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百集团: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3-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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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5 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严格按照

《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独立董

事制度》相关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现将 2015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为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

一,且均为会计、经济和法律领域的专业人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人数

比例和专业配置的要求,保证了董事会决策的独立性。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

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我们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

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独立董事

本年度应参加 亲自出 委托出 是否连续两次 任期内股东大

姓 名 出席次数

董事会次数 席次数 席次数 未参加会议 会召开次数

顾琍琍 4 3 1 否 3 3

洪 波 4 4 0 否 3 2

陈珠明 4 3 1 否 3 2

报告期内,我们均能按时出席会议,充分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会前认真审阅议案资料并对

相关议案背景资料进行了解,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对董事会议案提出合理化的意见或建议,

为公司董事会科学合理决策发挥积极作用。

(二)在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我们同时作为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成员,严格按照《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

要求,在各自任职范围内,召集和出席相关会议,以认真负责、勤勉诚信的态度忠实履行职责,

在公司内控建设、选聘审计机构等方面提供了重要的咨询意见和建议,有效提高公司董事会的决

策效率。

(三)现场工作情况

2015 年度,我们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与公司审计机构就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进行了充

分的沟通,确保审计报告全面反映公司真实情况。此外,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我们利用

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及其他时间对公司主要门店进行实地考察,重点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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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决议执行情况及投资项目等相关事项进行检查,并通过电话或邮件,与公司的内部董事、管理

层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持续关注公司在媒体、网络上披露的重要信息,及时掌握公司

信息披露情况,同时也密切关注媒体、网络上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

对公司的影响。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一)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针对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我们在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上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公司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经营所需,有利于交易双方获得合理的经济效益;

该项日常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且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1.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我们就公司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审核并说明如下: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子公司担保余额为 12,800 万元,系公司为控股子公司 12,800 万元银行贷款提

供的信用担保。除上述情况之外,公司不存在为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

业及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能够严格执行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未发生公司为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事项

公司年度担保额度系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为申请年度综合授信所互相提供的担保,风险可控,不会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年度担保额度能够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的经营发展

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利益需求;且该担保预计事项已经我们事前认可,审议、决策程序均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要求。

3.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我们对

本项议案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担保事项系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风险可控,且可满足福安东百广场项目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发展要求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因此,我

们一致同意本次担保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关于公司续聘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

审计机构事项,该事项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审

计机构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能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且其 2014 年度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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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能够按照独立审计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行准则,顺利完成公司的审计工作,同

意公司继续聘请其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关于年度利润分配事项

关于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长远发展资金

需求及股东利益,能够保障股东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预案制定过程中,公司充分

听取了广大投资者的意见,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要求。

(五)关于投资事项

1.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使用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的议案》,我们认为:在保障公司正常运营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购买金融机

构短期保本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且相关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2.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同意公司购买百华大厦部分房产的议案》,

我们对本项议案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交易价格以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值为依据,并经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公

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审议及决策程序合法、合

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购买事项。

(六)关于募集资金事项

公司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募集的资金于 2015 年 3 月到账,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我们认为:在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

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

资效益,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该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合

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未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相关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置换时间距离募

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因此,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七)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转销长期待摊费用

等事项的议案》、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对母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我们均认为,公

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转销长期待摊费用事项符合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能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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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

本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八)关于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审议的《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此次

会计估计变更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的,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更客观

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九)关于信息披露年度执行情况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的规定,对达到披露要求的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披露。2015 年度,公司共披露 62 份临时公告、4 份

定期报告。

(十)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监管要求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加强内控规范的执行和落实,在强化

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对公司的关键业务流程、关键控制环节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

自我评价,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提高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运作效率,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公司董

事会出具的《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执行情况。

(十一)其他事项

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同意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我们认为:

该事项符合《公司法》及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优化债

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保障公司业务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

致同意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事项。

四、总体评价及建议

2015 年度,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严格按照监管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

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充分发挥独立作用,推动公司治理结构

完善与优化,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16 年,我们将继续秉

承诚信、勤勉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

加强学习,提升专业水平和决策能力,认真、忠实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好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最后,对公司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我们 2015 年度工作中给予的协助和积极配

合,表示衷心的感谢!

独立董事: 顾琍琍 洪 波 陈珠明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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