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睦股份: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4-01 12: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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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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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

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公司分

别于 2016 年 3 月 19 日、2016 年 3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关于

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下午 14:00 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工业园区(姜山)景江路 8 号公司会议

室召开;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

统 进 行投 票的 具体 时间 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 9:15-9:25、 9:30-11:30 、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为 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36,702,18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98%。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共 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的股份 8,967,71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

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5,669,90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2,531,917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公司<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5,669,90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2,531,917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关于公司房地产

业务开展情况的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5,669,90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22,531,917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关于对宁波东睦嘉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宁波金广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新金广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02,301,917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3,531,917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徐 军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吴明德 张天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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