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相关议案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谨慎的立场,
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对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相关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15年度对外担保
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密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
险。本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提供担保事项,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
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意见
为满足下属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所需资金,公司2016年度拟为全资
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6亿元人民币的担保。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为下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满足其生
产经营和发展所需资金,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营业收入和盈利水平,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被担保人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子公司,经营情况稳定,具备偿还债务能力,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
内。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下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对与公司内部控制有关的材料进行核
查,并就相关情况在与会计师事务所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沟通的基础上,对
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
管要求,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
基础上,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公司根据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
规定,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了较为科学、有效
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报告期内,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和
实施了较为有效的内部控制,不存在重大缺陷。
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比较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
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
176,621,26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元(含税),共计派
发现金红利17,662,126.90元(含税)。
结合公司具体情况,我们认为: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
实际情况,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保护了中小
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鉴于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
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报告内容客观、公正,具
备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
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我
们同意继续聘请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调整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主要受客观因素影响,实际实施进
度与原计划相比稍有滞后,需进行适当调整。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调整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形。公司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调整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做
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发挥资金效益最大化,符合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
的调整。
七、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本次独立董事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经我们审阅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认为刘丹先生符合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
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的情形和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以及被证券
交易所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等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情形。
鉴于此,我们一致同意增补刘丹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将
《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杭世珺 刘 阳 王世汶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