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Jiangsu Gongzheng Tiany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S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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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苏公W(2016)E1163号
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江苏常宝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宝股份)
董事会《关于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涉及的2015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进行了鉴证。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
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常宝股份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发
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
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
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
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设
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
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
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
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鉴证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
风险。
四、鉴证意见
我们认为,常宝股份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规定的标准于2015
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五、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常宝股份 2015 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不得用做任何其
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常宝股份 2015 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
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戴伟忠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李 渊
中国无锡
二○一六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