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翼科技: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3-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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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上司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事前审查,发表如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在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能够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双

方合同中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为公司出具的《2015年度审计报告》真实、准确

地反映了公司2015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状况。为保持公司财务

报表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2016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并请董事会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6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根据2016年度日常经营活动的需要对当年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预估,所

预计的关联交易均是因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与关联方产生的正常业务往来而发

生,有利于公司拓展业务、增加业务收入,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客观公允,没有损

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及规范运作的问题。本次关

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上述日常

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调整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的事前认

可意见

1、公司本次调整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市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

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中,夏传武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聚睿投资系夏传武先生与公司部分管理层

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全部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业务骨

干。因此,上述发行对象参与认购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我们认为夏传武先生和聚睿投资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表明公司

实际控制人、管理层以及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公司未来的良好预期及对公司

长期发展的支持,有利于保障公司的稳健持续发展,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4、我们同意本次公司调整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等

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调整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有

关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同时,本次调整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

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亦将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需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盖章页)

独立董事签署:

张学斌

王艳梅

易庆国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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