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56 证券简称:神雾环保 公告编号:2016‐026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神雾环保”)全资子公司洪
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阳冶化”)于2013年承揽了喜科墨(江苏)
针状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科墨”)《6万吨/年针状焦延迟焦化单元、煅
烧单元项目》(以下简称“针状焦项目”),合同价格32,109万元。目前该项目已
经竣工验收,投产后运行良好。根据原合同约定,在质保期(暨项目试运行考核
合格之日起12个月)内,洪阳冶化需按照合同价格的10%开具质保函。2016年1
月20日,洪阳冶化与喜科墨签订了《试运行验收协议》,约定洪阳冶化于2016年1
月31日前向喜科墨提交相当于合同价格10%的履约保函,替代原合同约定的质保
函。
为此,洪阳冶化拟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以下简称“交行
罗湖支行”)申请开立以喜科墨为受益人、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210.9万元的履约
保函,保函期限自开立之日起至2017年1月19日止。同时,洪阳冶化拟与深圳市
高新投保证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高新投”)签署《担保协议书》,由深高
新投为上述履约保函提供担保,担保债务本金为3210.9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
任的见索即付的反担保函,担保范围为洪阳冶化向交行罗湖支行承担的债务本金
及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保证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时,根
据深高新投的要求,洪阳冶化申请公司为深高新投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反担保
方式为见索即付的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反担保范围为前述《担保协议书》项下
洪阳冶化对深高新投的全部债务,反担保期限为自反担保函签发之日起至保函有
效期届满后24个月。
鉴于针状焦项目是洪阳冶化承建的大型重点项目,在业内已建立了良好的工
程示范效应,为了支持洪阳冶化顺利履行该项目的合同约定,公司拟为洪阳冶化
本次办理履约保函业务提供反担保。
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版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该反担
保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成立时间:2009 年 10 月 28 日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696341099U
5、住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昌怀路 155 号
6、法定代表人:刘骏
7、注册资本:5000 万元
8、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零售电石预热炉系统设备、
销售通用设备、建筑材料;工程咨询(不含中介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口、代理进出口;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专业承包。(依法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9、与公司的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10、经营状况:
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洪阳冶化的资产总额为 58,210.56 万元,负债总额
为 38,919.77 万元,净资产为 19,290.79 万元;2014 年度营业收入为 61,187.7 万
元,利润总额 13,883.58 万元,净利润 11,924.74 万元。(以上数据摘自大信审字
[2015]第 1-00619 号审计报告)
截止 2015 年 9 月 30 日,洪阳冶化的资产总额为 91,454.76 万元,负债总额
为 64,004.74 万元,净资产为 27,450.02 万元;2015 年 1-9 月营业收入为 45,807.99
万元,利润总额 9,771.68 万元、净利润为 8,159.23 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的主要内容
公司本次拟就洪阳冶化本次履约保函业务向深高新投出具《反担保函》,《反
担保函》主要内容如下:
鉴于洪阳冶化(下称“申请人”)与贵司(“深高新投”)已签订《担保协议书》,
约定由贵司以交行罗湖支行为受益人,出具币种为人民币,金额为 3210.9 万元
的反担保函(下称“保函”)。
我单位(即“神雾环保”)接收申请人的请求,愿意就贵司为申请人提供的上
述保函向贵司提供如下保证:
1.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上述担保协议项下,申请人对贵司所负的全部债务。
2.本保函担保的方式为见索即付的连带担保。在本保证期间内当保函的受
益人向贵司主张担保债权时,贵司即可直接向我单位索偿,我单位将自贵司索偿
之日起三日内无条件一次性向贵司支付本保函保证范围内贵司索赔的金额。
我单位确认,当申请人不履行其债务时,无论贵司对担保协议项下的债权是
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
式),贵司均有权直接要求我单位在本保函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本保函的保证期间为本保函签发之日起至保函有效期届满后_24 个月。
4.本保函是我单位的连续性义务,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
5.我单位的保证责任不因担保协议或其项下的保函的无效或解除而免除。
6.我单位在本保证期间若发生体制变更、撤销,将提前书面通知贵司,本
保函承诺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我单位落实为贵司所接受的新的
反担保措施。
7.因本保函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由贵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8.本保函自我单位有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洪阳冶化本次为针状焦项目办理履约保函,是正常履行其合同
项下的义务。鉴于针状焦项目是洪阳冶化承建的大型重点项目,因此该笔履约保
函的成功办理有利于针状焦项目的顺利完结,并在业内建立良好的工程示范效应。
因此,董事会同意公司为洪阳冶化本次办理履约保函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
保。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本次反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公司本次反担保系为支持洪阳冶化所承揽的工程项目的合同履行,有利
于公司业务发展。
2、 洪阳冶化作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自身具有良好的资产质量和经营业绩,
截止目前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洪阳冶化债务违约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本次反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营和业务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3、 公司本次反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4、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为洪阳冶化本次办理履约保函业务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反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目前,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 77,5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所有者权益)的 53.6%。具体为:
1、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保函业务向深圳市
高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不超过 5500 万元的担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反担保期限为担保方出具的担保函有效期届满后两年。
2、公司为重要客户内蒙港原化工有限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担保金额合计 23,000 万元,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3、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江西隆福矿业有限公司申请北京银行南昌分行 4000
万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 4000 万元,担保期限为被
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4、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信托贷款业务提供无限
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反担保金额 1 亿元,反担保期限为自反担保合同生效之日
至主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主合同展期的,以展期后所确定的合同最终
履行期限之日为届满之日。
5、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神雾环保技术新疆有限公司向中机国能融资租赁有限
公司办理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 12,000 万元,担保期限为租赁合
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满两年的期间。
6、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洪阳冶化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向中机国能融资租赁有限
公司办理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 23,000 万元,担保期限为租赁合
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满两年的期间。
本次公司对洪阳冶化办理履约保函的反担保生效后,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含本次担保)累计为不超过 80,710.9 万元,实际担保总额不超过 80,710.9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的 55.82%。
七、其他
本次担保事项披露后,如果担保事项发生变化,公司将会及时披露相应的进
展公告。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反担保函》。
特此公告。
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