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航: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3-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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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以及境内外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等规定,忠实履行职责,客观发表意见,充分发挥独立作用,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我们在2015年度履行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 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公司有4名独立董事,均为法律、财务、管理领域的专

业人士,独立董事人数超过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专业背

景条件和独立董事人数比例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独

立董事的简历如下:

付洋先生:66岁,曾任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

室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三、四、五届副会长,中国

人民大学法学院环境法法学研究中心客座教授。现任北京市

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员。2009年6月至2015年12月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

事。

杨育中先生:71岁,毕业于北京航空学院飞机设计与制

1

造专业。1999年7月至2006年7月任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

司常务副总经理,其间兼任中国航空研究院院长、中航商用

飞机有限公司董事长。2006年8月起任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

司顾问。2007年6月至2009年12月任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2007年12月至2014年6月任中国南车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2009年12月起兼任中国中材集团

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11年5月至2015年5月任本公司独立非

执行董事。

潘晓江先生:63岁,清华大学管理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副处长,中国

注册会计师协会副处长,财政部世界银行司副处长、处长、

副司长,财政部国际司副司长,2000年7月任中国银行监事

会专职监事、监事会办公室副主任,2001年11月任中国银行

监事会专职监事、监事会办公室主任,2003年7月任中国农

业银行监事会专职监事、监事会办公室主任,2009年1月至

2012年1月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监事、监

事会办公室主任,2012年3月至2013年1月任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党委第五巡视组组长。2013年5月至2015年5月任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3年10月至今任本公司独立

非执行董事。

杜志强先生:64岁,持有伦敦大学帝国理工学院机械工

程学一级荣誉学士学位及史丹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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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任和记黄埔(中国)有限公司投资项目部经理,1981

年任和记黄埔(中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1999年至2005

年任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2000年至

2011年曾任深圳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现任和记黄

埔(中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和黄中国医药科技有限公

司主席,广州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飞机服

务有限公司董事、北京长城饭店公司董事长、和记黄埔(中

国)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和黄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董事

长、白云山和记黄埔中药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和黄药业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及上海和黄白猫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年10

月至今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许汉忠先生:66岁,持有香港中文大学理学士学位。1975

年加入国泰航空公司任香港及海外多个管理职位,1990年至

1992年任港龙航空企划及国际事务总经理,1992年任太古

(中国)驻北京首席代表,1994年至1997年任香港华民航空

公司总裁,1997年至2006年任港龙航空行政总裁,2007年2

月至2014年7月任香港机场管理局行政总裁。许先生两度获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委任为大珠三角商务委员会委员,并曾担

任香港特区政府策略发展委员会委员、香港特区政府航空发

展咨询委员会成员、香港旅游发展局成员等职。许先生现任

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香港总商会理事会理事,2006年7月

许先生获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委任为太平绅士。2015年5月至

3

今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李大进先生:57岁,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专业。现任北

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律师。1982年开始任

执业律师,1994年首批获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曾任第

六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第七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会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目

前还担任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北京市人大常委

会立法咨询专家顾问、最高人民法院特邀监督员、公安部特

邀监督员、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客座教授、清华大学法学

院法律硕士联合导师、西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等职务。2015

年12月至今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杨育中先生于2014年11月24日向董事会递交辞呈,因年

龄原因辞去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2015年5月22日公司召开

2014年周年股东大会,选举许汉忠先生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

事,杨育中先生不再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付洋先生于

2015年6月16日向董事会递交辞呈,因工作原因辞去独立非

执行董事职务。2015年12月22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选举李大进先生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付洋先

生不再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

按照境内外上市规则的要求,公司独立董事已向公司递

交了独立性声明,确认了独立董事执业的独立地位。目前公

司的独立董事为潘晓江先生、杜志强先生、许汉忠先生、李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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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先生。

二、独立董事出席会议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始终坚持勤勉务实和诚实负责的原

则,积极参加各次董事会会议,出席股东大会和主持召开董

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在会议召开前,我们对公司提供的

资料进行认真审阅并根据需要听取公司相关部门的汇报,为

董事会的议事和决策充分准备;在董事会会议上,我们严谨

地审议每项议案,发挥经验和专业知识方面的优势,积极参

与讨论并提出建议,客观发表独立意见。

2015年度,公司召开了2次股东大会、11次董事会、8次

审计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和2次管理人员培养及薪酬委员会会

议,我们出席会议的情况如下:

备注:付洋先生因公务未能亲自出席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二十二次会议,

分别委托授权独立董事杨育中先生、潘晓江先生代为出席,并就会议所议事项进

行赞成意见表决。

审计和风险管理 管理人员培养及

股东大会 董事会

姓名 委员会 薪酬委员会

出席/应出席 应出席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出席/应出席 出席/应出席

付 洋 1/2 11 9 2 8/8 2/2

杨育中 — 5 5 0 不适用 不适用

潘晓江 2/2 11 11 0 8/8 2/2

杜志强 2/2 11 11 0 不适用 2/2

许汉忠 1/1 6 6 0 不适用 不适用

李大进 — — — — — —

5

此外,我们还通过列席公司年度和半年度工作会议、听

取专项汇报以及审阅公司定期发送的资料等渠道,深入了解

公司生产运行、财务运作、服务保障等情况,对公司战略发

展、风险控制和规范经营等提出了多项建议,较好地发挥了

独立董事的专业优势,对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和公司的规范运

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2015 年度报告履职情况

在公司 2015 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我们认真履行职责,

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审计之前,专门召开专门的年度报告沟通会

议,全面听取公司财务部、年审会计师汇报 2015 年度财务报

表编制过程中关注的重大事项以及审计工作重点及审计计划,

并对公司审计前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议。期间,我们督促年审

会计师在保证审计工作质量的前提下按照约定时限提交审计

报告,保证公司年审各阶段工作的有序开展与及时完成。在年

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我们对公司财务报告初稿进行

了审阅并形成书面意见,最后在 2016 年 3 月 30 日董事会上审

议通过了公司 2015 年度报告及财务报告。

四、参加董事长召集的无管理层在场的会谈

按照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要求,本年度董事长再次与非

执行董事召开无管理层在场的会谈。我们在会上积极发言,

对公司的内控与风险管理、服务、营销与常旅客计划、北京

第二机场挑战等事项发表了意见,并提出建议。董事长非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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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我们的意见和建议,批示公司管理层进行研究并落实执

行。

五、参加监管培训,提升履职能力

在积极履行职责的同时,我们独立董事也非常注重加强自

身建设,积极参加监管机构举办的培训,掌握最新监管政策法

规,持续提升履职能力。本年度,潘晓江先生参加了上海证券

交易所2015年独立董事后续培训;许汉忠先生参加了上海证券

交易所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六、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本年度,我们对以下事项进行了重点关注,对相关事项

的决策、执行及披露情况的合法合规性做出了独立客观判断,

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为:

(一)关联交易情况

我们对公司与中国航空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航

空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分别签署《金

融财务服务框架协议》,公司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及其专业

公司签署2016-2018年持续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及申请相关年

度交易上限以及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

业务往来,属于正当的商业行为。本着公平交易的原则,以

合同的方式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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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内容符合商业惯例。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均回避表决,表

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权益的行为。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我们审核了公司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情况,

通过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此外,

我们重点关注了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

核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

况。

(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年度,公司启动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我们审阅

了公司前次A股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本

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认真核查后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不存在违规的情形。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

司的综合经营能力,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

(四)董事提名以及聘任情况

本年度,针对杨育中先生和付洋先生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的情况,公司严格履行管理人员培养及薪酬委员会审查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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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候选人、董事会提名、监管机构报备和股东大会审批程

序,选举许汉忠先生和李大进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名和审议程序进行了认真审

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提名和聘任的董事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

(五)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本年度,我们对公司续聘毕马威和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

务所为公司2015年度国际和国内审计师及聘任毕马威华振

会计师事务所为2015年度内控审计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续聘毕马威和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六)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现金分红情况

本年度,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15-2017)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我们认为回报规划能够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能够切实地保护公司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同时我们对公司2015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在保持自身持续稳健发

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建立了持续、稳定

的分红政策,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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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七)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

规则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第二次修

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第二次修订)》及《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公司

对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

我们认为,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

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充分

重视公司股东的合理要求和意见,能切实地保护公司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八)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2015年度,公司编制及披露了四份定期报告(含财务报

告)和52份境内临时公告。我们对公司2015年的信息披露情

况进行了监督,认为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了“公开、公正、公平”

的原则,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信

息披露指引》等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九)内部控制的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监管要求,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稳步

推进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本年度,我们审议了公司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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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评价报告以及内控审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认为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情况。

(十)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由 12 名董事组

成,其中非执行董事 6 名,执行董事 2 名,独立董事 4 名,

人数和人员构成符合法律、法规要求。2015 年度,董事会及

各专门委员会均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

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议事,运作积极有效。

2016年,我们将继续秉承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以及

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密切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

及管理层之间的沟通,持续关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以及信

息披露等重要事项,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特此报告。

付 洋(2015 年 12 月 22 日离任)

杨育中(2015 年 5 月 22 日离任)

潘晓江

杜志强

许汉忠

李大进

2016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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