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意见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了公司五届八
次董事会拟定的《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 年)股东回报
规划》(以下简称“回报规划”)等有关资料和听取相关人员汇报的基础上,对公
司制定回报规划的相关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一、回报规划的制定、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回报规划兼顾公司的实际发展情况与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在保证
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
划与机制,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况;
三、我们同意公司五届八次董事会拟定的回报规划,并同意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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