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华工科技产业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工科技”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忠实勤勉、认真负责的态度,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现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专项说明如实反映了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这些事项均属正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2015 年度公司累计对外担保实际发生额 61740.11 万元,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额 36049.32
万元,不存在违规担保和逾期担保事项。
二、关于《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向董事会提交了《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比较客
观地反映了公司的真实情况,对公司内控工作的总结比较全面,反映了公司 2015 年内控建设
的重要活动;社会责任明确,工作措施有力,效果明显;公司已制订一系列的管理制度,涵盖
了重大投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等诸多方面,较为健全;各项内部控制
制度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体现了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公司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公允。公司需继续应对法律法规的变化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
求,进一步完善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加强和规范公司内部控制,全面提升公司经营管
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201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
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
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
评价结论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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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提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15 年薪酬兑现的议案,是依据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
议通过的薪酬发放标准及方案,按照绩效管理的要求,由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
提出,是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规定的。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 2015 年薪酬兑现的议案》、《公司高管 2015 年薪酬兑现的议案》,并
同意将《公司董事 2015 年薪酬兑现的议案》提交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续聘审计机构
经审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
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以往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提供了优质的服务,对规范公司
的财务运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继续聘任中审众环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的 2016 年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年度审计费用合计
人民币 99 万元。同意提交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利润分配预案
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15 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的净利润 150,830,368.10 元,其中母公司实现净利润 32,349,085.75 元,本年提取法定盈余
公积金 3,234,908.58 元,加上上年未分配利润 227,987,638.15 元,减去本年实施的 2014 年
度对股东利润分配 22,277,915.80 元,本次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234,823,899.52 元。
提请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以 2015 年年末总股本 891,116,632 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派送现金 0.35 元(含税),合计分配现金 31,189,082.12 元,未分配利润余额
203,634,817.40 元结转下一年度。
我们认为该预案符合实际情况,同意提交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六、关于增补非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现任独立董事,
现就公司增补非独立董事、监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候选人王晓北先生、刘含树先生、常学武先生,监事会候选人刘斐先生
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一致认为以上候选人的提名程序和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候选人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的情形,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都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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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同意将以上候选人提交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选举,董事候选人选举时应采用
累积投票表决方式。
独立董事:
蔡学恩: 刘国武: 金明伟: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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