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机构简称:恒基达鑫
保荐代表人姓名:朱则亮 联系电话:0769-22119275
保荐代表人姓名:章启龙 联系电话:0769-22112922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
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 是,公司修订完善了《公司章程》,修订完
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 善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
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 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制度,
联交易制度) 并做了相应公告。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0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
是
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1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2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次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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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
无 不适用
行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
无 不适用
动
5.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
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 无 不适用
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
无 不适用
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
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
无 不适用
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未履行承诺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 的原因及解
承诺 决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珠海实友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友化工”)、
实际控制人王青运女士向本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主
要内容:(1)截止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并未以任何方式直接
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竞争的业务,并未拥有从事与发行人可能产
生同业竞争企业的任何股份、股权或在任何竞争企业有任何权益; 是 不适用
(2)承诺人将来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竞争的
业务,不会直接或间接投资、收购竞争企业,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
竞争企业提供任何业务上的帮助;(3)如上述承诺被证明未被遵守,
承诺人将向发行人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所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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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实友化工、实际控制人王青运女士向本公司出具了
《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承诺函》,主要内容:承诺人及承诺人所控制
的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如关联交易无法
是 不适用
避免,承诺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通
常的商业准则确定交易价格及其他交易条件,并按照关联交易公允
决策的程序履行批准手续,公允进行。
3.特定对象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
是 不适用
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4.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一)分配方式:公司可以
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
分红条件的,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二)公司进行现
金分红需同时满足的具体条件:1、公司当年未分配利润为正;2、
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3、审计机构对
公司当年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三)公司
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最近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可以
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董事会应该综合
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 是 不适用
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
应当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
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
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五)如果公司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
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
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
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
不适用
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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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不适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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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恒基达鑫国际化工仓储股份
有限公司 2015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朱则亮 章启龙
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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