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和《关于
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
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
公司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就此我
们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 对外担保情况专项说明
1、公司已经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中明确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
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2、报告期内,公司为所属境外全资子公司的债券发行持续提供
担保,此担保金额为 10 亿美元。
3、报告期内,公司为所属境外全资子公司 2 笔中期票据(5 亿
美元票面利率为 3.5%、 年期的中期票据, 亿美元票面利率为 4.5%、
10 年期的中期票据)的发行提供担保。
4、报告期内,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同意其所属的
全资子公司及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非全资子公司可以使用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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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授信额度,对外出具银行保函及信用证,用于投标、履约以及付
款等日常经营性业务,并由公司承担相应的连带担保责任,公司在
2015年度为此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最高限额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4亿
元。
二、 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没有发现公司在报告期内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2、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属实。
3、公司为所属境外全资子公司的债券发行持续提供担保、为所
属境外全资子公司的中期票据发行提供担保以及为所属全资子公司
及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审批程序完善、信息披露合规。
方和、罗康平、方中
2016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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