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2、3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 、列入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任职资格。
二、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三、列入本次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2、3 号》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监事同意《关于审核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
监事签字:
肖勇 孙大洪 赵慧侠 张安国 罗艳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