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
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
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15年12月31日(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
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
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
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
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
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
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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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
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
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
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
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
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本
部、零部件分公司、重机重庆分公司以及发电设备公司(包含泰
州、舟山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
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 %,营业收入合计占合并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公司层面的组织架
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等,具体业务层面的资金活
动、投资管理、采购业务、资产管理、存货管理、销售业务、研
究与开发、工程项目、业务外包、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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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薪
酬与绩效考核风险、新技术应用、产品研究与开发、采购风险、
存货管理、产品结构调整、市场竞争、组织结构、质量控制、人
才招聘和储备。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
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公司相关制度、流程
等文件规定,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
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
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
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
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税前利润作为衡量指标,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
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大于税前利润5%,则认定
为重大缺陷,如果超过税前利润的2.5%但小于5%,则认定为重要
缺陷,小于税前利润的2.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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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缺陷
①公司内部控制环境无效;
②审核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③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
失和不利影响;
④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但公司内部控
制运行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⑤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⑥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内未
加以改正。
(2)重要缺陷
①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②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③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或实施相应
的控制机制,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④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
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3)一般缺陷
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可能导致的直接损失大于资产总额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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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收入0.5%或税前利润5%,按照孰低原则确定,下同。
(2)重要缺陷:可能导致的直接损失大于资产总额0.125%、
销售收入0.25%或税前利润2.5%但小于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3)一般缺陷:可能导致的直接损失小于上述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重大缺陷
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导致相关部门和监管机构
的调查,并被处罚或警告;
②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重
大财产损失;
③出现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或普遍质量问题,造成资产损
失,需要执行大量的补救措施;
④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执行失效;
⑤其他对公司负面影响重大的情形。
(2)重要缺陷
①出现较大安全生产、环保、产品质量或服务事故;
②公司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出现一般失误;
③违反公司规程或标准操作程序,形成较大损失;
④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⑤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3)一般缺陷
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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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
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不存在上年度末
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
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不存在上年
度末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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