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集团财务公司开展存贷款金融业务
的风险处置预案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在江苏交通控股集
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存贷款金融业务的资金风
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要求,特制定本风险处
置预案。
第一章 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公司成立存贷款业务风险处置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
长,为领导小组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财务会计部、董事会秘书室、投资发展
部等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存贷款风险的防
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在财务部下设工作组,由财务会计部协调配
合工作组具体负责财务公司的日常的监督与管理工作,严控财务公司
存贷款风险。
第二条 存贷款业务风险处置机构职责
(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存贷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负责存贷
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二)公司财务会计部、董事会秘书室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
极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督促财务公司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并定时提供相关信
息。
(四)公司财务会计部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加强风险监测。定期
测试财务公司资金流动性,并从集团、集团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
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一旦发现问题,及时
向领导小组提交联合预警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
延。
第三条 领导小组作为风险应急处置机构,一旦财务公司发生风险,
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二章 风险报告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建立存贷款风险报告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汇报。
第五条 充分关注财务公司相关信息,加强风险评估管理。
(一)公司在将资金存放于财务公司前,取得并审阅其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
及风险评估报告。
(二)公司发生存贷款业务期间,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取得并审阅财
务公司的财务资料, 综合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资金风险。
第六条 当财务公司出现存贷款异常波动风险时,小组应及时向财务
公司、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或监管机构充分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
形成书面报告递交董事会。对发现的存贷款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
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七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贷款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
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风险处置程序
第八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存贷款期间,财务公司出现下列规定的任一
情形时,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处置程序,同时公司应当及时履行相应
的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31条、
第32条、或第33条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任何一个监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
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
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
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六)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七)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
册资本金的10%;
(八)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
门的行政处罚;
(九)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十)公司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
项。
第九条 风险处置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应组织人员敦促财务公司提
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存
贷款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
制定风险处置方案。风险处置方案应当根据存贷款风险情况的变化以
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风险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成立应急处置小组,明确应急处置小组的组员名单及相关职责;
(二)明确各部门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以及应达到的目标;
(三)明确风险化解措施的组织实施方案,强调各部门应服从应急处
置小组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履行相关职责;
(四)应急处置小组负责风险化解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确保
以最快速度化解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
第十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应急处置小组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
要求财务公司立即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
延。 必要时共同起草文件向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寻求帮助,确保
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四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一条 突发性存款风险平息后,要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重新
对财务公司存款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存款比例或全部调出在财
务公司存款。
第十二条 针对财务公司突发性存款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
风险处置预案负责人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
教训,有效地做好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本预案同样适用于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十五条 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预案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