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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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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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6 年
3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关于召开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
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予以公告,公告
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下午 14 点在上海市闵行区莲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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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 1733 号华纳风格大酒店 16F 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16 年 3 月 30 日 15 时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15 时期间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
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9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 74,050,43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20%。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
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3、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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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
司合并统计并现场公布了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74,050,4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241,2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2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74,050,4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241,2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2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74,050,4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241,2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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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的 0.32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同意 74,050,4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241,2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2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74,050,4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241,2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2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同意 74,050,4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241,2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2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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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74,050,4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241,2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26%;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审议通过《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摘要
由于出席会议的股东杨凯、陆廷洁、李思琪、余美伊为《上海天玑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与本议案存在关联
关系,故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其所持股份不计入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同意 72,889,9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审议通过《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
管理办法》
由于出席会议的股东杨凯、陆廷洁、李思琪、余美伊为《上海天玑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与本议案存在关联
关系,故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其所持股份不计入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同意 72,889,9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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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由于出席会议的股东杨凯、陆廷洁、李思琪、余美伊为《上海天玑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与本议案存在关
联关系,故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其所持股份不计入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同意 72,889,9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2%;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
行了表决,相关计票、监票均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
定分别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对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
统计数字。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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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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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孙亦涛
负责人:
吴明德 张怡婷
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上海 杭州 北京 深圳 苏州 南京 重庆 成都 太原 青岛 厦门 香港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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