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股份:关于公司在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贷款业务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3-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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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在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贷款

业务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瑞华核字[2016]01490012 号

目 录

1、专项审核报告

2、存贷款业务情况汇总表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 8 号院 7 号楼中海地产广场西塔 5-11 层

Postal Address:5-11/F,West Tower of China Overseas Property Plaza, Building 7,NO.8,Yongdingmen

Xibinhe Road,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邮政编码(Post Code):100077

电话(Tel):+86(10)88095588 传真(Fax):+86(10)88091199

关于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在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贷款业务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瑞华核字[2016]01490012 号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在审计了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的资产负债表,2015 年度合并及公司的利润表、合并及

公司的现金流量表和合并及公司的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的基础上,

对后附的《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在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贷款业

务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进行了专项审核。

一、管理层对汇总表的责任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印发的《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7 号――涉及财务公

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的规定,编制和披露汇总表,提供真实、

合法、完整的审核证据,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汇总表发表专项审核意见。我们按

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

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核工作以对汇总表

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

录、重新计算相关项目金额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

为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1

2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在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贷款业务情况汇总表

编制单位: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单位:百万元

项目名称 年初余额 本年增加 本年减少 年末余额

一、在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 766 834

二、向鞍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借款 21 157 178

(一)短期借款 52 52

(二)长期借款 21 105 126

法定代表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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