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字[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字[2005]120 号)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对外担保情况进行
了认真核查,出具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2015 年,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福建省福能龙安热电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贷款提供
50,000 万元额度的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上述担保事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履行了决策审批
和信息披露程序。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为福建省福能龙安热电有限公司提供连
带保证责任担保的余额为零。
2、2015 年度,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所属企业、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
提供担保的情况。
我们认为:2015 年度,公司严格执行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外担保的有
关规定,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发生。
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宁、许萍、吴玉姜
2016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