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我们李晓慧、付永领、楼建波三人作为开
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2015
年度工作中,积极参加了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充分发挥
独立董事作用,较好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有效地维护了公司整
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权益。现将一年来的履职
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1、李晓慧,经济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
国注册会计师。1993 年 4 月参加工作,曾在会计师事务所、河北省
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标准部工作,2003
年 9 月至今在中央财经大学工作。2006 年被选拔为全国会计学术带
头人后备人才,2012 年获得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证书。2011 年 4 月以
来兼任公司独立董事。
2、付永领,工学博士,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1993 年至今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工作,历任自动控制系系主任助理、
副主任、科技处副处长等职,2002 年 6 月至 2003 年 7 月分别在美国
佛罗里达州立大学工学院任客座教授、法国 INSA 大学任访问研究员
等,2003 年至今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课题组长。2014 年 5 月以来兼
任公司独立董事。
3、楼建波,哲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1991 年至今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工作,期间在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
担任高级访问学者,在英国剑桥大学担任中国商法讲师,现任北京大
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商法方向学科召集人、中国法硕士项目协调人、房
地产研究中心主任。2014 年 5 月以来兼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我们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我们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
的其他任何职务,也不在公司主要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
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不存在可能妨碍我们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的关系,我们没有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
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因此,我们不存在影响
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召开独立董事工作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分别于 2015 年 1 月 6 日、2015 年 2 月 6 日和 2015
年 3 月 20 日组织召开了 2015 年第一次、第二次和第三次独立董事工
作会议,我们三位独立董事均参加了会议。在 2015 第一次独立董事
工作会议上,我们听取了公司聘请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4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控审计工作安排及预审发现问题的汇报;
在 2015 年第二次独立董事工作会议上,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关于公司
2014 年度经营情况的汇报;在 2015 年第三次独立董事工作会议上,
分别审议了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 2014 年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内控审
计报告,2015 年是否继续聘任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的审计机
构及审计费用是否合理,关于与开滦集团签署《综合服务合同(续签
稿)》事项和关于预计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关于调整董事会
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事项,关于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
提比例变更事项等共 5 个议题。三位独立董事在各次会议上均提出了
相关意见和建议,并发表了各自意见。
(二)出席公司会议情况
1、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均出席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次
会议和第四次会议,并以通讯方式参加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临
时会议和第四次临时会议,无缺席董事会会议或委托行使表决权现
象。
2、出席股东大会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均出席了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
3、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情况
报告期内,付永领、李晓慧、楼建波分别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主任委员、委员组织并参加了 1 次委员会会议;李晓慧、付永领、楼
建波分别做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委员组织并参加了 4 次委
员会会议;楼建波、李晓慧、付永领分别做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织并参加了 1 次委员会会议。
(三)会议表决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未对公司本年度的董事会议案及其他非董事会议
案事项提出异议。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拟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
《公司关于与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综合服务合同(续签
稿)>的议案》和《公司关于预计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等
两项议案及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做了事前
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
事项均遵守了公开、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我们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本着对公司及
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
查。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对
外担保的相关规定,对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认真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
序,并及时做出了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公司发生的对外担
保,均系为保证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提供的一般保证,公司能
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未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提供任何担保,充分保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经核查,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
方资金占用情况。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募集资金。公司 2014 年 9 月发行的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资金总额 15 亿元均按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用途全部用于补充营运资金,此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募集
资金余额为零。
(四)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的拟提交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及相
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讨论。我们认为公
司此次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此次高级管理人员候选
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同意聘任王连灵女士、王发良先生、梁希峰先生为公司
副总经理,同意聘任张嘉颖女士为公司总会计师。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对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2014 年度履职情况及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提出了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 2014 年度的应得年薪,并提交了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核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14 年在公司领取的报酬与公司所披露的报酬相符,未发现与公司
薪酬管理制度不一致的情况。
(五)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分别披露了《2014 年年度业绩预
减公告》、《2015 年第一季度业绩预亏公告》、《2015 年半年度业绩预
亏公告》,没有出现实际与披露不符合的情况或业绩预告调整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布业绩快报事项。
(六)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经 2015 年 4 月 28 日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续
聘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的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2015 年年度
财务审计、内控审计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计项目。我们认为利
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业务资质齐全,
拥有较为雄厚的技术实力和丰富的审计经验,自进场审计以来,恪尽
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审计费用合理,较好的完
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公司此次续聘审计机构符合现行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201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
司董事会提出的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19 日披露了利润分配实施公告。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利润
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此次利润分配以公司总股本 1,234,640,000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5 元(含税),共计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 30,866,000.00 元(含税),公司 2014 年度现金红利
于 2015 年 6 月 26 日完成发放。
(八)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经核查落实,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没有承诺事项;公司控股股东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曾做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和 2015 年 7 月 11 日做出的“自即日起,
六个月内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票;并积极关注市场和公司股
价波动情况,在九个月内,择机增持公司股票,以实际行动维护市场
稳定”的承诺。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
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的承诺。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综合公司全年的信息披露情况,公司 2015 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及指定媒体共发布临时公告 64 份,定期公告 4 份。经核查,我
们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
的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公司相关信息,公平对待所
有股东,确保其享有平等的知情权。
(十)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我们对公司内控制度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审阅了公司《2015 年
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真
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已基本建立了
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地执行,公司通过内部
控制有效地防范了各种风险。
(十一)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决策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报告期内,除战略决策委员会因
公司未发生相应事项而没有履职外,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均按照各自工作细则的规定,以认真负责、勤勉诚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