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明家联合移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明家联合移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明家联合移动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明家联合”)的委托,指派韩宇烈律师、卢润姿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及《广东明家联合移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己分别于 2016 年 3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广东明家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1(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
知》”)。经核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
席对象,并说明了参加股东大会的方式、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
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程序和时间安排、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召开,其中:
1
根据公司 2016 年 3 月 16 日公告内容显示,广东明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
得了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738599734U),变更后的公司中文
名称为“广东明家联合移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日期为 2016 年 3 月 14 日,因此《股
东大会通知》沿用的是“广东明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下午 15:00 在广东省东莞市横沥
镇村头村工业区广东明家联合移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部一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副
董事长陈长洁先生主持,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2、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通知》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 9:30-11:30,
13:00-15:00;通过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30 日 15:00
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经本所律师核
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及
签到表、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网络投票的统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
络 投 票 的 有 表 决 权的 股 东 、股 东 代 表及 委 托 投票 代 理 人共 计 14 人 , 代 表股 份
92,006,35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8.8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有表决
权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股份 83,027,038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26.05%。通过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共计 9 人,代表股份 8,979,315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2.8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截至 2016 年 3 月 25 日下午深圳
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了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累积投票制)
1.1 选举何希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 选举岑嘉文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现
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事项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记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
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累积投票制)
1.1 选举何希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92,006,353 份表决权,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数)的
100%。
1.2 选举岑嘉文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92,006,353 份表决权,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数)的
1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
决,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均获得了参与表决的公司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
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
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均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系《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明家联合移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韩宇烈
律所负责人:刘涛 卢润姿
2016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