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康生物: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4-01 00:5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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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宁

波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宁波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文件规定,作为宁波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发表如下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关联董事在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已回避表

决。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

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制订、审议流程及内容符合《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

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锁定期、

解锁日、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宁波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__

高基民

_________________

孟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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