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
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宁波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
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对《宁波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
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名单与《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员工,且系实施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对公司经
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但不包括独立董事或监事。
4、上述人员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激励对象邹敏华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需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参与本激励计划。其余持股5%以上
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直系近亲属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6、激励对象均未同时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7、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授予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满足《管理办法》及《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 号》、《股权激励
有关事项备忘录3 号》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全体监事:吴立山、贾江花 、林琼祁
2016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