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5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
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公司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江
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现就 2015年度工作
情况汇报如下:
一、委员基本情况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李国平先生、章卫东先生及董事陈逢春先生3
名成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具有专业会计资格的李国平先生担任。
二、审计委员会年度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及其他有关规定,积极履行职责,具体如下:
2015年度,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了5次会议,全体委员亲自出席了
全部会议。
(一)2015年3月20日召开了审计委员会2015年第一次临时会
议,主要内容为年审工作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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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5年3月25日召开了审计委员会2015年第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1、公司 2014 年度财务报告;
2、公司 2014 年度内部自我评价报告;
4、公司 2014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三)2015 年 4 月 20 日召开了审计委员会 2015 年第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如下事项:
1、公司 2015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2、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四)2015 年 8 月 24 日召开了审计委员会 2015 年第三次会
议,审议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五)2015 年 10 月 23 日召开了审计委员会 2015 年第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公司 2015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2、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
议》暨确定公司在中航财司存贷款额度的关联交易议案。。
三、审计委员会年度主要工作内容情况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1)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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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普华永
道”)为公司 2011 至 2014 年以来一直聘用的审计单位,能较好地
完成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且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并
从聘任以来一直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
(2)向董事会提出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
因公司大股东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已聘安永华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为其审计
机构,为在工作衔接和进度安排上更加协同一致,公司在 2015 年度
聘任安永华明为公司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经核查,安永
华明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
力,能够满足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
务状况进行审计,本次变更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会计报表的审计质
量。
(3)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
公司在 2015 年度聘任安永华明为公司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
机构,聘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费用为人民币 98
万元。
(4)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
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报告期内,我们与普华永道就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
等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与沟通,并且在审计期间也未发现在审计
中存在其他的重大事项。
(5)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我们认为普华永道对公司进行审计期间勤勉尽责,遵循了独
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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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认可
该计划的可行性,同时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按照审计计划执
行,并对内部审计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经审阅内部审计
工作报告,我们未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
3、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我们审阅了公
司 2014 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保持原有的审议意见,并认为:公司严
格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财务会计报表
编制流程合理规范,公允地反映了截止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报告期内,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我们审议了公司经理层提交的
公司财务部门编制的 2015 年度财务会计报表,通过询问公司有关财
务人员及管理人员、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相关会议资
料,以及对重大财务数据实施分析程序,我们认为:1、公司财务会
计报表依照公司会计政策编制,会计政策运用恰当,会计估计合
理,符合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及财政部发布的有关规定
要求;2、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纳入合并范围的单位和报表内容完整,
报表合并基础准确;3、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内容客观、真实、准确,
未发现有重大错报、漏报情况。
4、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和治理制度。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公
司章程以及内部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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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运作,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认为公司的
内部控制实际运作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
范的要求。
5、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
通
报告期内,为更好的使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审
计人员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我们在听取了双方的述求意见后,积
极进行了相关协调工作,以求达到用最短的时间完成相关审计工
作。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我们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定的《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的相关
规定,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应尽职责。
审计委员: 李国平
章卫东
陈逢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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