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路钢构: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4-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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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6-034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

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3月1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1、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四楼会议室(安徽省合肥双凤开发区)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3月31日(星期四)下午14:30分

5、主持人:董事长商晓波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名,代表股份186125605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69.45%。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表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0562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37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56310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8%。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安徽

天禾律师事务所卢贤榕律师、徐兵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86100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255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弃权 0 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737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4%;反对 255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2015 度 董 事 会 工 作 报 告 》 的 详 细 内 容 详 见 刊 登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2015 年度报告》的第四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

分。

(二)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86100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255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弃权 0 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737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4%;反对 255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详见《2015年度报告》第九节“公司治理”的“七、监

事会工作情况”。《2015年度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86100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255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弃权 0 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737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4%;反对 255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详细内容见 2016 年 3 月 10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2015 年度报告》。

(四)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056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1%;反对 55631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弃权 0 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2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

反对55631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 2015 年 度 利 润 分 配 预 案 》 的 详 细 内 容 见 2016 年 3 月 10 日 刊 登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2015年度报告》和《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公告》。

(五)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86100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255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弃权 0 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737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4%;反对 255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015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详细内容见 2016 年 3 月 10 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度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总额不超

过人民币 36.15 亿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6100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255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弃权 0 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737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4%;反对 255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详细内容见 2016 年 3 月 10 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 2016 年度公司及其全资子公

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度公司向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5.72 亿元担保》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6100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255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弃权 0 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737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4%;反对 255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详细内容见 2016 年 3 月 10 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 2016 年度公司向子公司提供

不超过人民币 5.72 亿元担保的公告》。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管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6097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反对 280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弃权 0 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735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4%;反对 280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弃权 0 股(其中,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详细内容见2016年3月10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

议公告》。

(九)审议《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和<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6100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255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弃权 0 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737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4%;反对255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和修订<公司章程>公告》详细内容见2016年3月10日刊登于

《 证 券 时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十)审议通过了《续聘公司2016年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6100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255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弃权 0 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737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4%;反对 255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的详细内容见 2016 年 3 月 10 日《证

券 时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6100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255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弃权 0 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737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4%;反对 255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无关联董事及股东。

详细内容见 2016 年 3 月 10 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

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的公告》。

(十二)审议《修订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6100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255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弃权 0 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737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4%;反对 255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 2016 年 3 月 10 日的《中国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

(十三)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86100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 255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弃权 0 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737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4%;反对 2550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详细内容见 2016 年 3 月 10 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2015

年度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三、律师见证情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的卢贤榕、徐兵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

提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和《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

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师事务所出具的《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

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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