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重大资产购买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定于 2016 年 3 月 29 日召开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公司通过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江苏法尔胜泓昇集
团有限公司、常州京江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摩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计持有
的上海摩山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在召开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之前,公司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议案
与其他有关资料。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 年修
订)》、《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江苏法尔胜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我们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等相关事项和资
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听取了公司的相关说明,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沟通。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江苏法尔胜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
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本次交易方案切实可行,拟签订
的相关交易协议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达成,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除本公司控股股东泓昇集团外,京江资本、摩山投
资在本次交易前与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本次向控股股东购
买资产属于关联交易。董事会会议审议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关的议案时,关联
董事依法回避表决。
3、本次交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规则,方案合理、切
实可行。本次交易完成后,将显著提高公司业务水平、优化资源配置、增强公司
业务的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同时,通过本次交易,
有利于激活公司的经营活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
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4、公司本次交易聘请的审计机构与评估机构具有相关资格证书与从事相关
工作的专业资质;该等机构及其经办会计师、评估师与公司及公司本次交易对方
之间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外,不存在其他的关联关系。
5、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将本次交易及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重大资产购买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之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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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龙生 周辉 李明辉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