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5 年度报告书
(独立董事:陈方正)
本人自任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以来,严格按照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在 2015 年度的工作中,忠实履行职责,积极出席公
司的相关会议,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维护
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15 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2015 年度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2015 年度,本人按时参加了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积极参与各项议案的
讨论。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重大经
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需表决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
票,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勤勉尽责的义务。2015 年度本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具
体情况如下:
姓名 应出席 现场出席 以通讯方 委托出席 缺席次数 是否连续
次数 次数 式参加会 次数 两次未亲
议次数 自出席会
议
陈方正 19 4 15 0 0 否
二、2015 年度对公司相关会议和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2015 年度,本人与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共同就下列事项发表了独立董事意见:
(一)2015 年 2 月 13 日,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中,就《关于
公司 2015 年度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14 年 3 月 30 日,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中,就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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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
2014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14 年日常
关联交易情况、预计 201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公司 2015 年度审计机构、张晓刚先生、唐复平先生辞去公司董事及
董事会相关职务、提名姚林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景奉儒先生辞
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等事项发表了独
立意见。
(三)2015 年 4 月 27 日,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中,就《公
司与攀钢集团西昌钢钒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四)2015 年 6 月 3 日,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中,就《关
于聘任张景凡先生担任公司总会计师职务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五)2015 年 6 月 29 日,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中,就《关
于提名张景凡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六)2015 年 8 月 7 日,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中,就《关
于批准公司与鞍钢集团公司签署〈原材料和服务供应协议(2016-2018 年度)〉的
议案》和《关于批准公司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原材料供应协
议(2016-2018 年度)〉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七)2015 年 8 月 28 日,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中,就对公司
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资金情况、鞍钢
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八)2015 年 10 月 16 日,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中,就《关
于调整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九)2015 年 10 月 22 日,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中,就《关
于与鞍山钢铁集团公司签署〈资产和业务委托管理服务协议〉的议案》;批准刘
杰先生辞去本公司副总经理职务;批准任子平先生辞去本公司总工程师职务等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2015 年 10 月 23 日,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中,就本
公司与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2016-2018 年度)》事项
发表了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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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2015 年 11 月 24 日,在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中,就
批准马连勇先生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批准聘任张景凡先生为本公司联席董
事会秘书(即公司秘书);批准聘任郭兆文先生为本公司的联席董事会秘书(即
公司秘书)发表了独立意见。
就上述事项中涉及到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均发表了独立董事事前同意意
见。本人认为,公司 2015 年审议的以上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公司审
议和表决以上事项的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完成 2015 年
度的信息披露工作。
2、报告期内,凡需经董事会审议的每个议案,本人都事先对公司介绍的情
况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深入了解公司
经营管理、内部控制、董事会决议执行、财务管理、关联交易、业务发展等日常
情况,实时了解公司动态。充分履行了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促进了董事会决策
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3、报告期内,本人不断加强对法律法规的自我学习,督促公司健全完善治
理结构,形成自觉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思想意识。
四、其他工作
(一)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出席了四次提名委
员会会议,主要是根据所需人才的素质要求及相关法规、公司章程等的要求提名
本公司执行董事、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等。
(二)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出席了五次审计委
员会会议,主要对本公司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及本公司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审查本公司的内控制度,会计估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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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三)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成员,出席了一次薪酬委
员会会议,主要对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4 年度业绩进行考核,审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2014 年度薪酬。
(四)报告期内,本人列席公司股东大会两次。
(五)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六)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以上是本人于 2015 年度在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汇
报。2016 年,我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在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发展上发挥作用。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陈方正
2016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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