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文件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拟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地事前审核,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事项
公司此次年度担保额度均系公司与控股子公司间、各控股子公司间为申请年度综合授信所互
相提供的担保,该担保事项可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的经营发展需求,有利于增强公司融资能力,并
降低财务费用;且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鉴于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对公司经营
情况及财务状况较为了解,且该所能够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实施审计工作,遵循独
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 2015 年度各项审计工作,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继
续聘请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预
算审计费用 130 万元,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顾琍琍 洪 波 陈珠明
2016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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