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就公司 2015 年度对外担保事项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
独立意见: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275,779.11万元,(含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275,779.11万元担保)。
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5 年度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审
核,认为:公司对外担保的被担保对象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审
批程序符合证监发[ 2003]56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文《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等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逾期担保和违规担保情况,公司能够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对外
担保行为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宁波海越新材料有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额
度和期限符合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程序合法有效。
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没有发现公司
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独立董事: 马乐其、郭劲松、胡宏伟、高耀松、童宏怀
2016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