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港:未来三年(2016-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

来源:证券日报 2016-03-31 14:5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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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6-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了保证股东利益,明确公司对股东权益分红的回报,进一步细化《唐山港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

可预见性和可操作性,完善现金分红的信息披露及监督机制,引导投资者形成稳

定回报预期和长期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指示精神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特制订本规

划。

一、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

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制定未来股东回报规划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盈利情况、发展战略、股

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

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

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细化股东回报规划,

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6年-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弥补亏损、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如果公司当年可供

股东分配的利润且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正数,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

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盈利、现金流

1

量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

方式,重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

2、2016-2018年,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将根据

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决定是否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但现金分红

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最近三年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

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

10%。特殊情况是指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具体为: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超过5,000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满足上述条件的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须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

3、如果未来三年内公司净利润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公司可提高现金分红比

例或实施股票股利分配,加大对投资者的回报力度。具体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经营发展计划提出,报股东大会批准。

4、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

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

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经营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在不违反公司信息披露以及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公司经营层、董事

会应通过多种渠道,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沟通、筹划投资者接待

日、邀请中小股东参会,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并结合公司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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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情况、资金需求等因素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建议和预案。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也应当通过前述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相关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四分

之三以上表决通过。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

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

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在上述情况下,公司当年利

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表决通过。

3、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

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4、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

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通过

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沟通、筹划投资者接待日、邀请中小

股东参会)征询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

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调整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3 月 30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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