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87 证券简称:荃银高科 公告编号:2016-036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安徽
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荃银高科”)就
公司起诉重庆中新融泽投资中心及其一致行动人重庆中新融鑫投资
中心、西藏中新睿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三被告”)违法
增持荃银高科股份事项(以下简称“本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申请的基本情况
案由:违法增持荃银高科股份
原告: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重庆中新融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二:西藏中新睿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三:重庆中新融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公司就上述三被告违法增持荃银高科股份事宜向合肥市中级人
民法院(以下简称“合肥市中院”)提起民事诉讼,2016 年 3 月 30
日,公司收到合肥市中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合肥市中院已
经受理本案,案号为(2016)皖 01 民初 112 号。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
三被告系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中界定的“一致行动人”。三被告在增持公司股份过程中存在
违反证券交易法律法规及有关交易规则的情形,事实如下:
2016 年 1 月 13 日、1 月 14 日、1 月 15 日,被告二通过二级市
场累计买入荃银高科股票 3,120,064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 0.98%。
2016 年 2 月 25 日,被告一通过二级市场累计买入荃银高科股票
11,750,000 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 3.71%。2016 年 2 月 26 日,
被告一又通过二级市场累计买入荃银高科股票 12,720,564 股,占上市
公司股份总额的 4.02%。这期间累计增持荃银高科股份已经达到
8.71%。三被告本次增持前合计持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7.9%,应按照
《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当增持股份首次达到或超过 5%时,应当停止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编
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安徽
证监局并公告,但被告未遵守法律规定,一举超比例增持股份累计达
到 8.71%(违法增持 3.71%)。针对三被告的上述违法行为,中国证监
会安徽监管局作出了《关于对重庆中新融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重庆中新融鑫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西藏中新睿银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6]1 号)。
公司认为,三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的规定,侵害了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知情权和及时采取应对
措施的权利,违背了证券市场最基本的公开、公平、公正与诚实信用
原则,给公司的企业形象、公司的经营及长期稳定发展造成了重大不
利影响。
三、诉讼请求
请求确认三被告违法增持占荃银高科股份总额 3.71%股份的民事
行为无效;判令三被告更正上述违法行为;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
讼等相关费用。
四、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尚未披
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也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
裁事项。
五、本案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
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 01 民初 112 号《受理案件通
知书》。
特此公告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