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现就公司放弃上海金仕达卫宁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增资优先认缴权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上海金仕达卫宁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宁科技”)系公司控股子
公司,卫宁科技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周炜,股权结构为:卫宁
健康持股65%、赵蒙海持股20%、赵默持股15%。
2016 年 3 月 30 日,公司、赵蒙海、赵默、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国人寿”、“投资方”)共同签署《增资协议》,各方一致同意中国人寿
以人民币 19,200 万元对卫宁科技单方面增资,其中 1,200 万元计入卫宁科技的
注册资本,其余 18,000 万元计入卫宁科技的资本公积,公司及赵蒙海、赵默(以
下简称“管理层股东”)放弃本次增资优先认缴权。本次增资完成后,卫宁科技
的注册资本由 4,000 万元变更为 5,200 万元,公司占卫宁科技的股权将由 65%变
更为 50%,卫宁科技不再纳入卫宁健康或实际控制人周炜及其他关联公司的合并
财务报表范畴,且卫宁健康委派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卫宁科技董事会席位半数,卫
宁健康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再对卫宁科技形成控制权;同时,其他股东对卫宁科技
也未形成实际控制,卫宁科技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的企业。
公司本次放弃卫宁科技增资优先认缴权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做大做
强卫宁科技,使其成为业内龙头企业,并在合适的时机独立发行上市,实现卫宁
科技及其股东利益最大化,并能更好地推动卫宁健康“4+1”发展战略的实施和
推广,打造开放、合作、共赢的生态圈。本次放弃增资优先认缴权对公司独立性
和持续盈利能力无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上述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放弃卫宁科技增资优先认缴权。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卫宁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徐劲科(签字)
俞建春(签字)
于成磊(签字)
2016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