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2015年报相关事项及补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102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潮宏基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
关规定,本人作为广东潮宏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部分议案及2015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相
关规章制度,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2015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查验,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除了为全资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
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其他对外担保事
项。
二、关于公司2015年度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公平、公
开、合理,公司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关联方符合公
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对象资格,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的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
合同定价公允、条款设置合理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除此之外,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也未发生其他需提
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关联交易,不存在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信息披露和交
易定价等方面不规范或违法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
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核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实际情况,兼顾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核程序合法、合规,同意以2015年12月31日公
司总股本84,511.12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1元(含税)的利润
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规范运作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
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
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各项
生产经营活动、法人治理活动均严格按照相关内控制度规范运行,有效控制各种
内外部风险。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关于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关于募
集资金2015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2015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
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关于募集资金2015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各专项审计和财务
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
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同意续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财
务报表的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我们认为其具备相应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
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
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本次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合法、有效。同意提名李书玲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徐宗玲、余应敏、解浩然
2016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