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 2015 年度拟不进行现金分红的专项说明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 2015 年度拟不进行现金分红的专项说明
一、公司 2015 年度可供分配利润情况和利润分配预案
1、公司 2015 年度可供分配利润情况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15 年年初未分配利润
为 314,202,192.88 元 , 2015 年 度 实 现 归 属 于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为
-54,229,745.00 元,其中母公司实现净利润 24,803,836.96 元。根据《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 2015 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的 10%提取法定公
积金 2,480,383.70 元,母公司年末累计可共分配利润为 336,525,646.14 元。
2、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015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未分配利润结
转至下一年度。
二、公司 2015 年度拟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
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
下条件:(一)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
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二)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
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
的审计报告,公司 2015 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54,229,745.00 元,每股收益
为-0.11 元,不满足上述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因此公司 2015 年度不进行利润
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的,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自上市以来一直实行持续、稳
定的股利分配政策,鉴于公司 2015 年度不满足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六条规
定的现金分红条件,基于独立判断,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该预案符
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对该预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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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及使用计划
公司未分配的利润将全部用于公司运营及发展。
今后,公司将持续重视对股东和投资者的回报,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
法》、公司《章程》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综合考虑与利润分配相关的各种因素,
积极履行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与股东、投资者共享公司成长和发展的成果。
特此说明。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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