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联达:公司章程(2016年3月)

来源:深交所 2016-03-31 17: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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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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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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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并于2007年12月28日在

北 京 市 工 商行政管 理局注册 登记,取 得企业法 人营业执 照,营业 执照号为

110108004559577。

第三条 公司于2010年4月2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万股,于2010年5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中文名称: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LODON COMPANY LIMITE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东区 13 号楼

邮政编码:10019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1,936.1939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可以依

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

司章程起诉公司;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

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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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就职工聘用和解聘、劳动报

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制度作出除日常正常调整之外的其

他重大且非正常的调整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高级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引领全球建设领域信息化的发展,为推动社会

的进步与繁荣做出杰出贡献。以用户为中心,创造价值,追求卓越,实现共赢。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为互联网络信息服

务(除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内容;含利用自有

网站发布网络广告)、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呼叫中心业务。一般经营项目为

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电子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计算机维修;基础软件服

务;应用软件服务;数据处理;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

术服务、技术培训;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征信服务;建筑工程项

目管理;房地产咨询;出租办公用房;批发、零售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建筑材

料、电子产品、文化用品(不含行政许可的项目)、计算机硬件及外围设备、体

育用品、纺织品、服装、日用品、工艺礼品、家用电器、图书、报刊、文具用品、

仪器仪表、装饰材料、通讯设备;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技术进出口、

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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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分别为:刁志中、涂建华、陈晓红、王金洪、邱世

勋、王晓芳、安景合,于公司设立时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股东名称 认购股份数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刁志中 15,532,840 净资产折股 2007 年 10 月 31 日

涂建华 15,532,840 净资产折股 2007 年 10 月 31 日

陈晓红 15,532,840 净资产折股 2007 年 10 月 31 日

王金洪 7,766,420 净资产折股 2007 年 10 月 31 日

邱世勋 5,175,370 净资产折股 2007 年 10 月 31 日

王晓芳 4,313,930 净资产折股 2007 年 10 月 31 日

安景合 3,445,760 净资产折股 2007 年 10 月 31 日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11,936.1939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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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此项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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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

例不得超过 50%。

第三十条 当公司面临恶意收购情况时,连续 180 日单独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采取或以书面形式要求董事会采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虽未规定于

本章程但法律、行政法规未予禁止的且不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反收购措施;

董事会接到该书面文件后应立即采取和实施反收购措施。董事会采取和实施反收

购措施后,应当立即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作出公开说明。

(一)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是指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收购方有义务告知本公司董事会相关收购行为但其未告知公司董事会的收购以

及收购行为不被公司董事会认可的其他收购(恶意收购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

市场举牌、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公司股份、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受让公司股权、通过

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公司股份等),其中收购方有义务告知本公司董事会相

关收购行为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

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

通知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

前述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后,通

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

者减少 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通知公司。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 2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

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

到或者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编制权益变

动报告书、通知公司,并予公告;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作出报告、公告前,

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

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后,其拥有

权益的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 5%的,应当依

照前款规定通知本公司。

3、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

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前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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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义务。

如对于一项收购是否属于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情形存在分歧,公司董事会有

权就此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除非事后相关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终审撤销

或认定无效,经董事会决议做出的认定为判断一项收购是否构成本章程所述恶意

收购的最终依据。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未来就“恶意收购”作出明确界定的,则本章

程下定义的恶意收购的范围按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调整。

(二)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持续稳定,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及

长远利益,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董事会可自主采取的反收购措施包括

但不限于:

1、针对公司收购方按照本章程的要求向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未来 12 个月内增

持、收购及其他后续安排的资料,做出讨论分析,提出分析结果和应对措施,并

在适当情况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确认;

2、从公司长远利益考虑,董事会在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情况下为公司选择

其他收购者,以阻止恶意收购者对公司的收购;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采取可能对本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适

当调整以降低恶意收购者的持股比例或增加收购难度的行动;

4、采取以阻止恶意收购者实施收购为目标的包括对抗性反向收购、法律诉讼

策略等在内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反收购行动。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

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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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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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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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

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

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

外);

(八)审议批准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九)审议批准虽未达到前述第(八)项标准、但参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事项;

(十)审议批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规定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各项交易;

(十一)审议批准下列贷款或授信申请事项:

1、单笔贷款金额或授信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30%以上的贷

款;

2、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申请贷款金额或授信额度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50%以后申请的任何贷款或授信额度。

公司资产抵押为公司银行借款/授信提供担保的,资产抵押审议权限按贷款审

议权限执行;资产抵押为公司附属公司的借款/授信提供担保的,资产抵押审议权

限按对外担保审议权限执行。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公司募集资金用途;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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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八)修改公司章程;

(十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规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为股东提供其它参会方式。股东通过其它方式参

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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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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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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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收购方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关于出售公司资

产进行或收购其他资产等议案时,应在议案中对于出售、收购资产的基本情况、

交易发生的必要性、定价方式及其合理性、收购或出售资产的后续安排以及该次

交易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等事项做出充分的分析及说明,并提供全部相关

资料。提案所披露信息不完整或不充分的,或者提案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不足以支

撑提案内所包含相关信息的,应由召集人负责告知提案人并由提案人2日内修改

完善后重新提出。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

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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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16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

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

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17

第七十条 公司可以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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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聘任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需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八)公司的重大对外投资、重大合同订立、资产租赁事项;

(九)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变更公司募集资金用途;

(十一)需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申请贷款、授信事项;

(十二)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发行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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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参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

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事项;

(七)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八)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收购方为实施恶意收购而提交的关于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

租出资产、赠与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对外担保或抵押、

提供财务资助、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等)、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议案时,应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股份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

说明。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规定的“提

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

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

20

一百一十五条标准的,适用第四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

本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四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累计计算范围。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八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累积投票制具体按照如下方式

操作:

(一)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含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采取累积投票制;

(二) 董事和独立董事分别选举;

(三) 与会股东所持每一股份的表决权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

权;

(四) 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权集中给一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也可

以分散投给数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五) 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

数的乘积为有效投票权总数;

21

(六) 股东对单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合计不超过其持有的

有效投票权总数;

(七) 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监事

人数为限,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监事。

(八) 当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或监事得票相同,且造成当选董事或

监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或监事人数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

事或监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重新进行选

举。

(九) 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监事,若经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

无法达到拟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 当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则已选举的董

事或监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

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细则决定当选的董事或监事。

(2) 经过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

事或监事人数,原任董事或监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应在十五

天内开会,再次召集股东大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前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或监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

应推迟到新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人数方可

就任。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22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为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次日。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23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担任与公司业务有竞争性的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或虽不担任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为前述公司的控股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保证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经营

的稳定性,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以上与公

司目前(经营、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管理经验,以及与其履行董事职责相适应的

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

董事候选人需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

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24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在董事会成员中由单一股东或

者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提名的董事人数不超过半数。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董事不得为拟实施或正在实施恶意收购公司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及其收

购行为提供任何形式的有损公司或股东合法权益的便利或帮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25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并在辞职后 1 年

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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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

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

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

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为保持公司经

营决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并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在恶意收购的情况下,

新改组或换届的董事会成员应至少有 2/3 以上的原董事会成员继续留任。

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

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一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第一百一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一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27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一百一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一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

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审议批准交易金额在如下区间的关联交易,下限:300 万元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二者孰高(下限含本数),上限:3000 万元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二者孰高(上限不含本数);

(九)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以内的事项,但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事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购买、出售资产事项,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批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规定需予以披

露但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各项交易;

(十一)审议批准达到如下标准且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贷款、

授信申请事项:

1、单笔贷款金额或授信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0%以上的贷

款;

2、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申请贷款金额或授信额度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30%以后申请的贷款或授信额度。

公司资产抵押为公司银行借款/授信提供担保的,资产抵押审议权限按贷款

审议权限执行;资产抵押为公司附属公司的借款/授信提供担保的,资产抵押审

议权限按对外担保审议权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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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审议批准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决定公司的年度发展计划、生产经营计划;

(十四)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高级副总裁、财务总监,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五)决定设立相应的董事会工作机构,及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六)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七)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八)向股东大会提出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九)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及检查总裁的工作;

(二十)在发生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采取本章程规定以及虽未规定于本

章程但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反收购措施;

(二十一)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按前述权限履行职责时,如遇法律明确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可以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

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九章规定需予以披露但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各项交易,董事会应

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任职满两届的董事担任,

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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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审议批准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

如董事长与该关联交易存在利害关系的,则该项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

(八)批准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贷款、授信及该等贷

款、授信相关资产抵押事项;

(九)批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本章程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交易(交易类型按《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确定)(上市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 万元。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

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三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亦为书面通知,且

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30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事项,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书面投票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电话会议、视

频会议或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31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总裁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高级副总

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高级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32

(五)制订公司具体规章;

(六)批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章程无需提交公司董

事长、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交易(交易类型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第九章确定)(上市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日常经营合同;

(八)提请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副总裁及财务总监;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十)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七条 总裁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八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前述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高级副总裁、财务总监由总裁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高级副总裁协助总裁工作。高级副总裁的职权由总裁工作细则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3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34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35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八条 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

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36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供分配

利润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

累计未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并保

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

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

的 10%,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 30%。

特殊情况是指:

1、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2、当年每股收益低于 0.1 元人民币;

3、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为负;

4、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未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37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

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

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

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财务负责人拟订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

议。

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

通过。

(二)公司因前述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

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

体上予以披露。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

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

络投票方式。

38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

聘。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60 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

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39

(三)以传真方式送出;

(四)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五)以公告方式进行;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

电子邮件、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

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

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书面传真送出的,以公司传真机输出

的完成发送报告上所载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以电

子邮件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

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人

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40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1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42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43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

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二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零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零六条 除有特别指明的情况,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都含本

数;“以下”、“不满”、“超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44

会议事规则。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2016年3月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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