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议了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资金的议案》,并对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内控制度情况进行了必要的审
核,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柳州八菱科技有限公司、印象恐龙文化艺
术有限公司、苏州印象沙家浜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间,
拟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或背书转让支付),有利于提
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或背书转让支付)。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转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
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罗光缉 卢光伟 李水兰
2016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