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济药业:独立董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01 13: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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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我们作为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已经事

前获得并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依据

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拟向省长投集团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公司大股东湖北省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省长投集团”)为公

司向平安银行武汉分行申请综合授信借款 5000 万元的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公司以控股子公司广济药业(孟州)有限公司(下称“孟州公司”)有关资

产向省长投集团为公司借款担保事项提供反担保。

我们认为,公司以控股子公司孟州公司相关资产提供反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

项,决策程序合法,担保风险可控,未发现利用关联交易调控利润、向关联方输

送利益的行为,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

董事均回避了对上述议案的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

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二、关于公司拟向省长投集团借款并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公司拟向大股东湖北省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 “省长投集团”)

借款人民币 5000 万元,并以控股公司广济药业(孟州)有限公司(下称“孟州

公司”)有关资产提供关联抵押担保,

我们认为,公司以控股子公司孟州公司相关资产向省长投集团提供担保暨关

联交易的事项,决策程序合法,担保风险可控,未发现利用关联交易调控利润、

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行为,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

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了对上述议案的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

1

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

杨汉明 邹光明 曹 亮

二○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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