,且技术服务费并未与入库或出库数量挂钩;北京佳宸弘、广州诺亚、
浙江绿蔻均具有独立的、符合脐血库设置要求的技术及质量控制体系、技术人员
以及与开展执业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及技术条件,能够独立地开展执业技术
活动,独立地开展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出库及向临床供应等执业活动。因此,上述
合作运营,对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标本的出库以及 CO 集团的整体损益、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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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盈利能力不存在实质性不利影响。
基于上述说明并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北京佳宸弘与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浙
江省血液中心以及广州诺亚与广东省妇幼保健院签订的脐带血库持续运营的合
作协议系协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不存
在因为本次重组导致客户流失的风险;CO 集团控股的境内实体所运营的脐血库
在出库情况及质控流程等方面符合《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脐
带血造血干细胞技术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 CO 集团控
股的境内实体在持续盈利能力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二、申请材料显示,北京和浙江脐血库的《血站执业许可证》将于 2016
年到期。请你公司补充披露续期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对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
司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第十四问)
【回复】
根据《血站管理办法》及《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血站
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执业的,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原执业登记的省
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再次执业登记手续,办理再次注册登记应提交与注册登
记内容相关的文件和专家委员会定期及不定期的考评结果、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
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脐带血质量、服务质量及数据资料共享情况的报告。
经核查,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取得《血站执业许可》的条件是符合《血站管
理办法》和卫生部制定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的基本标准、技术规范,并通过省
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技术审查,《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再次申请执业
登记时,提交文件不包括脐带血库运营方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更信息。CO 集
团不存在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更而不能从卫生行政部门继续获得脐带血库
的运营资格的风险。
根据金卫医疗 BVI 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北京脐血库和
浙江脐血库就上述文件的准备和如期报送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本次续期提供的文
件内容与以前年度提交的文件及报告相比,不存在实质性不利变化。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北京脐血库和浙江脐血库的执业许可证续期不存在实
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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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十三、申请材料显示,脐带血的临床使用价值与造血干细胞的制备、储存、
运输等环节的技术投入和质量管理高度相关,因此,脐带血库运营过程中的质
量控制是 CO 集团管理层高度重视的工作环节。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报告期
内是否存在消费者关于质量问题的投诉;如有,补充披露投诉的数量、主要内
容、处理机制及处理结果。2)报告期内 CO 集团是否存在因质量控制问题造成
的重大诉讼或纠纷。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第
二十二问)
【回复】
(一)关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消费者关于质量问题的投诉
根据金卫医疗 BVI 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搜索引擎等公开渠道进
行的关键词检索核查,报告期内,CO 集团境内实体不存在消费者关于质量问题
的投诉。
(二)关于报告期内 CO 集团是否存在因质量控制问题造成的重大诉讼或纠
纷:
根据金卫医疗 BVI 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
法院网等公开渠道进行的核查,报告期内,CO 集团境内实体不存在因质量控制
问题造成的重大诉讼或纠纷。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 CO 集团境内实体不存在的消费者关于质量
问题的投诉或因质量控制问题造成的重大诉讼或纠纷,不会对上市公司或本次交
易构成不利影响。
十四、申请材料显示,CO 集团通过其下属公司 China Stem Cells Holdings
Limited 在中国境内拥有北京佳宸弘、广州诺亚、济南鲍曼 3 家子公司,北京佳
宸弘和济南鲍曼分别持有浙江绿蔻及齐鲁干细胞 2 家下属公司相应股权。请你
公司补充披露济南鲍曼、齐鲁干细胞的相关信息。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
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第二十三问)
【回复】
根据金卫医疗 BVI 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核查济南鲍曼及齐鲁干细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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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其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的注册登记文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济南鲍曼及齐鲁干细胞的
相关信息如下:
(一)济南鲍曼
1.基本信息
名称 济南鲍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号 370100000030271
成立日期 2000 年 6 月 6 日
公司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住所 济南市市中区历阳大街 6 号银丰大厦 11 楼
注册资本 1,200 万人民币
实缴资本 1,200 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 开发、制造、销售电子、机械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开发系统
集成;批发、零售金属材料、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办公自动
化设备、塑料制品、五金、交电、仪器仪表、普通机械、日用
百货;技术成果转让服务,社会经济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有效期限以许可证
为准)。
经营期限 2000 年 6 月 6 日至 2029 年 08 月 04 日
法定代表人 郑汀
2.历史沿革
(1)设立
1)2000 年 3 月 1 日,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
知书》(济企名称预核内字[2000]第 13 号),同意山东银丰投资有限公司与麦柏
投资 50 万元在济南设立的公司名称为济南鲍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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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2000 年 5 月 30 日,济南鲍曼的股东麦柏、山东银丰投资有限公司制订
《公司章程》,根据该章程,麦柏出资 12.5 万元,占济南鲍曼 25%股权;山东银
丰投资有限公司出资 37.5 万元,占济南鲍曼 75%股权。
3)2000 年 6 月 2 日,山东振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鲁振会
验字[2000]221 号”),确认截至 2000 年 6 月 2 日,济南鲍曼已收到股东缴纳的
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50 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
4)2000 年 6 月 6 日,济南鲍曼经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并领取
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701001807667”)。
济南鲍曼设立时,公司股权结构如下表:
序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股东
号 (万元人民币) (万元人民币) (认缴)
1 麦柏 12.5 12.5 25%
山东银丰投资有限公
2 37.5 37.5 75%
司
合计 50 50 100%
(2)第一次股权转让
1)2004 年 8 月 9 日,麦柏与陈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将
麦柏所持有的济南鲍曼 25%股权转让给陈晨。
2)2004 年 8 月 10 日,济南鲍曼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上述股权
转让,山东银丰投资有限公司放弃优先受让权。
3)2004 年 8 月 10 日,济南鲍曼召开股东会,济南鲍曼新股东山东银丰投
资有限公司及陈晨同意成立新的公司股东会并修改公司章程。根据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该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济南鲍曼股权结构如下表:
序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股东
号 (万元人民币) (万元人民币) (认缴)
1 陈晨 12.5 12.5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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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山东银丰投资有
2 37.5 37.5 75%
限公司
合计 50 50 100%
4)2004 年 8 月 16 日,济南鲍曼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第二次股权转让
1)2009 年 5 月 18 日,济南鲍曼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陈晨及山
东银丰投资有限公司分别将各自所持济南鲍曼 25%、75%的股权转让给深圳市羽
田广告有限公司,并同意全体股东放弃对出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2)2009 年 5 月 19 日,陈晨及山东银丰投资有限公司分别与深圳市羽田广
告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各自所持济南鲍曼 25%、75%的股权转让给
深圳市羽田广告有限公司,转让价格分别为 12.5 万元及 37.5 万元。
3)2009 年 5 月 19 日,深圳市羽田广告有限公司做出股东决定,将济南鲍
曼的公司性质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并修改公司章程。
4)2009 年 5 月 20 日,济南鲍曼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了《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70100000030271”)。
该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济南鲍曼股权结构如下表:
序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股东
号 (万元人民币) (万元人民币) (认缴)
深圳市羽田广告
1 50 50 100%
有限公司
合计 50 50 100%
(4)第三次股权转让
1)2009 年 7 月 16 日,深圳市羽田广告有限公司做出股东决定,将所持济
南鲍曼 100%股权以人民币 50 万元的价款转让给赞堡有限公司,济南鲍曼变更为
外商投资企业。
2)2009 年 7 月 16 日,深圳市羽田广告有限公司与赞堡有限公司签署《股
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将深圳市羽田广告有限公司持有的济南鲍曼 100%股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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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人民币 50 万元的价款转让给赞堡有限公司。
3)2009 年 7 月 18 日,赞堡有限公司做出股东决定,同意根据上述股权转
让修改公司章程。
4)2009 年 7 月 30 日,山东省商务厅下发《关于济南鲍曼科技发展有限公
司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鲁商务外资字[2009]122 号”),同意赞堡有
限公司以等同于 50 万人民币的港币购买深圳市羽田广告有限公司持有的济南鲍
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00%股权,济南鲍曼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5)2009 年 7 月 30 日,济南鲍曼取得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外商投资企
业批准证书》(“商外资鲁府字[2009]0807 号”)。
6)2009 年 8 月 5 日,济南鲍曼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了《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70100000030271”)。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济南鲍曼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序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股东
号 (万元人民币) (万元人民币) (认缴)
1 赞堡有限公司 50 50 100%
合计 50 50 100%
(5)第一次增资
1)2009 年 12 月 7 日,赞堡有限公司做出股东决定,同意对济南鲍曼增资
等值于 1150 万元人民币的港币,从而使济南鲍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增加到 1200
万元人民币。
2)2009 年 12 月 7 日,赞堡有限公司根据上述增资事宜制订了济南鲍曼新
的公司章程。
3)2009 年 12 月 11 日,山东省商务厅下发了《关于济南鲍曼科技发展有限
公司增资的批复》(“鲁商务外资字[2009]407 号”),同意赞堡有限公司对济南
鲍曼的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均由人民币 50 万元增加至人民币 1200 万元。
4)2009 年 12 月 11 日,济南鲍曼取得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外商投资企
业批准证书》(“商外资鲁府字[2009]0807 号”)。
5)2009 年 12 月 23 日,山东森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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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森信会验字[2009]第 1018 号”),确认截至 2009 年 12 月 23 日,济南鲍曼已收
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1150 万元,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1200 万元。
6)2009 年 12 月 24 日,济南鲍曼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了《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70100000030271”)。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济南鲍曼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序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股东
号 (万元人民币) (万元人民币) (认缴)
1 赞堡有限公司 1200 1200 100%
合计 1200 1200 100%
除上述变更外,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济南鲍曼未进行其他股权变更。
(二)齐鲁干细胞
1.基本信息
名称 山东省齐鲁干细胞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
913700007648218883
代码
成立日期 2004 年 7 月 5 日
公司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济南市高新区港兴三路 1109 号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人民币
实缴资本 5,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干细胞保存及相关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培训与咨询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04 年 7 月 5 日至
法定代表人 生德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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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历史沿革
(1)设立
1)2004 年 5 月 28 日,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通知书》(鲁名称核准[企]字[2004]第 0859 号),同意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北京鲁
能干细胞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银丰投资有限公司投资 220 万元,住所设在济南市
文化西路 107 号的企业名称为山东省齐鲁干细胞工程有限公司。
2)2004 年 5 月 29 日,齐鲁干细胞的股东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山东银丰投
资有限公司、北京鲁能干细胞工程有限公司制订《公司章程》,根据该章程,山
东大学齐鲁医院出资人民币 44 万元,占齐鲁干细胞 20%股权;山东银丰投资有
限公司出资 132 万元,占齐鲁干细胞 60%股权;北京鲁能干细胞工程有限公司出
资 44 万元,占齐鲁干细胞 20%股权。
3)2004 年 6 月 25 日,山东新永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鲁新永信验字[2004]第 766 号”),确认截至 2004 年 6 月 24 日,山东齐鲁
干细胞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220 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
4)2004 年 7 月 5 日,齐鲁干细胞经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并领
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70000018082702”)。
齐鲁干细胞设立时,公司股权结构如下表:
序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股东
号 (万元人民币) (万元人民币) (认缴)
1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 44 44 20%
2 山东银丰投资有限公司 132 132 60%
北京鲁能干细胞工程有限公司
3 (后变更名称为“山东银丰干 44 44 20%
细胞工程有限公司”)
合计 220 22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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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一次股权转让
1)2008 年 7 月 15 日,山东银丰投资有限公司与山东银丰干细胞工程有限
公司(原名“北京鲁能干细胞工程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合同书》,双方
一致同意将山东银丰干细胞工程有限公司所持有的齐鲁干细胞 20%股权转让给
山东银丰投资有限公司。
2)2008 年 7 月 22 日,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2008)市民初字第 2912 号”),经法院主持调解,山东银丰投资有限公司
与山东大学齐鲁医院达成如下协议:
A.确认被告山东大学齐鲁医院所持有的齐鲁干细胞 20%的 44 万元股权系原
告山东银丰投资有限公司所有。
B.被告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于 2008 年 8 月 1 日前协助原告山东银丰投资有限
公司办理相关的股权登记变更手续。
3)2008 年 7 月 23 日,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出具《证明》,确认 2004 年 6 月 8
日,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与山东银丰投资有限公司订立《委托投资协议》,明确约
定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对齐鲁干细胞的 44 万元出资是受山东银丰投资有限公司委
托,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仅作为名义股东,该部分股权实际所有人是山东银丰投资
有限公司。经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就齐鲁干细胞股权问题达成一致,
并由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2008)市民初字第 2912 号”),确认山东大
学齐鲁医院所持有的齐鲁干细胞 20%股权系山东银丰投资有限公司所有。山东大
学齐鲁医院将依从《民事调解书》的要求,于 2008 年 8 月 1 日前过户该 20%股
权到山东银丰投资有限公司名下。
4)2008 年 7 年 24 日,齐鲁干细胞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本次股
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了更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370000018082702”)。
该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齐鲁干细胞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序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股东
号 (万元人民币) (万元人民币) (认缴)
山东银丰投资有
1 220 220 100%
限公司
合计 220 22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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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一次增资
1)2008 年 9 月 12 日,山东银丰投资有限公司作为齐鲁干细胞的唯一出资
人,决定将齐鲁干细胞的注册资本由 220 万元人民币增至 1,000 万元人民币。
2)2008 年 9 月 12 日,齐鲁干细胞经股东研究决定,制定了《山东省齐鲁
干细胞工程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3)2008 年 9 月 12 日,山东信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信
和验字(2008)第 35 号”),确认截至 2008 年 9 月 12 日,齐鲁干细胞已将盈余
公积 1,915,333.69 元和未分配利润 5,884,666.31 元,合计 780 万元转增实收资
本。
该次增资完成后,齐鲁干细胞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序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股东
号 (万元人民币) (万元人民币) (认缴)
山东银丰投资有
1 1,000 1,000 100%
限公司
合计 1,000 1,000 100%
(4)第二次增资
1)2008 年 7 月 30 日,齐鲁干细胞的唯一股东山东银丰投资有限公司作出
决议,同意齐鲁干细胞吸收合并山东银丰干细胞工程有限公司。
2)2008 年 7 月 30 日,山东银丰干细胞工程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一致通过被齐鲁干细胞吸收合并。
3)2008 年 7 月 30 日,齐鲁干细胞与山东银丰干细胞工程有限公司签署《合
并协议》,约定齐鲁干细胞合并吸收山东银丰干细胞工程有限公司。
4)2008 年 8 月 1 日,齐鲁干细胞与山东银丰干细胞工程有限公司于《山东
商报》向债权人刊登合并公告。
5)2008 年 9 月 12 日,齐鲁干细胞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并做出如下决议:
A.吸收合并山东银丰干细胞工程有限公司;
B.同意将合并前双方公司的财产,依法进行转移;同意合并后的齐鲁干细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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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增加为 5,000 万元人民币。
6)2008 年 9 月 12 日,齐鲁干细胞新的股东山东银丰投资有限公司、陈来
阳、王勇、上海坤亿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制定了新的《山东省齐鲁干细胞工程有限
公司章程》。根据该章程,山东银丰投资有限公司出资 3,600 万元,占齐鲁干细
胞 72%股权;陈来阳出资 1,000 万元,占齐鲁干细胞 20%股权;王勇出资 200 万
元,占齐鲁干细胞 4%股权;上海坤亿投资有限公司出资 200 万元,占齐鲁干细
胞 4%股权。
7)2008 年 9 月 22 日,山东信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信
和验字(2008)第 36 号”),确认截至 2008 年 9 月 22 日,齐鲁干细胞已收到山
东银丰干细胞工程有限公司移交的全部资产、负债清册,以净资产增资的方式新
增吸收合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 4,000 万元。包括合并前齐鲁干细
胞的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 万元,截至 2008 年 9 月 22 日,合并后的累计注册资
本人民币 5,000 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 5,000 万元。
该次增资完成后,齐鲁干细胞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序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股东
号 (万元人民币) (万元人民币) (认缴)
山东银丰投资有
1 3,600 3,600 72%
限公司
2 陈来阳 1,000 1,000 20%
3 王勇 200 200 4%
上海坤亿投资有
4 200 200 4%
限公司
合计 5,000 5,000 100%
(5)第二次股权转让
1)2008 年 9 月 25 日,山东银丰投资有限公司与济南富达建材有限公司签
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山东银丰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齐鲁干细胞总股本
20%共计 1,000 万元股权转让给济南富达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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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8 年 9 月 25 日,王勇与王山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王勇将其持
有的齐鲁干细胞总股本 1%共计 50 万元股权转让给王山。
3)2008 年 9 月 25 日,王勇与沈柏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王勇将其
持有的齐鲁干细胞总股本 1%共计 50 万元股权转让给沈柏均。
4)2008 年 9 月 25 日,齐鲁干细胞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作出如下决议:
A.同意山东银丰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齐鲁干细胞的 1,000 万股权(占注
册资本的 20%),按 1:1 的比例,以 1,000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济南富达建
材有限公司;同意王勇将其持有的齐鲁干细胞的 50 万股权(占注册资本的 1%),
按 1:1 的比例,以 50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王山;同意王勇将其持有的齐鲁
干细胞的 50 万股权(占注册资本的 1%),按 1:1 的比例,以 50 万元人民币的
价格转让给沈柏均。
B.由山东银丰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坤亿投资有限公司、济南富达建材有限公
司、陈来阳、王勇、王山、沈柏均组成齐鲁干细胞新股东会。
C.一致通过齐鲁干细胞新章程。
5)2008 年 9 月 25 日,齐鲁干细胞新股东制定了新的《山东省齐鲁干细胞
工程有限公司章程》。
该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齐鲁干细胞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序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股东
号 (万元人民币) (万元人民币) (认缴)
山东银丰投资
1 2,600 2,600 52%
有限公司
济南富达建材
2 1,000 1,000 20%
有限公司
上海坤亿投资
3 200 200 4%
有限公司
4 陈来阳 1,000 1,000 20%
5 王勇 100 100 2%
6 王山 50 5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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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沈柏均 50 50 1%
合计 5,000 5,000 100%
(6)第三次股权转让
1)2009 年 5 月 11 日,济南富达建材有限公司与山东银丰投资有限公司签
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济南富达建材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齐鲁干细胞 1,000
万元股权转让给山东银丰投资有限公司。
2)2009 年 6 月 4 日,齐鲁干细胞的股东相应修改了《公司章程》并制定了
《山东省齐鲁干细胞工程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该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齐鲁干股权细胞结构如下表:
序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股东
号 (万元人民币) (万元人民币) (认缴)
山东银丰投资
1 3,600 3,600 72%
有限公司
上海坤亿投资
2 200 200 4%
有限公司
3 陈来阳 1,000 1,000 20%
4 王勇 100 100 2%
6 王山 50 50 1%
6 沈柏均 50 50 1%
合计 5,000 5,000 100%
(7)第四次股权转让
1)2009 年 8 月 7 日,齐鲁干细胞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作出如下决议:
A.同意山东银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齐鲁干细胞的 1,000 万股权
(占注册资本的 20%),按 1:1 的比例,以 1,000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济南
鲍曼。其他股东均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
B.通过齐鲁干细胞章程修正案。
2)2009 年 8 月 7 日,山东银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南鲍曼签署《股权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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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协议》,约定山东银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齐鲁干细胞 1,000 万元股
权转让给济南鲍曼。
3)2009 年 8 月 7 日,齐鲁干细胞的股东相应修改了《公司章程》并制定了
《山东省齐鲁干细胞工程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该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齐鲁干细胞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序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股东
号 (万元人民币) (万元人民币) (认缴)
山东银丰投资
1 2,600 2,600 52%
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坤亿投资
2 200 200 4%
有限公司
3 陈来阳 1,000 1,000 20%
4 王勇 100 100 2%
5 王山 50 50 1%
6 沈柏均 50 50 1%
7 济南鲍曼 1,000 1,000 20%
合计 5,000 5,000 100%
(8)第五次股权转让
1)2009 年 10 月 23 日,齐鲁干细胞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作出如下决议:
A.同意王勇将其持有的齐鲁干细胞的 100 万股权(占注册资本的 2%),按 1:1
的比例,以 100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山东银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上海坤
亿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齐鲁干细胞的 200 万股权(占注册资本的 4%),按 1:1
的比例,以 200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山东银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山东银
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齐鲁干细胞的 200 万股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4%),
按 1:1 的比例,以 200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济南鲍曼。
B.通过齐鲁干细胞章程修正案。
2)2009 年 10 月 23 日,王勇与山东银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
协议》,约定王勇将其持有的齐鲁干细胞 100 万元股权转让给山东银丰投资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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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3)2009 年 10 月 23 日,上海坤亿投资有限公司与山东银丰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上海坤亿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齐鲁干细胞 200
万元股权转让给山东银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4)2009 年 10 月 23 日,山东银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济南鲍曼签署《股权
转让协议》,约定山东银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齐鲁干细胞 200 万元股
权转让给济南鲍曼。
5)2009 年 10 月 23 日,齐鲁干细胞的股东相应修改了《公司章程》并制定
了《山东省齐鲁干细胞工程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该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齐鲁干细胞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序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股东
号 (万元人民币) (万元人民币) (认缴)
山东银丰投资
1 2,700 2,700 54%
集团有限公司
2 陈来阳 1,000 1,000 20%
3 王山 50 50 1%
4 沈柏均 50 50 1%
5 济南鲍曼 1,200 1,200 24%
合计 5,000 5,000 100%
(9)第六次股权转让
1)2010 年 1 月 22 日,齐鲁干细胞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作出如下决议:
A.同意股东陈来阳将其持有的齐鲁干细胞的 1,000 万股权(占齐鲁干细胞注
册资本 20%),以 1,000 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济南创立恒业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
B.通过齐鲁干细胞章程修正案。
2)2010 年 1 月 21 日,陈来阳与济南创立恒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署《股
权转让协议》,约定陈来阳将其持有的齐鲁干细胞 1,000 万元股权转让给济南创
立恒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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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0 年 1 月 22 日,齐鲁干细胞的股东相应修改了《公司章程》并制定
了《山东省齐鲁干细胞工程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该次股权转让暨增资完成后,齐鲁干细胞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序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股东
号 (万元人民币) (万元人民币) (认缴)
山东银丰投资集团有
1 2,700 2,700 54%
限公司
2 济南鲍曼 1,200 1,200 24%
3 王山 50 50 1%
4 沈柏均 50 50 1%
济南创立恒业投资咨
5 1,000 1,000 20%
询有限公司
合计 5,000 5,000 100%
(10)第七次股权转让
1)2008 年 10 月 31 日,山东银丰投资有限公司与王山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山东银丰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齐鲁干细胞 700 万股权(占齐鲁干细胞注册资
本的 14%)转让给王山。
2)2011 年 11 月 7 日,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2011)市商初字第 1750 号”),确定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王山与被告山
东银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山东银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11 月 11 日前,协助原告王山办理被告持有的齐鲁干细胞的 700 万股权
转让(转让价格人民币 700 万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2011 年 11 月 8 日,齐鲁干细胞的股东相应修改了《公司章程》并制定
了《章程修正案》。
4)2011 年 11 年 14 日,齐鲁干细胞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本次股
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了更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370000018082702”)。
该次股权转让暨增资完成后,齐鲁干细胞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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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股东
号 (万元人民币) (万元人民币) (认缴)
山东银丰投资集团有
1 2,000 2,000 40%
限公司
2 济南鲍曼 1,200 1,200 24%
3 王山 750 750 15%
4 沈柏均 50 50 1%
济南创立恒业投资咨
5 1,000 1,000 20%
询有限公司
合计 5,000 5,000 100%
(11)第八次股权转让
1)2015 年 4 月 9 日,王山与王伟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王山将其持有的
齐鲁干细胞 700 万股权(占注册资本的 14%)转让给王伟。
2)2015 年 4 月 9 日,齐鲁干细胞召开股东会议,通过以下决议:
A.同意增加新股东王伟,同意股东王山将其持有的齐鲁干细胞 700 万股权
(占注册资本的 14%)以人民币 7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伟。
B.同意修改公司章程中相应条款,通过章程修正案。
3)2015 年 4 月 9 日,齐鲁干细胞的股东相应修改了《公司章程》并制定了
《章程修正案》。
该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齐鲁干细胞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序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股东
号 (万元人民币) (万元人民币) (认缴)
1 山东银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00 2,000 40%
2 济南鲍曼 1,200 1,200 24%
3 济南创立恒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1,000 1,000 20%
4 王伟 700 700 14%
5 沈柏均 50 5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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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王山 50 50 1%
合计 5,000 5,000 100%
(12)第九次股权转让
1)2015 年 10 月 26 日,齐鲁干细胞召开股东会议,通过以下决议:
A. 同意股东山东银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 2000 万元股权(占注册
资本的 40%)依法转让给其全资子公司银丰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股东相应的
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其他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
B. 修改公司章程,通过章程修正案。
2)2015 年 10 月 26 日,山东银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银丰生物工程集团有
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山东银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 2000 万元
(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40%)股权转让给银丰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3)2015 年 10 月 26 日,齐鲁干细胞的股东相应修改了《公司章程》并制定
了《章程修正案》。
4)2015 年 11 年 24 日,齐鲁干细胞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本次股
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该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齐鲁干细胞结构如下表: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 持股比例
股东 (万元人民 (万元人民
号 (认缴)
币) 币)
1 银丰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2,000 2,000 40%
2 济南鲍曼 1,200 1,200 24%
3 济南创立恒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1,000 1,000 20%
4 王伟 700 700 14%
5 沈柏均 50 50 1%
6 王山 50 50 1%
合计 5,000 5,000 100%
(13)第十次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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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 年 11 月 25 日,仙女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公司变更通知书》,
济南创立恒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新余创立恒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2015 年 11 月 27 日,齐鲁干细胞召开股东会议,通过以下决议:
A. 股东名称变更:济南创立恒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新余创立恒
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B. 同意股东王伟将其持有的齐鲁干细胞 500 万元股权(占注册资本的 10%)
依法转让给新余创立恒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相应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C. 修改公司章程,通过章程修正案。
3)2015 年 11 月 27 日,齐鲁干细胞的股东相应修改了《公司章程》并制定
了《章程修正案》。
4)2015 年 11 年 30 日,齐鲁干细胞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本次股
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该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齐鲁干细胞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序 持股比例
股东 (万元人民 (万元人民
号 (认缴)
币) 币)
1 银丰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2,000 2,000 40%
2 济南鲍曼 1,200 1,200 24%
3 新余创立恒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500 1,500 30%
4 王伟 200 200 4%
5 沈柏均 50 50 1%
6 王山 50 50 1%
合计 5,000 5,000 1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济南鲍曼、齐鲁干细胞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
任公司。
十五、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北京佳宸弘、广州诺亚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
取得方式和时间、保护期等信息。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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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反馈意见第二十四问)
【回复】
经核查中国国家版权局向北京佳宸弘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级证书》,
截至报告期期末,北京佳宸弘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取得方式和保护期等相
关信息如下:
序
软件名称 权利取得方式 首次发表日 登记号 保护期至
号
佳宸弘病毒
2013 年 12 2063 年 12
1 图像检测分 原始取得 2014SR086742
月 18 日 月 31 日
析软件 v1.0
佳宸弘配型
2013 年 12 2063 年 12
2 查询管理系 原始取得 2014SR086619
月5日 月 31 日
统 v1.0
佳宸弘微生
2013 年 12 2063 年 12
3 物培养温度 原始取得 2014SR086872
月 31 日 月 31 日
监控软件 v1.0
佳宸弘细菌
2013 年 11 2063 年 12
4 培养测控分 原始取得 2014SR086866
月 07 日 月 31 日
析系统 v1.0
佳宸弘造血
干细胞储存 2013 年 12 2063 年 12
5 原始取得 2014SR086862
环境制冷控 月 17 日 月 31 日
制软件 v1.0
注: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
之日起产生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 50 年,截止于软件首
次发表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 50 年内未发表的,本
条例不再保护。”因此,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均为 2063 年 12 月 31
日。
根据金卫医疗 BVI 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期末,广州诺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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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浙江绿寇不拥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十六、请你公司结合金卫医疗及甘源控制及任职的企业的主营业务情况,补
充披露上述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是否存在竞争性业务。请独立财务
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第二十六问)
【回复】
根据金卫医疗 BVI 提供的书面说明、金卫医疗 BVI 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
争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对该等企业中中国境内企业的《营业执照》、《公司章
程》进行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金卫医疗及甘源控制及任职
的企业(CO 集团除外)的相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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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与甘源的关系 与金卫 金卫医
注册 可供发行总股本/
公司名称 担任 控制 医疗的 疗持股 登记的主营业务 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
地 注册资本
职务 关系 关系 情况
执行 1,000,000,000 港
金卫医疗 股东 - - 开曼 投资控股 投资控股
董事 币
最终
实益
Action Champion Limited 董事 - - BVI 50,000 美元 投资控股 投资控股
拥有
人
实际
Bio Garden Inc. 董事 控制 - - BVI 50,000 美元 投资控股 投资控股
人
China Bright Group Co. 董事
- 子公司 100% 香港 3,000,000 港币 投资控股及销售医疗设备 投资控股及销售医疗设备
Limited
董事
COM Company Limited - 子公司 100% 开曼 5,100 美元 投资控股 投资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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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董事
COS Company Limited - - - 开曼 50,000 美元 投资控股 投资控股
最终
Excellent China Healthcare 实益
董事 - 100% 开曼 50,000 美元 投资控股 投资控股
Investment Limited 拥有
人
GM Hospital Group Limited 董事 - 子公司 100% BVI 50,000 美元 投资控股 投资控股
GM Hospital Investment
董事 - 子公司 100% 香港 10,000 港币 投资控股 投资控股
Ventures Company Limited
GM Hospital Management
董事 - 子公司 100% 香港 10,000 港币 投资控股 投资控股
Company Limited
GM Investment Company
董事 - 子公司 100% 香港 10,000 港币 投资控股 投资控股
Limited
Golden Meditech (BVI)
董事 - 子公司 100% BVI 50,000 美元 投资控股 投资控股
Company Limited
Golden Meditech (S) Pte 新加
- - 子公司 100% 10,000 新加坡元 商业管理及顾问服务 商业管理及顾问服务
Ltd. 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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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Golden Meditech (HK)
董事 - 子公司 100% 香港 10,000 港币 投资控股 投资控股
Company Limited
间接控
金卫医疗科技(上海)有限
董事 - 股子公 100% 中国 10,000,000 美元 软件设计及医疗器械生产 软件设计及医疗器械生产
公司
司
Golden Meditech Herbal
Treatment (BVI) Company 董事 - 子公司 100% BVI 50,000 美元 投资控股 投资控股
Limited
Golden Meditech Medical
Devices Distribution (BVI) 董事 - 子公司 100% BVI 50,000 美元 投资控股 投资控股
Company Limited
Golden Meditech Medical
Insurance Management - - 子公司 70% 香港 1,000 美元 投资控股 投资控股
(China) Company Limited
Golden Meditech Stem Cells
董事 - 子公司 100% BVI 50,000 美元 投资控股 投资控股
(BVI) Company Limited
Magnum Opus International 董事 股东 - - BVI 50,000 美元 投资控股 投资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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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Holdings Limited
大业(香港)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 股东 - - 香港 1 港币 投资控股 投资控股
Magnum Opus 2
International Holdings 董事 股东 - - BVI 50,000 美元 投资控股 投资控股
Limited
间接控
上海东方国际医院有限责 副董
- 股子公 56% 中国 5,250,160 美元 医院经营 医院经营
任公司 事长
司
间接控
金卫医保信息管理(中国)
董事 - 股子公 70% 中国 15,000,000 美元 提供医疗保险管理服务 提供医疗保险管理服务
有限公司
司
间接控
金卫医院管理(中国)有限 董事
- 股子公 100% 中国 80,000,000 元 提供医院管理服务 提供医院管理服务
公司 长
司
间接控
北京京精医疗设备有限公
- - 股子公 100% 中国 10,100,000 美元 生产及销售医疗设备 生产及销售医疗设备
司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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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间接控
北京健亮爱康投资咨询有
- - 股子公 100% 中国 10,000,000 元 投资控股 投资控股
限公司
司
间接控 医药制剂技术开发、研究; 医药制剂技术开发、研究;
北京道培医药科技有限公
- - 股子公 100% 中国 20,000,000 元 医院管理(不含诊疗活动);投 医院管理(不含诊疗活动);投
司
司 资管理 资管理
医院管理(不含诊疗活动);医 医院管理(不含诊疗活动);医
间接控
北京国华杰地医院管理有 院营销策划;医院管理咨询; 院营销策划;医院管理咨询;
- - 股子公 100% 中国 56,000,000 元
限公司 医药管理技术培训、技术服 医药管理技术培训、技术服
司
务 务
间接控
北京清河医院有限公司 - - 股子公 82.73% 中国 150,000,000 元 医院管理和运营 医院管理和运营
司
董事
上海百岁行药业有限公司 - 子公司 100% 中国 150,000,000 元 研发、生产、销售中草药 研发、生产、销售中草药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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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金卫医疗及甘源控制的公司、甘源任职的公司与上市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竞争性业务,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七、申请材料显示,2014 年 2 月,CO 集团与 Cordlife Group Limited 签
订了关于脐带组织处理及储存技术的许可协议。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许可协
议的期限,标的公司是否对被许可技术存在重大依赖,上述事项对标的公司经
营稳定性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第二
十七问)
【回复】
根据金卫医疗 BVI 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CO 集团与 Cordlife Group
Limited 于 2014 年 2 月 28 日签订了一份《AGREEMENT》。根据该《AGREEMENT》,
由 Cordlife Group Limited 将其拥有的 CRC 技术(美国专利申请号为 11/205,248,
国际专利体系专利申请号为 PCT/SG2005/000174),以可分许可的方式许可给 CO
集团及任何经双方书面同意的 CO 集团子公司,用于向中国客户(指任何向 CO 集
团索取服务的个人或单位)提供与脐带组织存储等相关的服务,该协议的有效期
为 3 年。根据金卫医疗 BVI 提供的书面说明,该协议项下的技术许可主要应用于
脐带间充质干细胞及上皮干细胞业务。
根据金卫医疗 BVI 提供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CO 集团是一家以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储存为主营业务的企业,该业务技术的处理对象是血液,是通
过离心将脐带血中的有核细胞、红细胞和血浆成分进行分离,获取富含造血干细
胞的有核细胞进行冻存;为了顺应市场需求,积极拓展业务,CO 集团自 2014 年
起开始开展脐带间充质干细胞及上皮干细胞的储存、检验业务,该业务技术处理
的对象是脐带组织,通过处理获得间充质干细胞和上皮干细胞。
根据金卫医疗 BVI 出具的书面说明,自 CO 集团开展业务以来,脐带间充质
干细胞及上皮干细胞的累计冻存用户较少,年收入占比约为 0.79%。因此,脐带
间充质干细胞及上皮干细胞业务对 CO 集团的经营稳定性不构成影响,CO 集团不
存在对此专利技术的重大依赖。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CO 集团与 Cordlife Group Limited 签订了关于脐带组
织处理及储存技术的许可协议不会使 CO 集团对被许可技术存在重大依赖,对其
经营稳定性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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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
法律意见书(一)》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张学兵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李海容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魏海涛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张方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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