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热: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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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217 证券简称:东方电热 公告编号:2016-011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16

年 3 月 29 日以现场方式召开,正式的会议通知已于 2016 年 3 月 19 日以电子邮件或电话形式

送达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7 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 7 名。

公司所有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董事长谭荣生主持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经全体董事审议,会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以 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

工作报告的议案》

公司《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5 年度报告》“第四节 管理

层讨论与分析”主要内容。

独立董事陈平、岳修峰、许世可分别向董事会递交了《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

将在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以 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总经理

工作报告的议案》

3、以 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报告全

文及摘要的议案》

董事会经核查认为:公司《2015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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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全面、真实地反映了公司 2015 年的实际经营成果,所载资料和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2015 年度报告全文》及《2015 年度报告摘要》详见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

网站。2015 年报披露提示性公告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此议案尚需提交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以 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

算报告的议案》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报告》,2015 年,

公司合并报表共实现营业总收入 9.42 亿元,同比下降 7.54%;营业利润 8,628.95 万元,同比

下降 30.79%;利润总额 9,474.01 万元,同比下降 24.55%;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7,530.84 万元,同比下降 26.65%。

《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具体内容详见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以 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2015 年,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公司 3 名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董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大华核字【2016】001784 号《镇江东方电热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2015 年度)》。

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6、以 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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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等规定,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内控执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保持了较好的有效性。

公司 3 名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7、以 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5 年度<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报告期内,公司于 2013 年 9 月 26 日与关联方江苏康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期限 2

年的房屋租赁合同于 2015 年 5 月提前终止;报告期内,公司共收到江苏康能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支付的房屋租赁费 15 万元、物业管理费 2.25 万元,没有应收款。除此之外,公司没有发

生其他关联交易,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

报告期内,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当期和累计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

金的行为,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违规提供

担保的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大华特字[2016]002399 号《镇江东方电热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公司 3 名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 2015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

明>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8、以 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提议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2015年末总股本454,819,181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人民币0.9元现金(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8股,共

计转增818,674,526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至1,273,493,707股。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公司目前处于发展期,公司董事会拟定的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符合公司实际,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分配预案符合《公

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4 至 2016 年度)》等相关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 名独立董事对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证监会指定

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此议案尚需提交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9、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审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本公司2015年度各专项审计和年度财

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恪尽职守,较好地履行了审计事务所应尽的责任与义

务,公司董事会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年度审

计费用暂定为55万元。

公司 3 名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

网站。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0、以 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含子公司)申

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减少财务费用支出,同时加强公司与各银行之间的业务往来,

增进业务合作关系,公司(含子公司)拟向相关商业银行申请人民币不超过 5.13 亿元(含 5.13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其中公司拟申请不超过 3.53 亿元(含 3.53 亿元),全资子公司江苏

瑞吉格泰油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吉格泰”)拟申请不超过 1.6 亿元(含 1.6 亿元)。

上述拟申请的授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业务、流动资金贷款、国内保理

额度、远期结售汇等。上述授信额度申请最终以各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具体融资金

额将视公司或子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来确定。

本次申请综合授信的决议有效期限为 2 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本项议案之日起计算。

董事会同意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上述授信额度范围内签署相关文件资料,

授权期限 2 年。

11、以 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江苏瑞吉格泰油气

工程有限公司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瑞吉格泰因生产经营需要拟向工商银行镇江新区支行、中信银行镇江新区支行、汇丰银行

扬州分行等申请不超过 1.6 亿元(含 1.6 亿元)的综合授信,以上 1.6 亿元综合授信需要提供

连带责任担保。

董事会认为:瑞吉格泰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瑞吉格泰目前生

产经营情况良好,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对流动资金需求较大,以上综合授信不仅能够缓

解其资金紧张局面,有利于原有订单的完成,同时兼顾了未来项目的承接,对瑞吉格泰

的发展有利;本次担保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

程序,不存在较大的担保风险,也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瑞吉格泰债务违约而承担连带

责任;同意公司为瑞吉格泰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 1.6 亿元(含 1.6 亿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担

保有效期为 2 年,自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公司 3 名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相关公告的具体内容详见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2、以 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

自有资金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效益,在保证主营业务正常运营和资金本金安全的基础上,

公司董事会同意控投子公司镇江东方电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东方”)使用不超过 3000

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有效期限为 2 年,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至 2018 年 3 月 28 日止,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镇江东方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选择低风险、流动性较高、投资回报率相对较

高的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不得用于其他证券投资,也不得购买以股票及其衍生品、无担保债

券为投资标的的银行理财产品。

公司董事会授权镇江东方管理层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由其财务部负责具体购买事宜。

授权期限为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 2018 年 3 月 28 日止。

公司 3 名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相关公告的具体内容详见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13、以 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为江苏瑞吉格泰

油气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建设提供担保的额度的议案》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已于 2015 年 11 月底完成,募集资金已经到位。按照

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其中的 4.5 亿元用于瑞吉格泰海洋油气处理系统项目建设。

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完成对瑞吉格泰的再次增资,增资额为 4.5 亿元,增资款项全

部用于该项目建设,增资后瑞吉格泰该项目建设对银行贷款的需求将大幅下降,公司与此对应

的担保金额也会相应减少。因此,公司需要对原来的项目贷款担保额度进行调整。

瑞吉格泰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本次担保行为均将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任何担保风险,也没有明显迹象

表明公司可能因瑞吉格泰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同意减少 44,000 万元担保额度,将公司

为瑞吉格泰项目建设贷款提供的信用担保额度调整至 30,000 万元。

本次调整除了担保额度下调至 30,000 万元之外,其他担保事项及授权事项不变。

公司 3 名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相关公告的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4、以 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暨结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截至 2016 年 3 月 29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工业电加热器制造项目”、“年产

600 万支陶瓷 PTC 电加热器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年产 250 万套空调用电加热器组

件建设项目”、超募资金投资项目“600 万套新型水加热生产项目”、“年产 400 万套空调用电

加热器组件建设项目”、“在重庆设立全资子公司并授权该子公司购买生产厂房”等 7 个项目均

已经实施完毕,并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满足项目结项的要求。上述 7 个项目累计投入募集资

金 249,813,298.43 元,结余资金 26,848,960.67 元(含利息 10,981,559.10 元),且实际投入

金额与计划投入金额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将上述项目予以结项并将全部结余资金(含利息)永久补充为项目实施主体的流动资

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提升公司的经济效益,保证主营

业务的稳定健康发展,符合广大股东及投资者的利益。

此次结余资金(含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董事会同意公司将上述项目予以结项并将全部结余资金(含利息)永久补充为项目实施主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体的流动资金。

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公司 3 名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相关公告的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5、以 7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

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星期五)下午 1:30 在镇江新区大港五峰山路 18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会期半天。

相关公告的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特此公告。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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