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14 证券简称:中光防雷 公告编号:临-2016-020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2016年3月30日(星期三)下午14:00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
天宇路19号多功能厅召开,网络投票从2016年3月29日下午15:00至2016年3月30
日下午15:00止。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王雪颖女士主持。会议
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2名,股东代表共3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
为124,548,7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9030%。其中,通过网络投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共5名,代表股份数量108,7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645%。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王雪颖女士主持。公司部分董事、部
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国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列席了会议。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经与会股东审议
讨论,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4,514,4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5%;
反对3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5%;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
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24,514,4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5%;
反对3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5%;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4,514,4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5%;
反对3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5%;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4,496,3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9%;
反对3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5%;弃权18,1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5%。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4,474,4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03%;
反对7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7%;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74,4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666%;反对7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334%;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说
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4,496,3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9%;
反对5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1%;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96,3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480%;反对5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52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4,496,3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9%;
反对5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1%;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96,3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480%;反对5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52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 2016 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4,496,3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9%;
反对5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1%;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推选魏军锋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补选)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4,496,3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9%;
反对5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1%;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96,3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480%;反对5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52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 201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4,496,3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9%;
反对5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1%;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96,3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480%;反对5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52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高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额度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4,514,4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5%;
反对3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5%;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514,4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459%;反对3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541%;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委派晏喜林律师、张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认为,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以及
现场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
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