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 2015 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神思电子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炳全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保荐代表人姓名:解刚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0次
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是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2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1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是
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无
况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3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不适用
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持续督导小组根据相关规定建立了保
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5 年 8 月 17 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1、进一步加强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
高管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
创业板信息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的学习。
2、招商证券培训人员按照《证券法》 、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
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规,结
合神思电子的董监高的人员情况,拟
定了本次培训的主要内容和培训方
式,并认真准备了培训课件。
1、禁止的交易行为。
2、董监高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3、近期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
增持及减持本公司股票的通知。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无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无 无
执行
3.“三会”运作 无 无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无 无
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无
6.关联交易 无 无
7.对外担保 无 无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无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无 无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无 无
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无 无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 否 未履行承诺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 行 的原因及解
承诺 决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山东神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山东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前述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
是 不适用
低于发行价,减持后持股比例不低于届时发行人总股本
的 30%。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继春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本人间接持有的发 是 不适用
行人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山东神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关华建、赵爱波、陈德
展、宋弋希、孙祯祥、王伟、马锐、李冰、刘蕾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是 不适用
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公司股东北京同晟达信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济南
优耐特投资有限公司、天津清瑞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李连刚、王廷山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是 不适用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企
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
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作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同晟达信、济南优耐特和
天津清瑞承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按照
市场价格进行减持。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应
是 不适用
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同晟达信同时承诺:锁定期满后 12 个月内,减持发行人
股份比例不超过本企业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60%,锁定期
是 不适用
满后 24 个月内,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比例不超过本企
业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90%。
天津清瑞同时承诺: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减持发行人
是 不适用
股份比例不超过本企业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100%。
济南优耐特同时承诺:锁定期满后 12 个月内,减持发行
人股份比例不超过本公司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40%,锁定
是 不适用
期满后 24 个月内,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比例不超过本
公司所持有发行人股份的 80%。
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王继春、关华建、宋
弋希、陈德展、姜进、王伟、夏伟、赵爱波、孙建伟、
王廷山做出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本公司股
份的百分之二十五,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所持公司股份。在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 是 不适用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
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的王继春、关华建、宋弋希、陈德展、姜进、王伟、
王廷山承诺: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发行价;
是 不适用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发行人控股股东神思投资出具承诺:发行人股票首次公
开发行并上市后,当发行人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由 是 不适用
其对发行人股份进行增持。
非独立董事王继春、关华建、宋弋希、陈德展、姜进、
王伟,高级管理人员焦静、王廷山出具承诺:当公司股 是 不适用
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上述人员将对公司股份进行增持。
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且保证公司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是 不适用
当公司股价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
将会按照相关条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控股股东关于招股说明书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等情况的承诺: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是 不适用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神思投资将依法购回已转让
的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原
限售股份”)。神思投资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 3 个交易日
内启动购回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
易方式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依据发行价
格与二级市场价格孰高原则确定。若神思投资购回已转
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神思投资将依法
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神思投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神思投资自愿接受
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
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关于招股说明书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等情况的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
行的全部新股。
3、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3 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
是 不适用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并
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
施;回购价格依据发行价格与二级市场价格孰高原则确
定。
4、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
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
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股本及净资产规模
将有大幅增加,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投
入周期,募集资金产生的经济效益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和
不确定性,这些因素可能会在短期内影响本公司的每股
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形成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是 不适用
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公司承诺,将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采取如下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
报:
1、强化和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提升募集资金的利用效
率。本公司承诺:(1)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
位后,将在募集资金的使用、核算、风险防范等方面强
化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严格依照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科学、合理地投入使用;(2)将
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签订和执行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保证依法、合规、规范地使用募
集资金;(3)在符合上述募集资金管理要求的基础上,
本公司将结合当时的市场状况、资产价格、资金成本等
多种因素,对募集资金使用的进度方案开展进一步科学
规划,以最大限度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2、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本公司承诺:在
募集资金到位前,本公司将牢牢把握市场契机,视项目
具体需要而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先期以部分自有资金投入
项目建设等措施进行积极布局;募集资金到位后,在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规定的前提下,并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规范、科学、
合理运用的基础上,尽最大可能地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建设进度,力求加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期
经济效益。
3、进一步推进技术创新,加强品牌建设和管理,提升公
司的核心竞争力。本公司承诺:(1)将依托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契机,进一
步推动技术创新,提升公司的研发创新能力;(2)同时,
借助技术创新、产品升级,深度开展自身品牌建设和管
理,有效提升本公司在行业内的影响力,着力打造公司
的品牌价值和核心竞争力。
4、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公
司承诺:将依照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分
红回报规划的相关内容,积极推进实施持续、稳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在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发展规划需要,紧
密结合公司发展阶段、经营状况并充分考虑投资者利润
分配意愿的基础上,不断优化对投资者的回报机制,确
保及时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
为了避免损害公司及其它股东利益,本公司控股股东神
思投资及实际控制人王继春先生向公司出具了《避免同
是 不适用
业竞争承诺函》,控股股东神思投资向公司出具《关联交
易承诺书》。
发行人控股股东神思投资承诺:若发行人被追溯到任何
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需为
员工补缴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以及受到主管部门
处罚,或任何利益相关方以任何方式提出权利要求且该
是 不适用
等要求获主管部门支持,本公司将全额承担相关补缴、
处罚款项,对利益相关方的赔偿或补偿款项,以及发行
人因此所支付的相关费用。如违反相应承诺,发行人可
从对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中扣除相关金额。
为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神思投
资及实际控制人王继春已向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
的承诺函》,承诺:“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公司/
人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
合伙企业或组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
何对发行人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发行人存在
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
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
核心技术人员。二、公司/人承诺,公司/人在作为神思
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公司/人保证将采取
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公司/人、公司/人拥有控制权
的其他公司、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及公司/人的关联企
业,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
的、对发行人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并
且保证不进行其他任何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的活动。三、公司/人承诺,公司/人在作为神思股份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凡公司/人及公司/人所控制
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
入股任何可能会与神思股份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
公司/人将按照神思股份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神
思股份,由神思股份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
涉及的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神思股份存在同业竞争。
四、公司/人承诺,如果公司/人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并
造成神思股份经济损失的,公司/人将赔偿神思股份因此
受到的全部损失。”
控股股东神思投资出具《关联交易承诺书》,承诺如下:
(1)公司将善意履行作为发行人股东的义务,充分尊重
发行人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发行人独立经营、自主决
策。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公司法以及发行人的公司章程
规定,促使经公司提名的发行人董事依法履行其应尽的
诚信和勤勉责任。
(2)保证公司以及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或者其他
企业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公司控制的企业”),今后
原则上不与发行人发生关联交易。如果发行人在今后的
经营活动中必须与公司或公司控制的企业发生不可避免 是 不适用
的关联交易,公司将促使此等交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发行人的章程和有关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并按
照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且保证公司及公司控制的企业
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发行人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
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并且保证不利用股东地位,
就发行人与公司或公司控制的企业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
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发行人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
出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
(3)保证公司及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其
与发行人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公司及公司控制的
企业将不会向发行人谋求任何超出该等协议规定以外的
利益或收益。
(4)如违反上述承诺给神思股份造成损失,公司将向神
思股份作出赔偿。
为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公司承诺:在募
集资金到位前,本公司将牢牢把握市场契机,视项目具
体需要而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先期以部分自有资金投入项
目建设等措施进行积极布局;募集资金到位后,在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是 不适用
规定的前提下,并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规范、科学、合
理运用的基础上,尽最大可能地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建设进度,力求加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期经
济效益。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不适用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炳全
解 刚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