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股份: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3-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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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公司《章程》和《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加强上市公司资金占用

和违规担保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深圳局发字[2004]338 号)和《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精神,

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 2015 年度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

如下:经审核,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也未对控股股东及其所属企业提供担

保;公司报告期内对外担保(不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发生额及

余额均为 0 元;报告期内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9 亿元。

我们认为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规定,规

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风险,保障了公

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二、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基于独立的立场,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认真

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对目前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检查,公司目前已经建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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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制订了较为完善、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有效保证了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了管理效能,保证会计资料等各

类信息的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公司的各项内部控制在生产经营

等公司营运的各个环节中得到了一贯的、严格执行,基本达到了内部

控制的整体目标。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也

适应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需要。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

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作用。

三、对聘请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

司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

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本公司上市各专项

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

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

2.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

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会损害

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

四、对公司 2016-2017 年度拟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融资资助的独立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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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16-2017 年度拟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融资资助的交易,在公司董事

会议召开前收到了该等事项的相关材料。经审阅相关材料,同意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

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控股子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水平比较合理,盈利能

力较好,本次贷款的安全性较高,不存在利用交易进行利益转移或损

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公平合理。

五、对公司 2016-2017 年度拟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

意见

作为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16-2017 年度拟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在公司董事

会议召开前收到了该等事项的相关材料,经审阅相关材料,同意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了合理性和公平性,

未损害公司及本次交易的非关联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次交易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公平合理;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

未来业务发展资金需求,有利于控股子公司获取低成本的资金,降低

公司财务费用。公司对被担保人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

债能力、信用状况等进行了全面评估,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

六、对公司 2016-2017 年度拟向深业沙河(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借

款额度的独立意见

作为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16-2017 年度拟向深业沙河(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借款额度的关

联交易,在公司董事会召开前收到了该等事项的相关材料。经审阅相

关材料,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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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联董事陈勇、温毅、董方、黄一格在表决时应注意回避。

2.本次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了合理性和公

平性,未损害公司及本次交易的非关联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

利益。本次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发展资金

需求,节约资金成本,对公司的长期发展是有利的,且公司主要业务

不会因此项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或被控制。

独立董事:范值清、张方亮、熊楚熊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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