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宁
波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宁波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文件规定,作为宁波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发表如下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关联董事在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已回避表
决。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
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制订、审议流程及内容符合《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股权激励
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锁定期、
解锁日、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宁波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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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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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