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公司《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遵
循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林金本先生、
黄友星先生和程元怀先生对该议案回避表决,该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合法、规范、公
平,我们同意公司《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
议案》。
二、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公司《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是在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客观情况,并征求中
小投资者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2015年-2017
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
公司《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三、关于《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我们认为:在2015年度,公司按照监管要求建立、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依
据相关的内控制度,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进行内部监督跟踪,形成合理有效的
内控体系,确保公司、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在内控体系下健康、稳定运行。公司出具
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比较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目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的实际情况,
内部控制体系总体上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不存在重大缺陷。
我们同意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上海市财政局授予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
书,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授予的执行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审计人员恪尽职守,遵循独立、
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完成公司 2015 年度
审计工作,我们同意继续聘请该所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
制审计机构。同时,考虑公司的规模及审计工作量,我们认为支付给该所的 2015 年度
审计费用是合理的。
五、关于2015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考核评价和年薪确定情况的议案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严格审查了公司2015年度的经营成果和当年公司高管人
员绩效年薪考核评价结果,认为高管人员的薪酬分配符合公司相关制度,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2015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考核评价和年薪确定情况
的议案》。
六、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公司《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并结合公
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我们同意《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七、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安全和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进度安排情况下,公司利用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且符合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
意《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八、关于明确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时控股股东解决同业竞争部分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
公司控股股东福建省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明确其在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时解决同
业竞争部分承诺的履行期限,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议案的审议和表
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关于明确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时控股股东解决同业竞争部分承诺履行期限的议案》。
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 宁、许 萍、吴玉姜
2016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