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16-2018年)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证股东的合
理投资回报,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
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精神和《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
资环境等因素,公司特制定了未来三年(2016-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下称“本规划”),具
体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
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
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
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2016-2018 年)
(一)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尽量保持连续性和稳定
性。
(二)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独立董事发
表独立意见,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在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
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股东大会对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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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
体方案。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或者变更现金分红政策
的,经过详细论证后应由董事会做出决议,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然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采用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提供参会表
决条件。发生下述情形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可以调整:
1、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的;
2、自股东大会召开日后的两个月内,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资金等专款专用或
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含银行存款、高 5 流动性的债券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
3、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交易
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4、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保持盈利能力构成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5、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既定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
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独
立董事要对调整或变更的理由真实性、充分性、合理性、审议程序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是否符
合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等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四) 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
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
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
(五) 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
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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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
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或 2)公司未来
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
公司因前述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
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4)现金分红的比例:公司未来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未来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
低应达到 20%。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
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进行股票股利分红。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
其占用的资金。
(六) 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
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
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
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四、规划其他事宜
1、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若公司未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不另行制定三年
股东回报规划。
2、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回报规划。
3、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4、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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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五、股东利润分配意见的征求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回答投资者的日常咨询,充分征求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利润分配的意见及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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