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二零一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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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在北京市司法局注册设立并依
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受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旅酒店”)的委托,
就首旅酒店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担任首旅酒店的法律顾问,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
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法律意见之目的不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
规及国务院所属部门所颁发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就首旅酒店本次交易事宜,本所出具了《关于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原法律意见书”)和《关于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
此外,针对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60109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相关要求,本所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重
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了《关于北京首旅酒店(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
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现就《反馈意见》相关问题,本所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基础上进一步出
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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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用语的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中相关用
语的含义一致。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的声明事项亦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首旅酒店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它目的。本所律师同意首旅酒店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其本次重大资产
重组的申请材料的组成部分,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 《反馈意见》问题 1
申请材料显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尚需履行的程序包括商务部关于本次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涉及境外投资者认购首旅酒店新增股份的批准等程序。请
你公司:1)补充披露本次交易涉及商务部批准事项的进展情况、是否存在法律
障碍,明确在取得批准前不得实施本次重组,并对无法获得批准的情形进行风险
提示。2)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沈南鹏(Nanpeng Shen)、smart master
international limited 等是否涉及境外投资者认购股份的批准程序,如是,补充披
露其股份锁定期安排是否符合《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规
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关于本次交易涉及商务部批准事项的进展情况、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本次交易涉及商务部审批事项主要包括申报经营者集中事项审查以及境外
投资者认购首旅酒店新增股份。2016 年 3 月 8 日,商务部出具《不实施进一步
审查通知》(商反垄初审函[2016]第 70 号),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事项已
获商务部审批通过。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境外投资者认购首旅酒店
新增股份事宜已向商务部正式申报,尚未获得商务部的核准,处于与商务部的反
馈沟通过程中,目前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在取得商务部对境外投资者认购首旅酒店新增股份事项批准前,首旅酒店不
得实施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重组报告书》在“重大事项提示”之“六、本
次交易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之“(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程序”中进行了补充
披露,同时《重组报告书》在“重大风险提示”之“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之
“(一)本次交易的审批风险/1、本次重大现金购买的审批风险/2、本次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的审批风险”中对上市公司在未能取得上述审批前不得实施本次交易进
行了明确,并对存在无法获得批准的情形进行了风险提示。
此外,《重组报告书》在“重大风险提示”之“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之
“(一)本次交易的审批风险/3、本次交易方案涉及无先例事项的风险”进行了披
露,本次交易的整体交易方案没有先例,未来审核过程中存在审核失败的风险。
(二)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沈南鹏(Nanpeng Shen)、Smart
master international limited 等是否涉及境外投资者认购股份的批准程序,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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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定期安排是否符合《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象沈南鹏(Nanpeng Shen)、Smart Master
等自然人及 BVI 公司涉及境外投资者认购股份的批准程序,需报请商务部批准。
针对境外投资者认购首旅酒店股份的相关行为,前述交易对方已就股份锁定
期出具相应承诺。其中:
1、携程上海承诺如下:
“(1)本公司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
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2)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后,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
加的上市公司股份,本公司同意亦遵守前述承诺。
(3)在前述承诺锁定期外,若监管机构对本公司本次认购股份的锁定期另
有其他要求,本公司同意根据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2、Wise Kingdom、沈南鹏(Nanpeng Shen)、Smart Master、Peace Unity 承
诺如下:
“(1)本人/本公司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
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如本人/本公司取得上市公司本次发行的股
份时,对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的,则本人/本公
司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2)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后,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
加的上市公司股份,本人/本公司同意亦遵守前述承诺。
(3)在前述承诺锁定期外,若监管机构对本人/本公司本次认购股份的锁定
期另有其他要求,本人/本公司同意根据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交易中,除携程上海外,沈南鹏(Nanpeng Shen)、Smart Master 等交易
对方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比例均低于 10%、合计持
股比例亦低于 10%。此外,上述自然人及 BVI 公司参与本次换股系双方商业谈
判结果,可增加本次交易成功概率、并降低首旅酒店现金收购成本。首旅酒店已
就沈南鹏(Nanpeng Shen)、Smart Master 等自然人及 BVI 公司认购首旅酒店股
份以及豁免适用《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三年锁定期事宜作
为请示事项与境外投资者认购境内股份的相关申请文件一并报送商务部,处于与
商务部的反馈沟通过程中。同时,前述交易对方承诺后续将遵守商务部最终核准
的锁定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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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以上,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事项已获商务部审批通过,境外投资
者认购首旅酒店新增股份事宜已向商务部正式申报,处于与商务部的反馈沟通过
程中,目前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同时首旅酒店明确在取得商务部对境外投资
者认购首旅酒店新增股份事项批准前不得实施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并在
《重组报告书》中对无法获得批准的情形进行风险提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的交易对象中沈南鹏(Nanpeng Shen)等自然人和 Smart Master 等 BVI 公司通过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持有的股票比例均低于 10%、合计持股比例亦低于 10%。
上述自然人及 BVI 公司参与换股系双方商业谈判结果,可增加本次交易成功概
率、并降低首旅酒店现金收购成本。基于前述背景,并参考市场案例,首旅酒店
已向商务部申请就沈南鹏(Nanpeng Shen)、Smart Master 等自然人及 BVI 公司
豁免适用《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三年锁定期,目前尚待商
务部审核确认。同时,前述交易对方承诺后续将遵守商务部最终核准的锁定期安
排。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境外投资者认购首旅酒店新增股份事宜已向商务部
正式申报,处于与商务部的反馈沟通过程中,目前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同时
首旅酒店明确在取得商务部对境外投资者认购首旅酒店新增股份事项批准前不
得实施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并在《重组报告书》中对无法获得批准的情形
进行风险提示。综合考虑沈南鹏(Nanpeng Shen)、Smart Master 等自然人及 BVI
公司取得上市公司股份的方式与背景以及其持股比例、前期市场案例以及《外国
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近年来的实践,同时前述交易对方承诺后
续将遵守商务部最终核准的锁定期,相关安排不违反《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
略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 《反馈意见》问题 2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是否需要取得美国 SEC 的确
认意见,是否需要取得如家酒店集团股东大会的批准等;如需,是否为本次交易
的前置审批程序。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是否需要取得美国 SEC 的确认意见
根据世达律师出具的法律文件,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与重大现金购
买交易有一定关联,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需要在就重大现金购买交易向
SEC 递交的 Schedule 13 E-3 中披露;如果 SEC 对 Schedule 13 E-3 中有关本次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的描述有反馈意见,如家酒店集团及参与重大现金收购交易
的相关方需要根据 SEC 反馈意见提交修订案及答复函,直至 SEC 对最终修订版
Schedule 13E-3 确认无进一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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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家酒店集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及其他交易相关方,在向美国
SEC 递交的 Schedule 13E-3 文件及修订案中,已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进行披
露。美国 SEC 已于 2016 年 2 月 11 日通知确认其对经修订的 Schedule 13E-3 无
进一步反馈意见。
(二)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是否需要如家酒店集团股东大会的批
准
根据世达律师出具的法律文件,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为如家酒店集团
部分现有股东或实益所有人直接以协议方式处置其所直接持有或间接持有的如
家酒店集团股份,不牵涉如家酒店集团的公司行为,因此不需要如家酒店集团内
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三、 《反馈意见》问题 3
申请材料显示,首旅酒店通过重大现金购买如家酒店集团 65.13%股权,通
过发行股份购买如家酒店集团 34.87%股权,上述重大现金购买、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交易不互为前提,任何一项交易无法付诸实施,不影响另一项交易的实施。
重大现金购买尚需履行的程序包括:SEC 对就如家酒店集团私有化交易的相关披
露文件确认无意见、如家酒店集团股东大会对重大现金购买交易相关事项的批准
等。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首旅酒店以不同支付方式购买如家酒店集团股权是
否存在诉讼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2)重大现金购买需履行程序的进展情况,
预计完成时间,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及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的影响。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首旅酒店以不同支付方式购买如家酒店集团股权是否存在诉讼风险及
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1、如家酒店集团股东诉讼情况分析
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如家酒店集团股东可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
行使提出异议的权利。行使异议权利的股东,需要在如家酒店集团审议批准合并
交易的股东大会之前,向如家酒店集团提出书面反对通知。在如家酒店集团股东
大会通过批准合并交易后 20 日内,如家酒店集团应书面通知所有提出异议股东
合并交易已被批准(“批准通知”)。在收到批准通知后 20 日(“异议期间”)内,
异议股东应向如家酒店集团递交书面异议通知,并要求如家酒店集团支付该股东
持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在异议期间到期或向开曼群岛公司登记处上交合并计划的
7 日内,如家酒店集团作为合并交易中的存续公司,应向任何异议股东发出书面
要约以如家酒店集团认为的公允价值购买异议股份(“公允价值要约”)。如果在
30 日内,如家酒店集团与异议股东未能就购买异议股份的价格通过协商达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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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则如家酒店集团或异议股东必须在该 30 日期间结束后的 20 日内,向开曼群
岛相关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决定异议股东持有的股份的公允价值。经向如家酒
店集团核实,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有如家酒店集团就此向法院提
起诉讼。
2、股东诉讼的应对措施
根据《合并协议》的规定,在合并交易交割生效时,提出异议的股东持有的
股份将被取消,异议股东仅保留根据上述开曼群岛公司法规定要求开曼群岛法院
决定其持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的权利。因此,异议股东行使上述权利不会实质性阻
碍重大现金购买交易的实施。
首旅酒店(香港)、首旅酒店(开曼)及如家酒店集团在《合并协议》中同
意,《合并协议》规定的每股普通股 17.90 美元的交易对价作为开曼群岛公司法
下每股普通股的公允价值。如家酒店集团为本次合并交易设立了董事会特别委员
会,并聘请独立的财务顾问与法律顾问,参与整体的私有化交易评估与谈判过程。
根据如家酒店集团在《合并协议》中的陈述与保证,该特别委员会的财务顾问向
其递交了公允意见,认为基于公允意见中的前提、假设及限制,合并交易对价对
公众股东从财务角度是公允的。同时,本次合并交易如家酒店集团聘请了专业的
境外律师及财务顾问,并出具了相关意见,如异议股东提出诉讼,前述安排也将
有利于如家酒店集团采取相关应对措施。
此外,根据《合并协议》的规定,如家酒店集团应立即向首旅酒店(香港)
提供开曼群岛公司法规定下的任何书面反对通知、批准通知、书面异议通知、要
求决定公允价值的书面请求或向异议股东发出的书面要约,以及任何试图撤回上
述通知、请求或要约的书面文件;并且,首旅酒店(香港)有权利参与并主导任
何与异议股东展开的谈判或法律程序。未经首旅酒店(香港)的事先书面同意,
如家酒店集团不得向任何异议股东,发出要约、付款或与其和解。
首旅酒店在《重组报告书》“第十二章 风险因素”之“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
风险/(五)本次重大现金购买标的公司异议股东诉讼风险”进行相关风险提示。
(二)重大现金购买需履行程序的进展情况,预计完成时间,是否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及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的影响。
根据申报材料,截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申请材料首次提交中国证监会审
核之日,本次重大现金购买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包括:
(1)国家发改委对重大现金购买交易境外投资的备案;
(2)商务部关于本次重大现金购买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事项审查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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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SEC 对就如家酒店集团私有化交易的相关披露文件(或修订版披露文
件)确认无意见;
(4)如家酒店集团股东大会对重大现金购买交易相关事项的批准;
(5)北京市商委关于重大现金购买交易境外投资的备案。
截止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家发改委已于 2016 年 1 月 22 日颁发《项
目备案通知书》(发改办外资备[2016]30 号);商务部已于 2016 年 3 月 8 日出具
《不实施进一步审查通知》(商反垄初审函[2016]第 70 号),就本次重大现金购
买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事项审查确认无异议;美国 SEC 已于 2016 年 2 月 11
日通知确认对经修订的 Schedule 13E-3 无进一步反馈意见;如家酒店集团已于
2016 年 3 月 25 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本次重大现金购买交易。本次重大现
金购买交易尚未履行的程序为北京市商委关于重大现金购买交易境外投资的备
案,将于重大现金购买交易交割后完成。
针对上述尚未完成的程序,上市公司正按照工作计划按时推进,预计可在
2016 年 4 月份完成交割,目前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由于重大现金购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不互为前提,任何一项交易无法
付诸实施,不影响另一项交易的实施,重大现金购买交易不会对本次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基于以上,根据《合并协议》的规定,在合并交易交割生效时,提出异议的
股东持有的股份将被取消,异议股东仅保留根据上述开曼群岛公司法规定要求开
曼群岛法院决定其持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的权利。因此,异议股东行使上述权利不
会实质性阻碍重大现金购买交易的实施。首旅酒店及如家酒店集团已有相应的应
对股东诉讼的风险措施。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有如家酒店集团股
东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重大现金购买交易预计可在 2016 年 4 月份完成交割,
目前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重大现金购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不互为前提,
任何一项交易无法付诸实施,不影响另一项交易的实施,重大现金购买交易不会
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 《反馈意见》问题 6
申请材料显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合计为 38.73 亿
元人民币,本次交易拟采用询价方式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38.74 亿元,扣除本次
重组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税费后将用于收购如家酒店集团股权或置换本次交易
中预先投入的部分银行贷款。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及使用安
排是否符合我会相关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和律师并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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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金额及使用安排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合计为 3,873,273,518 元人民币,
本次交易拟采用询价方式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3,873,273,518 元人民币,扣除本
次重组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税费后将用于收购如家酒店集团股权或置换本次重
大资产重组中预先投入的部分银行贷款。其中,本次重组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税
费拟不超过 200,000,000 元人民币。
首旅酒店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包含重大现金购买交易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
易,两个交易同步推进,交易完成后首旅酒店将持有如家酒店集团 100%股权,
并着手开展后续整合工作,充分发挥双方业务的协同效应。其中,本次重大现金
购买交易已于 2016 年 3 月 25 日经如家酒店集团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首旅酒店将
通过银行借款方式支付本次重大现金购买交易的对价,预计该交易于 2016 年 4
月完成交割。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募集的配套资金系首旅酒店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
现收购如家酒店集团 100%股权的构成部分,该资金仅用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并未用于其他购买交易,前述募投项目完成后将有利于后续双方整合工作的顺利
推进。
(二)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金额及使用安排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2 号》、《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
均对募集配套资金有相应的规定。
1、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
四条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本次交易包含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
金,符合前述规定。
2、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
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2 号》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
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2 号》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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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的部分配套资金,所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 100%的,一并
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超过 100%的,一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予以审
核”。
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拟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
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3,873,273,518 元。综上,
本次配套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 100%,符合相关规定。
3、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使用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及《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规定:
“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考虑到并购重组的特殊性,募集配套资
金还可用于:支付本次并购交易中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并购交易税费、人员安
置费用等并购整合费用;标的资产在建项目建设等。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公司
流动资金的比例不应超过交易作价的 25%;或者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
50%,构成借壳上市的,不超过 30%。”
首旅酒店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包含重大现金购买交易与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交易,两个交易同步推进,交易完成后首旅酒店将持有如家酒店集团 100%股
权。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在扣除本次重组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税费后将用于收购如
家酒店集团股权或置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预先投入的部分银行贷款,符合《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
关于募集资金用途的规定。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作
出了相应规定:
(1)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根据《合并协议》,本次重大现金购买中,首旅酒店拟以每股普通股 17.90
美元及每股 ADS(每股 ADS 为两股普通股)35.80 美元的现金对价收购如家酒
店集团非主要股东持有的如家酒店集团 65.13%股份,应在交割日或者交割日后,
将现金对价支付给本次重大现金购买的交易对方,交易总对价为 11.24 亿美元,
约合 71.78 亿元人民币。截至目前,依据相关交易安排,首旅酒店拟通过向银行
进行债务融资等方式支付本次重大现金购买的交易对价。
本次交易拟采用询价方式向不超过 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
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 3,873,273,518 元。因此,本次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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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符合相关规定。
(2)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
行政法规的规定
2009 年 12 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提出把旅游业培
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随后,国务
院陆续发布《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 年)》、《旅游法》,此后又发布了
《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 年 3 月,商务部发布了《商务部
关于加快住宿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2 年 2 月 16 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
展改革委、旅游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关
于金融支持旅游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 年 8 月 9 日,国务院发布了《关
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因此,本次配套募集资金的安排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并不涉及高能耗、
高污染行业。同时,本次配套募集资金的安排不存在违反国家关于土地管理方面
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
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
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本次配套募集资金未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
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亦未用于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
要业务的公司,符合相关规定。
(4)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
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安排实施后,首旅酒店的控股股东仍为首旅集团、实际控
制人仍为北京市国资委,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
未因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安排的实施而增加同业竞争。同时,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安
排实施后,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仍继续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
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5)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
专项账户
根据首旅酒店制定的《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
使用办法》,公司对募集资金存储制定了规定,明确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
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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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符合相关规定。
基于以上,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扣除本次重组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税费后,将
用于收购如家酒店集团股权或置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预先投入的部分银行贷
款,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募投项目。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金额及使用安排符合《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
见第 12 号》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等证监会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 《反馈意见》问题 10
申请材料显示,本次交易设置了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底价调整机制。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触发发行价格调整情形的条件、价格调整机制以及对本
次股份发行数量的影响。2)上述价格调整方案是否符合我会相关规定。3)上述
发行价格调整机制是否合理,履行的程序是否符合我会相关规定。4)目前是否
已经触发发行价格调整情形,及上市公司拟进行的调价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
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底价调整方案
根据《重组报告书》披露并经首旅酒店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 201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配套融资询价底价调价机制”具体方案为:在公
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公司
董事会可根据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走势,并经合法程序召开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告日为调价基准日),对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进行一次调整,
调整后的发行底价为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根据募集配套资金上限和发行底价计算,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所发行股份
数量不超过 246,862,556 股。若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公司董事会根
据股票二级市场价格走势作出对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进行调整的决议,并以
决议公告日作为调价基准日,对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进行一次
调整,则配套融资实际发行股数将超过 246,862,556 股,最终的发行数量将根据
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及本次配套融资的询价结果确定。
(二)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底价调整机制的合规性
1、在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
核准前,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走势,对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
底价进行一次调整,调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决议公告日。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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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
期的首日”和第十六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出现以下情况需要
重新召开董事会的,应当由董事会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一)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已过;(二)本次发行方案发生变化;(三)
其他对本次发行定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的规定。
2、调整后的发行底价为调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上述内容符合《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
因此,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底价调整机制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
(三)配套融资的价格调整机制的合理性及履行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1、配套融资的价格调整机制的合理性
根据首旅酒店的说明,上述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底价调整方案系为应
对资本市场表现变化等因素造成的公司股价波动对本次配套融资可能产生的不
利影响而引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扣除本次重组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税费后将用
于收购如家酒店集团股权或置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预先投入的部分银行贷款。
根据首旅酒店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所能作出的判断,在前期
证券市场大幅下跌以及近期股票二级市场价格走势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引入配套
融资的价格调整机制有利于降低本次配套融资发行失败的风险,有利于本次重大
资产重组的顺利实施及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从而保障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具有合理性。
2、配套融资价格调整机制履行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1)2015 年 12 月 6 日,首旅酒店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调整机制。
(2)2016 年 1 月 15 日,首旅酒店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调整机制。
综上,配套融资价格调整机制履行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四)目前是否已经触发发行价格调整情形,及上市公司拟进行的调价安排
自 2015 年 12 月 25 日重大资产重组复牌至 2016 年 3 月 25 日,上市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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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交易均价为 24.28 元/股。截至 2016 年 3 月 25 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为 21.88
元/股,与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底价 15.69 元/股相比,高出 39.45%。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复牌以来,上市公司股票二级
市场价格走势尚未发生低于上述发行底价的情形,目前上市公司没有调价安排。
基于以上,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底价调整方案内容明确,最终的
发行数量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及本次配套融资的询价结果确定;募集配套资
金发行底价调整机制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配套融资的价格调整机制有利于降低本次配套融资发
行失败的风险,有利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顺利实施及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从
而保障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具有合理性;配套融资价格调整机制已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
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复
牌以来,上市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走势尚未发生低于发行底价的情形,目前上
市公司没有调价安排。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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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签
署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肖 微
经办律师:
张宗珍
经办律师:
赵吉奎
2016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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