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审议 2015 年度董事会相关审议案的
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依据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法》、《公司章程》、及
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
的内容与格式》(2015 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基于
独立的立场对公司 2016 年 3 月 29 日审议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15 年度实现净利润
14,713,081.59 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419,273,319.95 元,本年度可供股东
分配利润-404,560,238.36,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的规定,拟
定 2015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不分红利,不送股,也不
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公司实际发展情况,我们对董事会提出的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无异
议,同意将《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公司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及支付 2015 年度审计报酬的独立意
见
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专门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
并具有较强专业实力和上市公司审计执业经验的审计机构。 众环海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 2015 年度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严格遵循审计
职业道德规范,恪尽职守,并能按照约定的进度,高质量的完成了审计工作。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具体审计费用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与
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商议后确定。 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依据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法》、《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的反映
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运行情况,公司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
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且能够有效、规范的运行。
4、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控股
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
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5、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向大股东
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向大股东园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捌
佰玖拾肆万元整(894.00 万元)用于偿还烟台光大银行的借款事宜,完成协议书
的履约责任。我们在事前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了详尽了解,且公
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八也针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故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召开程序及本关联交易事项的审
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对公司后续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有积极的促进作
用。
6、《关于预计公司 2016 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议案》,本次交易预计总
金额人民币 300 万元,本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自愿的原则,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关联交易未损害公司
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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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学军 彭金友 李增学
烟台园城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