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
第 2 号——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名称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名称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 法尔胜 证券代码 000890
交易类型 购买 ■ 出售 □ 其他方式 □
法尔胜泓昇集团有限公 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是 ■ 否 □
司、常州京江资本管理有
交易对方
限公司、上海摩山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由上市公司以支付现金的方式直接收购摩山保理 100%股权。
上市公司以支付现金方式向摩山保理所有股东收购其持有的摩山保理
100%的股权,交易对价为 120,000.00 万元。其中,上市公司向泓昇集团现
本次重组概况 金收购其持有的摩山保理 90%的股权,交易对价为 108,000.00 万元;上市
公司向京江资本现金收购其持有的摩山保理 6.67%的股权,交易对价为
8,000.00 万元;上市公司向摩山投资现金收购其持有的摩山保理 3.33%的股
权,交易对价为 4,000.00 万元。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购买资产协议》及江苏公证天业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截至 2015 年 10 月 31 日的摩山保理的
判断构成重大资产
《审计报告》,本次交易收购的摩山保理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上一年度经审
重组的依据
计资产总额超过了 50%,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1—
一、本次交易方案
本次交易由上市公司以支付现金的方式直接收购摩山保理 100%股权。
上市公司以支付现金方式向摩山保理所有股东收购其持有的摩山保理
100%的股权,交易对价为 120,000.00 万元。其中,上市公司向泓昇集团现
金收购其持有的摩山保理 90%的股权,交易对价为 108,000.00 万元;上市
公司向京江资本现金收购其持有的摩山保理 6.67%的股权,交易对价为
8,000.00 万元;上市公司向摩山投资现金收购其持有的摩山保理 3.33%的股
权,交易对价为 4,000.00 万元。
二、交易定价、溢价比例
根据《购买资产协议》,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交易最终价格以经具有证券
方案简介
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中联评估对标的资产截至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果
为依据,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中联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分别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现值
法对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并选取收益现值法评估结果作为标的资产的最
终评估结论。
根据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苏公 W[2016]A098
号),截至 2015 年 10 月 31 日,摩山保理账面净资产为 41,851.85 万元。
以 2015 年 10 月 31 日为评估基准日,摩山保理的全部股权价值为
126,510.14 万元,相对标的公司的账面净资产增值率为 202.28%。经各方友
好协商,本次交易最终交易价格为 120,000.00 万元。
核查意见
序号 核查事项 备注与说明
是 否
一、交易对方的情况
1.1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1.1 交易对方的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主要办 是
公地点、法定代表人、税务登记证号码与实际
情况是否相符
1.1.2 交易对方是否无影响其存续的因素 是
1.1.3 交易对方为自然人的,是否未取得其他国家或 不适用
者地区的永久居留权或者护照
1.1.4 交易对方阐述的历史沿革是否真实、准确、完 是
整,不存在任何虚假披露
1.2 交易对方的控制权结构
1.2.1 交易对方披露的产权及控制关系是否全面、完 是
整、真实
—2—
1.2.2 如交易对方成立不足一年或没有开展实际业 是
务,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的情况
1.2.3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主要股东及其他管理人 是
的基本情况
1.3 交易对方的实力
1.3.1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从事的主要业务、行业经 是
验、经营成果及在行业中的地位
1.3.2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主要业务发展状况 是
1.3.3 是否已核查交易对方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 是
债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等
1.4 交易对方的资信情况
1.4.1 交易对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实际 是
控制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5 年内是否未受
到过行政处罚(不包括证券市场以外的处罚)、
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
诉讼或者仲裁
交易对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5 年是否未受 是
到与证券市场无关的行政处罚
1.4.2 交易对方是否未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是
如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的,该上市公司的合规运 不适用
作情况,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
金、利用上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等问题
1.4.3 交易对方是否不存在其他不良记录 是
1.5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
1.5.1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关联关系 否 交易对方泓昇集团
为上市公司的控股
股东
1.5.2 交易对方是否未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或者高级 否
管理人员的情况
1.6 交易对方是否承诺在限定期限内不以任何形式 是
转让其所持股份
1.7 交易对方是否不存在为他人代为持有股份的情 是
形
二、上市公司重组中购买资产的状况
(适用于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对已设立企业增资、接受附义务的赠与或
者托管资产等情况)
2.1 购买资产所属行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 是
范围
—3—
若不属于,是否不存在影响行业发展的重大政 不适用
策因素
2.2 购买资产的经营状况
2.2.1 购买的资产及业务在最近 3 年内是否有确定的 是
持续经营记录
2.2.2 交易对方披露的取得并经营该项资产或业务的 是
时间是否真实
2.2.3 购买资产最近 3 年是否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 是
为
2.3 购买资产的财务状况
2.3.1 该项资产是否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是
2.3.2 收入和利润中是否不包含较大比例(如 30%以 是
上)的非经常性损益
2.3.3 是否不涉及将导致上市公司财务风险增加且数 是
额较大的异常应收或应付帐款
2.3.4 交易完成后是否未导致上市公司的负债比例过 否 标的摩山保理属于
大(如超过 70%),属于特殊行业的应在备注 商业保理行业,资
中说明 产负债率较高
2.3.5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是否不存在将承担重大担 是
保或其他连带责任,以及其他或有风险问题
2.3.6 相关资产或业务是否不存在财务会计文件虚假 是
记载;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2.4 购买资产的权属状况
2.4.1 权属是否清晰 是
2.4.1.1 是否已经办理了相应的权属证明,包括相关资 是
产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知识
产权或其他权益的权属证明
2.4.1.2 交易对方向上市公司转让前述资产是否不存在 是
政策障碍、抵押或冻结等权利限制
是否不会产生诉讼、人员安置纠纷或其他方面 是
的重大风险
2.4.1.3 该资产正常运营所需要的人员、技术以及采 是
购、营销体系等是否一并购入
2.4.2 如为完整经营性资产(包括股权或其他可独立
核算会计主体的经营性资产)
—4—
2.4.2.1 交易对方是否合法拥有该项权益类资产的全部 是
权利
2.4.2.2 该项权益类资产对应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 是
权属是否清晰
2.4.2.3 与该项权益类资产相关的公司发起人是否不存 是
在出资不实或其他影响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
2.4.2.4 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股权注入上市公司 是
是否已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或者是有证据表
明,该股东已经放弃优先购买权
2.4.2.5 股权对应的资产权属是否清晰 是
是否已办理相应的产权证书 是
2.4.3 该项资产(包括该股权所对应的资产)是否无 是
权利负担,如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
是否无禁止转让、限制转让或者被采取强制保 是
全措施的情形
2.4.4 是否不存在导致该资产受到第三方请求或政府 是
主管部门处罚的事实
是否不存在诉讼、仲裁或其他形式的纠纷 是
2.4.5 相关公司章程中是否不存在可能对本次交易产 是
生影响的主要内容或相关投资协议
2.4.6 相关资产是否在最近 3 年曾进行资产评估或者 是 交易标的进行过股
交易 权转让
相关资产的评估或者交易价格与本次评估价格 是
相比是否存在差异
如有差异是否已进行合理性分析 是
相关资产在最近 3 年曾进行资产评估或者交易 是
的,是否在报告书中如实披露
2.5 资产的独立性
2.5.1 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或业务的经营独立性,是 是
否未因受到合同、协议或相关安排约束,如特
许经营权、特种行业经营许可等而具有不确定
性
—5—
2.5.2 注入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是否直接参与其经 是
营管理,或做出适当安排以保证其正常经营
2.6 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以与主业无关 是
资产或低效资产偿还其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的
情况
2.7 涉及购买境外资产的,是否对相关资产进行核 不适用
查,如委托境外中介机构协助核查,则在备注
中予以说明(在境外中介机构同意的情况下,
有关上述内容的核查,可援引境外中介机构尽
职调查意见)
2.8 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不存在可能 是
导致上市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
获得对价的风险
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 是
2.9 拟在重组后发行新股或债券时连续计算业绩的 不适用
2.9.1 购买资产的资产和业务是否独立完整,且在最 不适用
近两年未发生重大变化
2.9.2 购买资产是否在进入上市公司前已在同一实际 不适用
控制人之下持续经营两年以上
2.9.3 购买资产在进入上市公司之前是否实行独立核 不适用
算,或者虽未独立核算,但与其经营业务相关
的收入、费用在会计核算上是否能够清晰划分
2.9.4 上市公司与该经营实体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是 不适用
否签订聘用合同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确定聘用关
系
是否就该经营实体在交易完成后的持续经营和 不适用
管理作出恰当安排
2.10 交易标的的重大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是否与 是
上市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
存在较大差异按规定须进行变更的,是否未对 不适用
交易标的的利润产生影响
2.11 购买资产的主要产品工艺与技术是否不属于政 是
策明确限制或者淘汰的落后产能与工艺技术
—6—
2.12 购买资产是否符合我国现行环保政策的相关要 是
求
三、上市公司重组中出售资产的状况
(适用于上市公司出售资产、以资产作为出资且不控股、对外捐赠、将
主要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等情况)
3.1 出售资产是否不存在权属不清、限制或禁止转 不适用
让的情形
3.2 出售资产是否为上市公司的非主要资产,未对 不适用
上市公司收入和盈利构成重大影响,未导致上
市公司收入和盈利下降
3.3 出售的资产是否为难以维持经营的低效或无效 不适用
资产
3.4 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不存在可能 不适用
导致上市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
获得对价的风险
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 不适用
四、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4.1
如交易价格以评估值为基准确定
4.1.1 对整体资产评估时,是否对不同资产采取了不 是
同评估方法
评估方法的选用是否适当 是
4.1.2 评估方法是否与评估目的相适应 是
4.1.3 是否充分考虑了相关资产的盈利能力 是
4.1.4
是否采用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得出的评估结果 是
4.1.5 评估的假设前提是否合理 是
预期未来收入增长率、折现率、产品价格、销 是
售量等重要评估参数取值是否合理,特别是交
易标的为无形资产时
4.1.6 被评估的资产权属是否明确,包括权益类资产 是
对应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权属
4.1.7
是否不存在因评估增值导致商誉减值而对公司 是
利润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况
4.1.8
是否不存在评估增值幅度较大,可能导致上市 是
公司每年承担巨额减值测试造成的费用
4.2 与市场同类资产相比,本次资产交易定价是否 是
公允、合理
—7—
4.3 是否对购买资产本次交易的定价与最近 3 年的 不适用
评估及交易定价进行了比较性分析
五、债权债务纠纷的风险
5.1
债务转移 不适用
5.1.1 上市公司向第三方转移债务,是否已获得债权 不适用
人书面同意并履行了法定程序
5.1.2 如债务转移仅获得部分债权人同意,其余未获 不适用
得债权人同意的债务的转移是否作出适当安排
保证债务风险的实际转移
转移安排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和重大风险 不适用
5.2 上市公司向第三方转让债权,是否履行了通知 不适用
债务人等法定程序
5.3
上市公司承担他人债务,被承担债务人是否已 不适用
取得其债权人同意并履行了法定程序
5.4 上述债权债务转移是否未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 不适用
和经营成果有负面影响
5.5 资产出售方是否就资产的处置取得了债权人的 不适用
同意
六、重组须获得的相关批准
6.1
程序的合法性
6.1.1 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是否已就本次重大资产交 是
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和报备、审批、
披露程序
6.1.2 履行各项程序的过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是
规则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要求
6.1.3 重组方案是否已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 否 股东大会尚未召开
东表决通过
6.2 重组后,是否不会导致公司涉及特许领域或其 是
他限制经营类领域
如存在前述问题,是否符合现阶段国家产业发 不适用
展政策或者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应特别
关注国家对行业准入有明确规定的领域
七、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7.1
重组的目的与公司战略发展目标是否一致 是
—8—
是否增强了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是
7.2 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的影响
7.2.1
上市公司购买资产后是否增强其持续经营能力 是
和盈利能力
7.2.2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除文化传媒等特殊服务 是
行业外)的主要资产是否不是现金或流动资产;
如为“否”,在备注中简要说明
主要资产的经营是否具有确定性 是
主要资产不存在导致上市公司持续经营具有重 是
大不确定性的、上市公司不能控制的股权投资、
债权投资等情形
7.2.3
实施重组后,上市公司是否具有确定的资产及 是
业务,且该等资产或业务未因受到合同、协议
或相关安排约束而具有不确定性
7.2.4 实施重组后,上市公司是否不需要取得相应领 是
域的特许或其他许可资格
上市公司获取新的许可资格是否不存在重大不 不适用
确定性
7.2.5 本次交易设置的条件(包括支付资金、交付资 是
产、交易方式)是否未导致拟进入上市公司的
资产带有重大不确定性(如约定公司不能保留
上市地位时交易将中止执行并返还原状等),
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有负面影响或具有重大不
确定性
7.2.6 盈利预测的编制基础和各种假设是否具有现实 不适用
性
盈利预测是否可实现 不适用
7.2.7 如未提供盈利预测,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是否充 是
分反映本次重组后公司未来发展的前景、持续
经营能力和存在的问题
7.2.8 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 是
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补偿协议的,相关补
偿安排是否可行、合理;相关补偿的提供方是
否具备履行补偿的能力
7.3 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影响
—9—
7.3.1
相关资产是否整体进入上市公司 是
上市公司是否有控制权,在采购、生产、销售 是
和知识产权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
7.3.2 关联交易收入及相应利润在上市公司收入和利 是
润中所占比重是否不超过 30%
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是否包括生产经营所必需 是
7.3.3
的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安全生产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等无形资产(如药品生产许可证等)
7.3.4 是否不需要向第三方缴纳无形资产使用费 否
7.3.5
是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是
或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通过交易占用上市公司
资金或增加上市公司风险的情形
7.4
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7.4.1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潜在控股股东是否与上市 是
公司保持独立
是否不存在通过控制权转移而对上市公司现有 是
资产的安全构成威胁的情形
7.4.2
重组后,是否能够做到上市公司人员、财务、 是
资产完整,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依法独立纳税
独立做出财务决策
7.4.3 生产经营和管理是否能够做到与控股股东分开 是
7.4.4
重组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之 是
间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如有,是否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不适用
7.4.5
重组后,是否未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 是
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发生的侵权
之债;如存在,在备注中说明对上市公司的影
响
八、相关事宜
8.1 资产重组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否
8.1.1 职工安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不适用
8.1.2 职工是否已妥善安置 不适用
8.1.3 职工安置费用是否由上市公司承担 不适用
— 10 —
8.1.4 安置方案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 不适用
8.2 各专业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不存在关联关 是
系
涉及的独立财务顾问、评估机构、审计机构、 是
法律顾问是否由上市公司聘请;如否,具体情
况在备注栏中列明
8.3 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核查情况
8.3.1 上市公司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是否未出现异常 是
波动
8.3.2 是否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是
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
嫌疑
8.3.3 是否不存在重组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是
人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参与内幕交易的嫌
疑
8.3.4 是否不存在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专业机构(包括 是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财务顾问、资产
评估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参与内
幕交易的嫌疑
8.4 相关当事人是否已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是
地履行了报告和公告义务
相关信息是否未出现提前泄露的情形 是
相关当事人是否不存在正在被证券监管部门或 是
者证券交易所调查的情形
8.5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出具过 是
相关承诺
是否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的情形 是
如该等承诺未履行是否不会对本次收购构成影 不适用
响
8.6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的承 是
诺或声明是否涵盖其应当作出承诺的范围
是否表明其已经履行了其应负的诚信义务 是
是否不需要其对承诺的内容和范围进行补充 是
8.7 重组报告书是否充分披露了重组后的经营风 是
险、财务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政策风
险及其他风险
风险对策和措施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是
8.8 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连续 12 个月对同一或者相 否
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情形
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的问题及结论性意见
— 11 —
独立财务顾问在尽职调查中重点关注了交易标的资产权属、历史沿革、主营业务情况、盈利
能力、评估增值情况;关注了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股权控制关系、主要财务状况、资信情况以
及对承诺的履行等;关注了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情况、盈利能力、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及本次重
组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情况、盈利能力、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影响等。除上述各点外,独立财
务顾问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充分完成了尽职调查中的各项工作。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尽职调查和对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审慎核查后认为:
(一)本次交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仍具备股票上市条件;
(三)本次交易价格根据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所
确定的评估值并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定价公平、合理。本次交易涉及资产评估的评估假设前提
合理,方法选择适当,结论公允、合理,有效地保证了交易价格的公平性;
(四)在相关各方充分履行其承诺和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五)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改善,盈利能力提升,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
(六)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将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
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各项合同及程序合理合法,在重组各方履行本次重组的相关协议的
情况下,不存在交易双方交付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相应对价的情形。
— 12 —
(此页无正文,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
购买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第 2 号——重大资产重组》之签字
盖章页)
项目主办人:
张峻灏 龚贵红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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