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
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
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
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
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
资者的权益。同意《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并提交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了解,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度较为规范完整、合理、有效,
不存在重大缺陷;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并适应公
司不断发展的业务需要,内部控制制度基本覆盖了公司生产经营管理
的各个方面。已建立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均得到充分有效的执行和落
实,有力地保证了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对经营风险起
1
到有效的控制作用,能够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
综上所述,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聘任2016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聘任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会计
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公司 2015 年度审计过程中能
够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对公司提供的会计报表及
其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客观、公正、谨慎的审计并提出管理建议,对
促进公司持续完善内控机制、保证财报信息质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
用。鉴于其良好的服务意识、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我们一致同意公
司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6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审
阅、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专门机构,并提交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
四、关于聘任2016年度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的《关于聘任 2016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公司 2015 年度内控审计过程中能
够恪守独立、客观、公正、谨慎的执业原则,截止 2015 年安永华明
会计师事务所已为公司提供连续 4 年的内控审计服务,根据其服务意
识、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
务所为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的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 2015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2015年关联交易执行及2016年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2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审阅了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2015 年关联交易执行及 2016 年关联交易
预计的议案》,现就公司 2015 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16 年关联
交易预计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对《关于 2015 年关联交易执行及 2016 年关联交易预计的议
案》、《关于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2015
年度占用资金情况专项报告》(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16)第 1088 号)
予以认可。
2、公司本次董事会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项议案属于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
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以及独立董事均就此项议案进行
了表决。会议履行了法定程序。
3、公司及其子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正常,审批
及履行程序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
营需要。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形。
4、鉴于公司 2015 年度关联交易是以市场价格为依据,交易价格
是公允合理的,没有损害公司或公司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且公司
2016 年度的关联交易仍将延续 2015 年度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因
此该等交易亦不会损害公司或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5、公司预计的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关联方具有较强的履约
能力,该等交易关联方支付的款项发生坏帐损失的风险较小。
6、公司预计的 2016 年度关联交易所占公司同类业务总额比例不
大,对公司经营收入和利润的影响也很小,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7、公司预计的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
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六、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3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
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符合
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变更
后的会计估计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
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七、关于2016年度为下属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审阅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
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2016 年度为下属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议案》,
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担保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响,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的情况。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合法,符
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相关内部规定,有利于公司业务的良性
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2015年度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5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公司 2015
年度(报告期)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 元 币种: 人民币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 担保 担保 担保 担保 担保 担保 是否 是否 关
担保 被担 担保 担保
方与 发生 起始 到期 是否 是否 逾期 存在 为关 联
方 保方 金额 类型
上市 日期 日 日 已经 逾期 金额 反担 联方 关
4
公司 (协议 履行 保 担保 系
的关 签署 完毕
系 日)
报告期内担保发生额合计(不包括对子
公司的担保)
报告期末担保余额合计(A)(不包括对
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发生额合计 2,526,629,757.14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担保余额合计(B) 1,471,523,840
公司担保总额情况(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总额(A+B) 1,471,523,840
担保总额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 7
其中: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
保的金额(C)
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 254,663,840
担保对象提供的债务担保金额(D)
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部分的金额
(E)
254,663,840
上述三项担保金额合计(C+D+E)
未到期担保可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说明 无
就上述公司 2015 年度对外担保事项,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发
表以下意见:
1、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发生的对外担保均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了审议程序。
2、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属于公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使用的需
要,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5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