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特别提示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迪集团”、“发行人”或“公司”)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21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6]7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
发[2016]7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6]7
号)、《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及《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
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进行,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
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申购、缴款、中止条件等方面有重大变化,敬请投资
者重点关注,主要变化如下:
1、投资者在 2016 年 4 月 11 日(T 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
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 2016 年 4 月 11 日(T 日),其
中,网下申购时间为 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 9:30-11:30,13:00-15:00。
2、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
低排列后,如高于某一价格的拟申购总量小于 10%,包含该价格及以上价格的拟
申购总量大于等于 10%,则该档价格为临界价格,高于临界价格对应的申购量将
被全部剔除,报价等于该临界价格的配售对象按“申购量由少到多,申购时间(以
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和申报序号为准)由晚到早”的原则依次剔
除,直至剔除总量首次超过拟申购总量的 10%。当临界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
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数量不再剔除,此时剔除最高报价的比例可以低于 10%。
1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
股申购。
4、网下和网上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网下获配
投资者应根据《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初步配售
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
公告》”),按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于 2016 年 4 月 13 日(T+2 日)16:00 前及时足
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网上中签投资者应依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
签结果公告》,按发行价格与中签数量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资金账户在 2016
年 4 月 13 日(T+2 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
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由保荐人(主承销商)负责
包销。
5、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
70%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
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 “十一、中止发行情况”。
6、网下获配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
责任,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 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重点提示
1、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34
通用设备制造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
策时参考。
2、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2,368 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 9,472
万股。本次发行不涉及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3、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通过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不再
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4、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日为 2016 年 4 月 6 日(T-3 日)一天。
5、市值要求:网下投资者在 2016 年 4 月 1 日(T-5 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
T-5 日)持有的沪市非限售股票的流通市值日均值超过 1,000 万元;网上投资者
2
持有 1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上交所上市股票市值的,可在 2016 年 4 月 11 日(T
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网上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 2016 年 4 月 7 日(T-2
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 T-2 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
6、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
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参与询价前应确保不属于
禁止参与初步询价的情形,并确保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监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人(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
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
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2,368 万股人民币普通
股(A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552 号文核准。发行人股票简称为“朗
迪集团”,股票代码为“603726”,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
申购。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
行”)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
(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数量不超过 2,368 万股,
其中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1,43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60.39%,网上初始发
行数量为 938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39.61%。
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中国中投证券”或“保荐人(主承销商)”)负责组织,通过上交所网
下申购电子化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3、2016 年 4 月 6 日(T-3 日)9:30-15:00 为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报价时间。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通过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
投标询价。
4、只有符合本公告“三、网下投资者的资质标准与核查”的投资者方能参
与本次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应通过网址(https://120.204.69.22/ipo)参与
3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通过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
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日 9:30-15:00。关于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的相关操作办法
请查阅《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5、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 2016 年 4 月 8 日(T-1 日)刊登的《浙
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 以下简称“《发行公告》”)
中公布发行数量、发行价格、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
等信息。《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
有效报价投资者应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与申购数量,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
子化平台参与申购。投资者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被认定为有
效报价的,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6、本次发行的网下、网上申购日为 2016 年 4 月 11 日(T 日),网下和网上
投资者在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
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
发行。
7、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代码为“732726”。网上网下申购的具体安排将于
《发行公告》中披露。
8、本次发行股份锁定安排: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均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9、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
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 2016 年 3 月 31 日(T-6 日)登载于上交所网站
(www.sse.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招股意向书摘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10、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日期 发行安排
T-6 日
刊登《招股意向书摘要》、《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2016 年 3 月 31 日(周四)
T-5 日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资料截止日(12:00 截止)
2016 年 4 月 1 日(周五)
T-4 日
网下投资者提交资料核查
2016 年 4 月 5 日(周二)
T-3 日 初步询价(通过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
2016 年 4 月 6 日(周三) 初步询价截止日(15:00 截止)
4
T-2 日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2016 年 4 月 7 日(周四) 确定发行价格,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有效申报数量
T-1 日 刊登《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2016 年 4 月 8 日(周五) 网上路演
网下发行申购日(9:30-15:00)
T日 网上发行申购日(9:30-11:30,13:00-15:00)
2016 年 4 月 11 日(周一) 网上申购配号
确定网上、网下最终发行量
刊登《网上中签率公告》
T+1 日
网上发行摇号抽签
2016 年 4 月 12 日(周二)
确定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刊登《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T+2 日
网下认购资金缴款(认购资金到账截止时间 16:00)
2016 年 4 月 13 日(周三)
网上认购资金缴款
中止发行公告(如有)
T+3 日
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
2016 年 4 月 14 日(周四)
和包销金额
T+4 日
刊登《发行结果公告》
2016 年 4 月 15 日(周五)
注:1、T 日为发行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
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若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人
(主承销商)应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网下、
网上发行申购缴款将相应顺延,具体发行日程保荐人(主承销商)会及时通知并公告;
4、如因上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配售对象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
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配售对象及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
二、路演推介安排
本次发行不安排网下路演推介。
本次发行拟于 2016 年 4 月 8 日(T-1 日)安排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
具体信息请参阅 2016 年 4 月 7 日(T-2 日)刊登的《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路演公告》。
三、网下投资者的资质标准与核查
(一)网下投资者资质标准
1、具备一定的股票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
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
5
券交易的时间应当达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
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
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初步询价开始前一交易日 2016 年 4 月 5 日(T-4 日)12:00 前已完成中
国证券业协会备案且已开通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 CA 证书。
5、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 2016 年 4 月 1 日(T-5 日)为
基准日,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
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的日均市值应在 1,000 万元(含)以上。
6、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
资基金,须按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于 2016 年 4 月 1 日(T-5 日)12:00 前完成私募
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投资基金的备案。
7、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新股网下询价及配售: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
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
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
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
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上述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 6 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 5%
6
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
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或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
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新股的证券投资
产品;
(8)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网下投资者黑名单的投资者;
(9)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能参与新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
本条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
证券投资基金除外,但应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是否符合“网下投资者资质标准”的要求以及比对
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
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
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
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二)网下投资者提交资料要求
符合前述“网下投资者资质标准”的网下投资者应履行以下申请程序:
1、以下类型配售对象须自行核查是否符合“网下投资者资质标准”,确
保其不存在上述不能参加本次新股网下询价及配售的情形的,可直接参与本次
询价:
(1)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
(2)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
(3)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企
业年金”);
(4)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
称“保险资金”)。
网下投资者须自行核查关联关系及相关出资人的私募基金备案情况,确保
其管理的并参与初步询价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和保险资金符合“网
7
下投资者资质标准”,否则网下机构投资者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2、除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和保险资金以外,有意向参与本次网
下询价的投资者,请根据以下要求提供材料:
机构投资者:附件 1《网下申购承诺函(机构)》、附件 2《机构投资者信
息表》、附件 3《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机构)》和私募基金备案证明文
件(如需)。其中,附件 1 提交扫描件,附件 2、附件 3 提交 Word 电子版和扫
描件。
个人投资者:附件 4《网下申购承诺函(个人)》和附件 5《个人投资者基
本情况表》。其中,附件 4 提交扫描件,附件 5 提交 Word 电子版和扫描件。
以上材料请在中国中投证券网站(www.china-invs.cn—业务公告)下载。
在真实完整填写上述表格的相关信息后,机构投资者须加盖公司公章,个人
投资者须本人签字,扫描形成电子版文件。投资者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
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还应提供备案证明的文件扫
描件。
网下投资者须在2016年4月1日(T-5日)12:00前向中国中投证券通过电子邮
件方式提交上述核查材料,并电话确认。
中国中投证券电子邮箱为:ecm@china-invs.cn,邮件标题请描述为:投资
者全称+朗迪集团,咨询电话:010-63222566、2973、2974、2970。
(三)网下投资者核查
如保荐人(主承销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收到投资者的材料,或投资者所提供
的申请材料不符合保荐人(主承销商)要求或经审查属于法律法规禁止配售情形
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拒绝投资者参与本次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将于网
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进行剔除或确认无效,并向监管机构报备。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
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
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
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或其提供的材料
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禁止配售情形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拒绝其参
8
与本次初步询价和配售。
网下投资者应保证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四、初步询价
1、本次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进行,符合保荐人(主承
销商)条件的投资者于 2016 年 4 月 5 日(T-4 日)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
成网下投资者注册并已开通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数字证书、成为网下申
购电子化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2、初步询价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6 日(T-3 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
投资者可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填写、提交申购报价和拟申购数量。
3、网下投资者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自行确定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
量。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
购数量,且只能有一个报价,其中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网
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配售对象填报同一个拟申购价格,该拟申购价格对
应一个拟申购数量。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
应当一次性提交;多次提交的,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
每个配售对象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 元,最低拟申购数量为 200
万股,超过 20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数倍,且累计拟申购数量不得超
过 1,430 万股。
投资者应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告的相关规定独立、审慎、合规参与询价,
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投资者的申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投资者未按照本公
告要求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
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息不一致的;私募投资基金未能完成管理
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或经审查不符合网
下投资者条件的;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经发行人和保荐
人(主承销商)协商认定的其他情形。
5、网下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中国中投证券将及时向证券业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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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
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5)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6)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
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申
购价格由高到低排列后,如高于某一价格的拟申购总量小于 10%,包含该价格及
以上价格的拟申购总量大于等于 10%,则该档价格为临界价格,高于临界价格对
应的申购量将被全部剔除,报价等于该临界价格的配售对象按“申购量由少到多,
申购时间(以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和申报序号为准)由晚到早”
的原则依次剔除,直至剔除总量首次超过拟申购总量的 10%。当临界价格与确定
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数量不再剔除,此时剔除最高报价的比例可
以低于 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剩余报价及拟
申购数量,综合考虑发行人所处行业、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
况、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
10
及有效拟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 10 家。
未被剔除的投资者,其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符合保荐人(主承销商)
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报价为有效报价。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下申
购。
六、网上和网下发行
1、网下和网上投资者在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下发
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无论是否为有效报
价,均不得参与网上发行。
2、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 1 万元(含)以上的投资者方可参与
本次网上发行。根据投资者 2016 年 4 月 7 日(T-2 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 T-2
日)的日均持有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每 1 万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
不足 1 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 1,000 股,申购数量应当
为 1,000 股或其整数倍,但不得超过其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对应的
网上可申购额度,同时不得超过 9,000 股。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3、网上和网下申购的具体安排将于 2016 年 4 月 8 日(T-1 日)《发行公告》
中披露。
七、回拨机制
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决
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
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
由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按照既定的配售
原则进行配售。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该申购不足部分的,由保荐人(主承销
商)余额包销。
(2)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保荐人
11
(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3)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
超过 50 倍、低于 100 倍(含)的,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数量的 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100 倍,回拨比例为本次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4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150 倍的,回拨后
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发行数量的 1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低于 50
倍(含),将不启动回拨机制。
在回拨实施过程中,将充分考虑并确保回拨后的网上发行数量为 1,000 股的
整数倍。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
并公告相关回拨事宜。
八、网下配售原则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发行
人和主承销商在完成双向回拨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一)投资者分类
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配售对象的类型将有效申购的配售对象分为以下
三类:
(1)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为A类投资者;
(2)企业年金和保险资金为B类投资者;
(3)其他投资者为C类投资者。
(二)配售原则
(1)同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2)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优先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
量的 40%向 A 类投资者配售;A 类投资者配售完成后,初步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
发行股票数量的 10%向 B 类投资者配售;如按上述配售方式配售完成后,B 类投
资者的配售比例高于 A 类投资者,则对 B 类投资者的配售数量进行调整,以确保
B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超过 A 类投资者;
(3)A 类和 B 类投资者配售后剩余的部分,向 C 类投资者进行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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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A 类和 B 类投资者有效申购不足上述安排数量的,在向其足额配售后,
保荐人(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配售剩余部分;
(5)配售完成后,A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 B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
B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 C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
(6)零股的处理原则: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
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累积后由保荐人(主承销商)配售给A类投资者中申
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B
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B类投资者,则产生的
零股分配给C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
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以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和申报序号为准)
最早的配售对象。
若因投资者获配未及时足额缴款导致相应类别投资者最终配售比例变化而
与配售原则不一致的,不再调整配售结果。
九、网上和网下投资者缴款
网上和网下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按
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于 2016 年 4 月 13 日(T+2 日)16:00 前及时足额缴纳新
股认购资金。
网上中签投资者应依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按
发行价格与中签数量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资金账户在 2016 年 4 月 13 日(T+2
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
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
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获配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
任,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
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 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十、放弃认购及无效认购股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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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
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份,以及因结
算参与人资金不足而无效认购的股份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详见
2016 年 4 月 15 日(T+4 日)刊登的《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发行结果公告》。
十一、中止发行情况
本次发行中,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将采取中止
发行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或剔除最高报价部
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
价部分后,剩余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3)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4)网下申购结束后,网下实际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5)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
(6)发生其他特殊情况,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可协商决定中止发
行;
(7)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
或者存在异常情形责令中止。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及时予以公告。
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和保
荐人(主承销商)可择机重启发行。
十二、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咨询电话:010-63222566、2973、2974、2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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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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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安排及初步
询价公告》之签章页
发行人: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安排及初步
询价公告》之签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