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华控股: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3-31 03:3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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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53 证券简称:申华控股 编号:临 2016-16 号

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申华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942号)的核准,上海申华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亿股新股,公司本次实际

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亿股,每股发行价格为2.5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18亿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11,117,547.1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06,882,452.83元。本

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3月11日全部到账,已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证,并出具了众会字(2016)第2391号《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

于2016年3月29日同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西证券”)分别与中国银行上海

自贸试验区分行、上海农商银行滨江支行签订了《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简称“协议”),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

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16年

3月11日,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余额情况如下:

1

序号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元)

上海申华控股股

1 中国银行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行 453370937870 210,100,000.00

份有限公司

上海申华控股股

2 上海农商银行滨江支行 5013 1000 5049 5573 9 300,000,000.00

份有限公司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银行开设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华西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

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华西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

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华西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华西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华西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

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华西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于晨光、李正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

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华西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

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

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华西证券。

6、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

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

2

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华西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华西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华西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

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华

西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华西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9、华西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

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协议自协议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

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协议一式捌份,协议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

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备查文件:

《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3 月 30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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