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六届六次董事会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
[2001]102 号)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作为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我们严格履行诚实、勤勉、独立的工作职责,就公司六届六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审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5 年度公司本体(母公司
口径)实现净利润 206,010,415.15 元,扣除已为股东分配利润 148,030,838.96
元 , 本 期 提 取 法 定 盈 余 公 积 20,601,041.52 元 , 加 年 初 未 分 配 利 润
599,811,810.59 元,期末可供上市公司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637,190,345.26 元。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总股本 1,850,385,487 股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8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48,030,838.96
元,占公司 2015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5.88%。剩余未分配利润
结转下一年度。2015 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
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公司规模、发展阶段和经营能力相适应,兼顾了公
司和股东的利益,充分体现了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意将本预案提交公
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董事会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
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
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内控有效。
三、关于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 2016 年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日常关联交易2016年度预计情况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
要所发生的,是必要的、有利的。相关协议的签署遵循了一般商业原则,交易定
价公允、合理,充分体现了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的交易原则。关联交易的表
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及关联
股东应就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回避。
四、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了解,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拥有证券、期货相关执业资格,
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执业经验,在公司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能坚持独立审计原
则,未发现该所相关工作人员有损职业道德的行为。公司续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
同意续聘中喜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
五、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了解,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拥有证券、期货相关执业资格,
具有较为丰富的上市公司执业经验,在内控审计过程中,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出具的内控审计报告客观、公正,符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我们同意续聘中喜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的内
部控制审计机构。
六、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5 年度严格执行了现有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及有关考核激励规定,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李晓春、张文雷、杨贵鹏、苏严、郑瑞志
2016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